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小春:《丧乱帖》也许是一件底稿补证

360影视 欧美动漫 2025-05-08 00:13 6

摘要:对于王羲之名迹《丧乱帖》(图1),笔者一直猜测是件尺牍底稿,屡欲为文论之,苦无证据而罢。近查得一些相关记载,可以引以为间接证据,做札记一篇,供方家参考[1]。

对于王羲之名迹《丧乱帖》(图1),笔者一直猜测是件尺牍底稿,屡欲为文论之,苦无证据而罢。近查得一些相关记载,可以引以为间接证据,做札记一篇,供方家参考[1]。

首先,从书迹的角度作直观考察。比较王羲之其他传世尺牍法帖,可以发现通篇字体、风格基本统一,前后变化一般不会太大。观《丧乱帖》却不是如此,前半部分大致为较规整的行书,而至后半部分,即从第四行底“痛当奈何”开始,书风渐变,笔势明显迅疾,行笔极其随意,几乎不拘草法[2]。此帖前后的字体、风格差异如此之大,其原因也许是王在书写此帖前半部时,还打算当作准备寄出的正稿,故开头尚写得沈稳,后来越写越没心情,比如因先墓遭到毁坏而感到悲伤哀痛,越写越不如意,遂作草稿之想,一气挥就,意不在书。故后半部分的书迹写得较为草率。大凡写字之人,都会有这样的经验:开头写时还想认真地写好,但后来越写越不中意,于是信笔为之,草率写完弃废。《丧乱帖》会不会也属于这种情况呢?

图1 唐模榻本《丧乱帖》

其次,从古人吊丧书的书写范式考察。据唐杜友晋《书仪镜》,知唐有“凡修吊书,皆须以白藤纸,楷书”的规矩[3]。至于晋人是否如此,文献不载,只能从传世的王羲之法帖中寻找踪迹。按,传世王羲之的一些告凶吊书多为行楷,如《玉润帖》《姨母帖》以及兄灵柩、吊嫂亡诸帖皆作楷、行书,此外王羲之、操之父子的两通《旧京帖》以及王洽的《不孝帖》、《兄子帖》等吊丧帖,亦复如是。为何有此要求?这大约与丧礼期间的特有严肃的气氛有关。试想,寄人一通龙飞凤舞的吊丧书告慰对方,多少会显得有些失礼吧?至少应该用让人容易看懂的楷书行书纔合礼数。

再次,从尺牍平阙式要求来看,宋拓本《宝晋斋法帖》卷三收刻王羲之《旧京帖》(图2),与《丧乱帖》相比较,前者遇“先墓”二字平起另作一行以示尊重,符合书仪要求,应属于较为正式的尺牍;后者“先墓”二字虽居第二行之首,属于自然换行,于礼无碍,也许是无须特别避让。但毕竟第一行末尾并未留出如《旧京帖》那样的空阙,因而无法判断是偶然还是有意为之。倘若是前者说明王羲之不在意平阙式,而只是把这件《丧乱帖》当作底稿写就,拟再誊写。

再看《宝晋斋法帖》卷三、卷八王羲之、王操之父子《旧京帖》(图2),其父遇“先墓”平出提行;其子“旧京”下接“先墓”一行,未空阙或提行。但细察可以发现王操之《旧京帖》“旧京”二字下接“先墓”,其实对接得并不自然,应该是刻帖时从左行下右移至此,即所谓“连刻”使然,而非王操之不遵循平阙式要求。所谓“连刻”即后人摹刻法帖时,常将“平阙”所余出的“空白”处移填,致原帖平阙格式消失殆尽。

图2王羲之、王操之《旧京帖》

图2王羲之、王操之《旧京帖》-2

如果《丧乱帖》是一件未寄出的尺牍草稿,那麽接下来我们就须要探讨:古人书写尺牍时有无预书底稿以及是否保存底稿的问题。古人写信多有留存底稿的习惯,王羲之大概也不在例外。以下我们可以通过文献记载和传世尺牍来试作一些推测。

