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最近,广东东莞的一起官司挺有意思:男子黄某和前女友李某分手三年后,黄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她返还同居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劳动报酬、电器、数码产品,还要分割共同储蓄等财产,加起来将近40万元。
散伙三年还追债,算盘珠子都打我脸上了。
最近,广东东莞的一起官司挺有意思:男子黄某和前女友李某分手三年后,黄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她返还同居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劳动报酬、电器、数码产品,还要分割共同储蓄等财产,加起来将近40万元。
都分手三年了还来要钱,早干嘛去了,真把感情账当“余额宝”,想取就取?
突然起诉,“分手账”算得猝不及防
我们先来看看这起事件的详细情况:
黄某(男)和李某(女)曾经是一对情侣,一开始他们的恋爱是奔着结婚去,而且已经同居了。恋爱的时候,两人一起吃喝玩乐,也有互相为对方承担开支的情况。
最后感情说散就散,两人还是分道扬镳了。分手的时候,他们互相返还了部分物品,也清算好了信用卡债务,互不相欠,各走各的路。
直到三年后,黄某却突然把李某告上法庭。
原来,分手后黄某的经济状况不太好,他越想越觉得自己吃亏,就想重新分割两人恋爱期间的财产。
在他看来,恋爱同居期间,有不少钱花得不合理,李某应该返还一部分,还要一起承担债务。
李某估计也是一脸问号,分手都三年了,突然来这么一出?
法院一锤定音:诉求不合理,驳回!
东莞第一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两人恋爱期间有共同消费,也有互相承担开支,但各自的劳动报酬、投资收益并没有混在一起,还是归各自所有。
更何况,两人分手时已经处理好了部分钱财物品和信用卡债务。
黄某在分手三年后,因为自己经济状况不好,就要求重新析产,让李某返还财产、共担债务,这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所以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后来二审也维持了原判。
财产划分门道多
除去案件本身,那恋爱同居期间的财产,到底该怎么算呢?
其实,可以从以前的案例中找到答案。
案例一:
在山东潍坊,男子张某和女友从2017年开始恋爱同居,期间张某陆陆续续给女友转账,到2019年底,累计转账达到40.5万元。
2020年两人分手后,张某在2023年起诉前女友,要求她返还全部款项。
法院一审判决时,认定像“1314”“5211”这种具有特殊示爱含义金额的转账,属于赠与,不能全部要回,最终判决女方返还20.48万元。
女方不服上诉,二审还是维持了原判 。
案例二:
还有湖南湘阴的小越和小倩,他们在网络直播间相识,很快发展成恋爱关系。
小倩多次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小越借款,小越也都转账给她了。
除了一笔20万元备注为借款的转账外,其他都没备注。
后来小越催款,小倩一直拖着不还,只好起诉。
法院审理时发现,虽然其他款项没有借条,但小倩在小越催款时有承诺还款的表示,也有过还款行为,所以认定两人存在民间借贷纠纷。
不过,小越在节日给小倩的1.95万元,根据转账备注和聊天记录,被认定为赠与,不算借款。
最终,法院扣除相关款项和小倩已还的部分,判决小倩偿还小越借款本金356.3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划重点!恋爱转账性质怎么判断?
所以可以看出,恋爱期间的转账和财物往来,性质很关键。
一般来说,“520”“1314”这类特殊金额的转账,往往被视为表达爱意的赠与,分手后很难要回来;
而没有特殊含义的大额转账,如果没有明确是借款,就得结合各种因素判断,比如双方有没有借款的合意、转账用途、金额大小等。
要是一方能证明是借款,那法院有可能支持要回;要是证明不了,就可能被认定为赠与。
甜甜的恋爱,别牵扯到钱,就变得很复杂。
为了避免分手后因为财产闹得不愉快,情侣之间在经济往来时,最好还是把事情说清楚。
要是借钱,就写好借条、备注清楚;要是赠与,也讲明白。
这样,就算以后感情没了,也不至于为了钱撕破脸。
好聚好散,总比闹上法庭体面得多。
来源:半岛铁嘴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