网上发视频诋毁同行!法院:道歉并赔偿

360影视 动漫周边 2025-05-07 17:52 2

摘要:不久前,海南某二手车行在运营的抖音上发布短视频,晒微信聊天记录称海南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是“黑心车商”等用语,被海南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起诉要求赔礼道歉和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海南某二手车行的账号有较多粉丝数量,发布视频应尽到谨慎审核义务,其发布的视频未客观全面地

不久前,海南某二手车行在运营的抖音上发布短视频,晒微信聊天记录称海南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是“黑心车商”等用语,被海南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起诉要求赔礼道歉和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海南某二手车行的账号有较多粉丝数量,发布视频应尽到谨慎审核义务,其发布的视频未客观全面地反映相关情况,尤其使用“黑心车商”等用语损害了他人公司的商誉,构成商业诋毁,判决该二手车行赔礼道歉并赔偿1.2万元。

案件详情:

二手车行发短视频诋毁同行被起诉

海南某二手车行和海南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都是二手车行业的市场经营者。

2023年8月23日,海南某二手车行的经营者沈某通过微信找到海南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员工,通过微信聊天确认:海南某二手车行向该公司收购全新原版原漆的二手宝马牌汽车,定金3000元,如车辆没有事故、泡水、火烧,定金不退。

沈某支付3000元定金后,海南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通过微信向沈某发送车辆检测报告,证明车辆不存在事故、火烧、泡水等情况,并交付车辆至海南某二手车行。在交付过程中,沈某以车辆发动机存在渗油为由,要求退车退定金。海南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认为渗油不符合退还定金的情形。双方现场争执不下,后经双方协商,海南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沈某退还1000元定金,并将车辆开回。

2023年8月26日,海南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发现海南某二手车行通过其经认证的抖音账号“海南某某二手车”发布了内容为该公司员工与沈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的短视频,视频聊天记录的抬头的微信名称为“海南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车行招牌名称+联系电话”,视频中间使用红色加大字体字样标有“下次买车记得认准,打3000元定金,车不要,才退1000元,黑心车商”字样;且海南某二手车行在该视频下自行评论“某某车行大家注意了,漏油宝马,客户不要定。”等内容。

据了解,海南某二手车行的抖音账号粉丝数量4.6万,获赞数量40.7万,关注数量716。

海南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认为,海南某二手车行发布短视频的内容构成商业诋毁,遂起诉至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诉请立即停止恶意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商业信誉的不当行为,删除其通过抖音账号“海南某某二手车”发布的短视频;并在抖音平台上公开发布短视频向其赔礼道歉、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以及赔偿5万元。

法院判决:

二手车行构成商业诋毁,道歉并赔偿

庭审中,海南某二手车行辩称,海南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并非本地知名企业,社会公众并不会因自己发布的视频而将“某某车行”认定为该公司,不存在侵害该公司商业信誉及商誉的可能;在经营地域上不存在竞争关系,从两家车行的实际经营范围及地域情况可知,两家车行虽在经营范围有重叠事项,但海南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经营地域在海口,而其的经营地域在儋州,二者在经营地域上不存在竞争关系。视频中还有两车行相关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并不存在篡改的行为,因此,其所陈述的事实均为客观事实,不存在商业诋毁行为。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家车行均从事二手车行业,具有直接竞争关系。双方在买卖二手车辆过程中发生争议,海南某二手车行未举证证明车辆渗油的具体情况及程度达到合同解除退还定金的条件,便在其抖音账号上通过视频的形式发布微信聊天记录,并用红色加大字体附加“下次买车记得认准,打3000元定金,车不要,才退1000元,黑心车商”字样在微信聊天界面,该行为未客观、全面地反映购车的相关情况,尤其“黑心车商”字样,明显已超出正当商业评价、评论的范畴,容易误导相关公众对原告车行作出负面评价,产生对海南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利的宣传效果,损害了该公司的商誉,海南某二手车行的行为已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终,琼山法院判决海南某二手车行立即删除其抖音账号发布的侵权短视频,在其抖音账号上以短视频方式公开发布对海南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文字版道歉信以消除影响并保留5日;赔偿海南某汽车销售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2万元。

该案上诉后,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现已生效。

法官释法:

商业诋毁行为是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该案一审主审法官介绍,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市场主体在遭受利益损害时得以请求救济的重要法律依据。竞争是市场主体争取交易机会或获得竞争优势的活动,市场主体应当在法律框架内开展竞争,维护市场秩序,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在市场竞争中,商业信誉是企业的“金字招牌”,是赢得消费者信任与市场份额的关键。该案中,海南某二手车行认为自己发布评论并没有指名道姓,不存在侵害对方公司商业信誉及商誉的可能。然而,商业诋毁行为并不要求行为必须直接指明诋毁对象的具体名称,只要其诋毁对象能够被相关公众识别即可。海南某二手车行发布的视频中出现了海南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店铺招牌名称及联系电话,相关公众完全可以识别出该视频诋毁的对象。因此,其行为仍然构成商业诋毁。

主审法官表示,商业主体和相关公众有对他人的商业活动、模式进行评论的自由,对于他人的产品、服务或经营活动的评论或批评,必须坚持客观、真实和中立的原则,尤其是与他人存在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更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避免误导公众或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商业诋毁行为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断是否构成商业诋毁行为,需要将竞争关系、特定损害对象、传播行为的性质、虚假或误导性信息等要素结合进行综合判断。

法官提醒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均应在法律界限内进行表达。通过自媒体发布诋毁竞争对手的短视频等行为,不仅不可取,而且最终只会“杀敌一千,自损八百”。即便经营主体间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纠纷或争议,维权也应当在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应当通过合法的维权途径主张权利,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来源:法治时报


来源:平安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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