如果说王羲之作尺牍保存底稿,应会是以下两种情况:一是为了留底备份而有意保存;一是原本即是一件草稿。这些尺牍稿件的一部分,后以法帖形式流传于世的可能性应该存在。

1、王羲之可能有预书尺牍底稿的习惯

王羲之不但精于书写尺牍书法,也善于撰写尺牍文章。据《太平御览》等类书引王羲之《月仪书》佚文,知其尝有书仪之作。盖书翰礼仪,本为魏晋六朝士族家庭之重要礼法之一,而琅邪王氏尤为重视。王家尺牍曾被奉为“王太保家法”,子孙世代奉守相传,并对世人起到过示范作用。士族高门的礼数家法本身,往往也是一种显示地位和身份的象徵,因而被世人所效倣和追求。以琅邪王氏后裔例之,如王彬之子彪之(304-377)精通掌故朝仪,此在当时是有名的。其曾孙王准之,亦颇传其学,曾撰《书仪》一书,人称其学为“王氏青箱学”。又如《宋书》卷四十二王弘(?-344)传记载王导曾孙王弘云:“既以民望所宗,造次必存礼法.凡动止施为及书翰仪体,后人皆依倣之,谓为王太保家法。”又南朝梁庾元威《论书》亦记王廙(276-322)五世裔孙王延之名言:“勿欺数行尺牍,即表三种人身。”[ 〔唐〕张彦远《法书要录》卷二。北京:人民美术出版社,1986年。]这就是王氏一族多善尺牍(应该包含书式与书法二层意义)的重要原因。王羲之生前书名已著,其书翰曾令友人庾翼叹服。南朝宋虞龢《论书表》载“羲之书在始未有奇殊,不胜庾翼、郗愔,迨其末年,乃造其极.尝以章草答庾亮,亮以示翼,翼叹服.因与羲之书云:吾昔有伯英章草书十纸,过江亡失,常痛妙迹永绝.忽见足下答家兄书,焕若神明,顿还旧观。”[4]那麽,王羲之本人完全有可能意识或预想到,自己寄出的尺牍会被世人收藏并流传后世。王献之寄简文帝书翰后附数语,嘱咐对方保存自己的书翰,事见《论书表》:“子敬常牋与简文十许纸,题最后云:‘民此书甚合,愿存之’。此书为桓玄所宝,高祖后得以赐王武刚,未审今何在。”[5]于此可以想见王氏父子对其尺牍的珍重态度。所以有理由认为,在一般情况下,王羲之在书写尺牍时,无论是于书于文,都应该是比较认真的。因此他在与人书信时,极有可能保留底稿,或者书写数通,然后择其中于书法于文词都比较满意者寄出,馀下者若未废弃,则成为底稿留存下来。这也比较容易解释现存王羲之法帖中,为何存在一些彼此内容大多相同或相近的现象。例如有关延期官奴小女夭亡、亡兄灵柩垂至以及弔周嫂病亡诸帖,凡帖文相近、文词稍异者就有两通甚至以上传世.当然这只是一个推测,因为还不能排除王羲之会以同样文面的尺牍寄给多位亲友的可能,由于现今传世的尺牍内容,已很难确知收信者为何人,纔会出现这种尺牍内容“重複”的现象。

2、王羲之(或家人)可能保存尺牍底稿

此事因无直接证据证明,只能作一些推测。有两点可以间接证明此事:首先,王羲之本人对重要人物寄给他的信件,似有作长久保存的习惯。《晋书》卷八十王羲之传引其与殷浩书云:“吾素自无庙廊志,直王丞相时果欲内吾,誓不许之,手迹犹存,由来尚矣。”由此可证,王羲之确曾长期保存了王导寄给他的信札[6]。这是保存他人书信之例。此外,还有自存书信文稿之例。按、晋代士族高官确有保存尺牍文稿的习惯。据唐许嵩《建康实录》[7]卷第九郗超条引《三十国春秋》载:郗)超既与桓温善,而温有不臣之心, (郗)愔深恶以诫超。超临亡,谓门人曰:“吾有与桓书疏草一箱,本欲焚之,恐大人年尊,必悲伤为敝。我死后,若大损眠食,可呈此箱。”及卒,愔果悲恸成疾,门人呈此书,皆是与桓温谋事。大怒,遽焚之,曰:“小子死恨晚矣!”

