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涉事企业被罚5000元!

360影视 欧美动漫 2025-05-08 09:23 2

摘要:以法治手段筑牢安全基石,打造安全生产领域学法、用法、守法的优质氛围,依托警示教育,树立“隐患即事故”的安全理念,促使你我成为安全的传播者和受益者!

以法治手段筑牢安全基石,打造安全生产领域学法、用法、守法的优质氛围,依托警示教育,树立“隐患即事故”的安全理念,促使你我成为安全的传播者和受益者!

2025年2月19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石碣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东莞市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特种作业人员(姜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焊工证),上岗从事电焊作业。对此,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经过调查后,石碣应急管理分局对该公司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2月19日,石碣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对东莞市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并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由该公司经理邓某对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文书、资料进行签字并捺印确认。

2024年2月20日,经分局领导批准,石碣应急管理分局依法对涉事企业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经理邓某、焊工姜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经查,被询问人员承认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姜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焊工证),上岗从事电焊作业的事实。

2025年3月7日,石碣应急管理分局向涉事企业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其处以人民币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13日,石碣应急管理分局向东莞市某机械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 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三条 第二项

工贸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企业使用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2)企业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3)企业使用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有效期或者到期未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各相关企业负责人,务必增强安全意识,严格依照生产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坚决杜绝特种作业人员无证操作,切记不可违法冒险,只重视生产而忽视安全!

文/编辑:曹木静、梁秀雯

来源:精彩石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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