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以5000元征集logo,本应是鄂州妇联凝聚社会智慧、塑造品牌形象的一次积极尝试,却因一则不合理的权益条款,沦为对创作者权益漠视的反面典型。在这场看似“公开征集”的活动中,鄂州妇联用5000元买断作品的所有著作权,甚至试图剥夺创作者除署名外的一切权利,将文化创
编者按:
2025年5月7日,鄂州市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鄂州妇联)通过媒体对外发布一则公告——鄂州市儿童友好城市形象标识(LOGO)、宣传口号的有奖征集活动。
在该项征集活动中,鄂州妇联规定入围的作品,作者除享有署名权以外,其他任何权利全部归属鄂州妇联所有,该项单方格式霸王条款引起社会质疑。
以5000元征集logo,本应是鄂州妇联凝聚社会智慧、塑造品牌形象的一次积极尝试,却因一则不合理的权益条款,沦为对创作者权益漠视的反面典型。在这场看似“公开征集”的活动中,鄂州妇联用5000元买断作品的所有著作权,甚至试图剥夺创作者除署名外的一切权利,将文化创意沦为一场不平等的交易。
5000元征集logo,在当下的设计市场中,或许连基础的设计劳务成本都难以完全覆盖,更遑论承载着创作者创意、心血与知识产权的作品价值。
然而,鄂州妇联不仅给出这样“低廉”的报酬,还在著作权归属条款上表现出令人震惊的傲慢。根据其规定,作者对入围及获奖作品除署名外,丧失一切权利,无权使用、发表、修改作品,也不能授权他人使用。这一规定严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粗暴剥夺了作者的发表权、修改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多项法定权利。发表权是作者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关键权利,修改权更是作者完善作品、体现个人风格的重要保障,而这些权利在鄂州妇联的条款下荡然无存。
从更深层次来看,鄂州妇联的这一行为暴露出其对文化创意产业价值的无知。一个优秀的logo,是文化理念、品牌内涵与艺术创意的高度融合,背后凝聚着创作者无数个日夜的构思、修改与打磨。它不仅能为组织提升辨识度与影响力,更可能在未来产生巨大的商业与文化价值。
然而,鄂州妇联却以5000元的“低价”,妄图将作品的所有价值收入囊中,这种行为无疑是对创作者劳动的不尊重,更是对创意产业生态的破坏。长此以往,创作者将对类似征集活动失去信任与热情,文化创意产业的活力也将被严重挫伤。
此外,鄂州妇联作为维护妇女权益的社会组织,本应在各个领域践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却在此次征集活动中表现出如此的“双标”。她们在著作权问题上的强硬与不合理,不仅损害了广大创作者的利益,也让公众对其组织公信力产生质疑。一个连创作者基本权益都无法保障的组织,又如何让人相信它能够切实维护妇女群众的其他权益?
5000元征集logo,换来的不应是对创作者权益的践踏与社会的质疑。鄂州妇联应当立即纠正不合理的条款,尊重法律赋予创作者的权利,与创作者进行平等协商,合理确定作品的报酬与权益归属。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类似征集活动的监管,避免此类损害创作者权益的事件再次发生。唯有尊重创意、尊重创作者,才能真正激发文化创新的活力,让文化事业在健康、有序的环境中蓬勃发展。
延伸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等多项权利。通常情况下,著作权属于作者,只有在特定情形下,如职务作品、委托作品等,著作权的归属才会有所不同。
在鄂州妇联的公告中,“作者对入围及获奖作品除了享有署名外,不再拥有其他一切权利,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权使用、发表或发布或修改等,也无权再授予其他组织或个人使用、发布或发表”的表述,可能侵犯了作者的多项权利。比如,作者对其作品通常享有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而该规定剥夺了作者的发表权;修改权也是作者的权利之一,作者有权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这里也被限制。
如果这些入围及获奖作品是作者受鄂州市妇联委托创作的,且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著作权归鄂州市妇联所有,那么鄂州市妇联有权行使相关著作权,但也不能完全排除作者依法享有的一些合法权利,如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如果没有明确的委托创作约定或其他合法的权利转移依据,鄂州妇联的这种规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来源:今日网湖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