据此知郗超对自己寄出的书简,确实备份保存了“书疏草”,也就是信稿。王、郗二族为亲家,郗愔乃王羲之妻弟,两家在礼数习惯上也许有不少相同或相近处。以此类推,王羲之也极有可能有此习惯。因此有理由认为,《丧乱帖》或序即是王羲之的“书疏草”也未可知。然而问题并没结束。

3、底稿的实物举例

陈寅恪概括王国维的“二重证据法”曰:“取地下之实物与纸上之遗文互相释证。”[8]”倘遵循这一考证方法,以上讨论的显然仅限于“纸上之遗文”,尚需有“地下之实物”互相释证。

笔者在讨论魏晋尺牍法帖书迹时,曾以之与汉晋简帛实物做对比研究[9],其中发现汉晋简牍缣帛文书之中,也有不少草稿、底稿书迹。因而认为,在传世的魏晋尺牍法帖(包括模搨本与刻帖)复制品中,应该并不都是正式的文稿,而很可能是草稿或底稿,因为草稿在汉代简帛文书中并不罕见。

据《简牍文书学》的整理归纳,汉简可概括为“草稿”“定稿”“手稿”“正本”与“抄本”五种形态,并列举了相应的实物依据。同书对汉简中“草稿”的概念以及相关情况有如下论述:“草稿是简牍文书的原始稿件,是进行讨论修改的基础文稿。……今所见简牍文书,草稿(包括初稿与修改稿)所占比例甚多,有比较明显的特征,如字体较潦草,增补较多。”[10]

当然这是汉代的情况,那么魏晋时代如何呢?其实这也可从人们熟知的西域晋人残纸,即前凉西域长使《李柏文书》残纸中获取草稿相关信息(图3)(图4)。

图3《李柏文书》之一

图4《李柏文书》之二

关于《李柏文书》,王国维有详细考论[11]。《李柏文书》共有四纸:第一、第四纸残阙不全,第二(图3)、第三(图4)文字完整。王国维认为第一件上表西凉王张骏(307-346),余三件致书焉耆王,故四件称之为“一表三书”。王国维的结论是:“三纸则书中所署月日、所言之事、所遣之使,一一相同而字句小异,实一书之草稿。”[12]所谓“一书之草稿”者,盖指一通书简的三件草稿(今存二稿)。换言之,正式的定稿应已寄出不在其中,第二(图3)、第三(图4)就是寄出去的那件正式书信的草稿或底稿,王国维从内容分析认为二稿“实一书之草稿”[13]。第一,检二稿皆有字迹涂乙改动,可见文书推敲斟酌痕迹明显。如(图3)首行“海头”涂去,移至第四行“到此”侧,并涂去“此”字,第七行“遣”下涂去“相”改作“使”、第八行首补书“知”字、同行名“柏”前侧补书姓“李”。(图4)第五行“国”下漏“此”、第九行“参”下漏“事”,皆补书于旁侧,后“顿首”二字皆省略作二点。这些都不是正式文书应有的。第二,二稿虽书写风格不同,但字迹应均出自一人手笔,当即李柏本人,这从尺牍前后常用的签署性语词“李柏顿首顿首”的字迹风格特征可以看出,尤其“柏”字,写法很有特点。二稿书写不甚工整,草率仓促,(图3)涂抹狼藉,(图4)笔躁墨涩,皆非正稿所宜者。第三,二稿内容相似而文辞不尽相同,书写出于一人而笔迹前后有异,其推敲斟酌痕迹明显,已寄出之正稿,当在此二稿之基础上誊写完成的。凡此种种,都可以证明王国维 “实一书之草稿”的判断是正确的,二稿确为寄出正稿的草稿或底稿。

