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官渡区鸿景通讯器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马建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马建芬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官渡区鸿景通讯器材经营部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云0125执2603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官渡区鸿景通讯器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马建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马建芬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官渡区鸿景通讯器材经营部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之规定,特公告如下:
执行依据:(2020)云0125民初2487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人民币99636.00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马建芬,女,1973年10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519731004****,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九乡乡小马嘶村小组。
悬赏内容:即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马建芬的财产线索使得案件得以执行的,本院将依据申请执行人官渡区鸿景通讯器材经营部的承诺,将得以执行财产的20%作为奖励。
举报财产线索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被执行人的固定资产,如土地使用权、房屋、车辆等及其他动产;被执行人的债权、投资权益、应收账款等;有证据证明确实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财产;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1.经查证,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属实的;
2.经查证,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系本院已经查实掌握的;
3.经查证,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具有不具备处置条件的情形,最终无法成功处置的;
4.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的情形。
悬赏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从执行回款中扣减并由本院发放。本院依法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等情况予以保密,严禁打击报复。
举报电话:0871-67595710
地址:宜良县人民法院执行局013室 (可书面来函或当面反映)
联系人:王法官
宜良县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3日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云0125执1316号
本院执行的杨顺昌与左江、陈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左江、陈涛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杨顺昌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之规定,特公告如下:
执行依据:(2023)云0125民初998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人民币23840元
被执行人:左江,男性,198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119860426****,住:重庆市垫江县澄溪镇双桂6组。
被执行人:陈涛,男性,1987年4月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2119870404****,住:重庆市长寿区云台镇鲤鱼村1组。
悬赏内容:即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左江、陈涛的财产线索促使案件得以执行的,由杨顺昌给予4000元作为奖励。
举报财产线索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被执行人的固定资产,如土地使用权、房屋、车辆等及其他动产;被执行人的债权、投资权益、应收账款等;有证据证明确实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财产;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1.经查证,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属实的;
2.经查证,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系本院已经查实掌握的;
3.经查证,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具有不具备处置条件的情形,最终无法成功处置的;
4.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的情形。
发放规则:悬赏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从执行回款中扣减并由本院发放。多个举报人提供统一举报线索的,由先登记线索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有举报人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本院依法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等情况予以保密,严禁打击报复。
举报电话:0871-67595710
地址:宜良县人民法院执行局017室(可书面来函或当面反映)
联系人:杨法官
宜良县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3日
(2022)云0125执188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梅莉与被执行人马怀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马怀喜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梅莉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千问题的规定》第21-24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之规定,特公告如下:
执行依据:(2020)云0125民初1221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人民币 122658.00 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马怀喜,男,1962年4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519620421****,住:宜良县九乡乡铁厂村民委员会小马嘶村小组。
悬赏内容:即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马怀喜的财产线索使得案件得以执行的,本院将依据申请执行人梅莉的承诺,将得以执行财产的20%作为奖励 。
举报财产线索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被执行人的固定资产,如土地使用权、房屋、车辆等及其他动产;被执行人的债权、投资权益、应收账款等;有证据证明确实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财产;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1.经查证,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属实的;
2.经查证,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系本院已经查实掌握的;
3.经查证,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具有不具备处置条件的情形,最终无法成功处置的;
4.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的情形。
悬赏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从执行回款中扣减并由本院发放。本院依法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等情况予以保密,严禁打击报复。
举报电话:0871-67595710
地址:宜良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013室(可书面来函或当面反映)
联系人:李法官
宜良县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3日
责编:李晓梅
编审:李雪
终审:周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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