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使用;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已公开的肖像;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是否以营利为目的:若剧中使用该镜头仅为剧情背景(非广告植入、商品推广),则可能属于合理使用;但若通过该镜头提升剧集话题度或商业价值(如剪辑成宣传片段),则可能
《民法典》第1018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但存在合理使用例外(《民法典》第1020条),包括:
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使用;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已公开的肖像;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是否以营利为目的:若剧中使用该镜头仅为剧情背景(非广告植入、商品推广),则可能属于合理使用;但若通过该镜头提升剧集话题度或商业价值(如剪辑成宣传片段),则可能被认定为营利性使用。是否属于“不可避免”:
剧组在公共场所拍摄时,若镜头中的人物仅为背景且无特写(如2秒的模糊侧影),可能符合“不可避免”原则;但若通过技术手段增强画面清晰度或添加台词强化存在感,则可能超出合理范围。是否涉及人格权益延伸:
配台词的行为可能将素人形象与虚构剧情绑定,形成“故事化呈现”,可能侵犯人格尊严或隐私权(如台词暗示不当关系)。但本案中当事人未对此提出异议,需结合具体内容判断。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平台在收到有效投诉后需及时删除侵权内容,否则需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平台已提供投诉渠道,符合程序要求。主动审查义务:
若平台明知或应知画面涉及未授权肖像使用(如台词明显指向特定人物),可能需承担更高注意义务,但本案情节轻微,平台无主观过错。
若该女子为公众人物,其肖像权受保护范围可能受限(需证明使用行为损害其人格权益)。但本案中当事人为普通公民,法律保护力度更强。
本案中,剧组在公共场所拍摄到路人的短暂画面,若无商业滥用或人格贬损,一般不构成侵权。当事人“不追究”的表态虽不影响法律定性,但可能削弱其后续维权能力。对制作方而言,此类“意外入镜”既是创作素材,也需警惕法律灰色地带的舆论风险——公共空间的自由拍摄与个体权利的尊重,始终需要平衡。
来源:积极向上,开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