至此,能不能说《丧乱帖》也与《李柏文书》情况相同呢?当然不能下此结论。毕竟《丧乱帖》中尚无涂抹痕迹,但字迹的潦草仓促,不拘形迹,与《李柏文书》则相同。在讲究“尺牍书疏,千里面目”[14]的时代里,正式的书简大约不应这样“不拘形迹”地书写吧?尤其对有簪缨世族身份的王家人来说,前引王延之名言“勿欺数行尺牍,即表三种人身。”是有以身作则的示范作用的,自然也会比他人更加讲究。

其实历史上留存下来的书迹,也许多半都是草稿底稿,正式文稿一般很难传世。正如前引《简牍文书学》所说“今所见简牍文书,草稿(包括初稿与修改稿)所占比例甚多”(前出)的现象应该比较普遍,而且也并非仅限于汉代,只是后来在复制(如摹本与刻帖)传播过程中,一些草稿、底稿原有的元素逐渐消失,去原有面目渐远。总之,了解这些,对于我们重新认识传世的魏晋尺牍法帖,也许更有意义。

注释:

[1]笔者曾有研究札记《丧乱帖》也许是一件底稿》一则,收在祁小春《山阴道上—王羲之书迹研究丛札》(增补修订本)。杭州:中国美术学院出版社,2017。文中提出了笔者的推测。本文则在札记的基础上,增补相关资料,并就此问题做适当补充和修正,遂名“补证”。

[2]曾见韩玉涛《王羲之〈丧乱帖〉考评》一文盛赞此帖兼备雄强和惨淡之美,因为此帖表现了由行入草的完整的过程云云。然这些都是后人的感觉与诠释,王羲之当初未必希望追求这种“由行入草”的效果。《中国书法全集》第18卷所收,北京:荣宝斋出版社,1991年。

[3]趙和平《敦煌寫本書儀研究》所收。臺北:新文豐出版公司,1993年。

[4]〔唐〕张彦远《法书要录》卷二(前出).

[5]〔唐〕張彥遠《法書要錄》卷二(前出)。

[6]据森野繁夫《王羲之全书翰》本传释文,解释“手迹犹存”为“当时我(写)的书信还在”,认为“手迹”是指王羲之自己保存的书信。不管此书信是自己的还是对方的,都可借以证明王羲之有保存书信之习惯。东京:白帝社,1987年。

[7]唐〕许嵩《建康实录》校点本。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

[8]陈寅恪《王静安先生遗书序》一文,同《金明馆丛稿二稿》所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

[9]祁小春“魏晋尺牍首行字迹偏大原因考”一文。《美术大观》近刊。

[10]李均明、刘军《简牍文书学》 第六章“简牍文书的稿本”。广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

[11]罗振玉、王国维《流沙坠简》后“流沙坠简考释补遗附录”。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后略有修改,题作“罗布淖尔北所出前凉西域长使李柏书稿跋”,收入《观堂集林》卷十七。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一版。

[12]罗振玉、王国维《流沙坠简》“流沙坠简考释补遗附录”文前序有此言,后收入《观堂集林》(前出)的“罗布淖尔北所出前凉西域长使李柏书稿跋”文后略有修改,删第四纸,余者称第一、第二、第三纸。

[13]关于《李柏文书》之一、二(图1、2)的释文,王国维所录略有漏字与不释者,比较完整的释文,可参考林海村“楼兰尼雅出土文书释文”(编号623、624),兹从略不录。林梅村《楼兰尼雅出土文物》所收,文物出版社,1985年。

[14]〔北周〕颜之推(531—约591)《颜氏家训·杂艺》:“真书草迹,微须留意。江南谚云:尺牍书疏,千里面目也。”王利器《颜氏家训集解》。中华书局,1993年。

原文发表于:《艺术工作》(2023年01月刊、总第43期)

来源:古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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