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检察院与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发布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

360影视 欧美动漫 2025-05-08 18:39 7

摘要:2022年12月,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大综合一体化”改革工作中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衔接的实施意见》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和全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大部署,加强和推进

2022年12月,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大综合一体化”改革工作中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衔接的实施意见》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和全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大部署,加强和推进

行刑反向衔接领域协作配合,共同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高质效双向衔接。为进一步加强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共同选编了以下六件

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

案例一

管某某、张某未取得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经营案

01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9日15时许,吴兴区应急管理局巡查中发现在道场乡某村仓库内储存有大量烟花爆竹,经现场调查该烟花爆竹系当事人管某某、张某存放于此,当事人无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2024年2月26日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根据吴兴区应急管理局移送案件线索对当事人以危险作业案立案侦查并按照危险物品管理的规定对烟花爆竹进行销毁。2024年5月27日,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至吴兴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吴兴区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6月21日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对其当事人宣告不起诉,并于2024年6月27日作出《检察意见书》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吴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4年10月24日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管某某、张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于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期间购入烟花爆竹共计2690千克,存放于临时租用的道场乡某村仓库内,并通过微信朋友圈等方式推销烟花爆竹,2024年1月22日20时10分,顾客彭某在道场乡南墩村军民仓库288-14号向管某某购买共计3000元的烟花爆竹。吴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02 案例评析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本案是安全生产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综合执法机关、检察机关各司其职,依法及时处理,不仅有效打击了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且有助于警示社会成员依法依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促进行业规范,保障公共安全。

案例二

沈某、沈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

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

陆生野生动物案

01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南浔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南浔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被不起诉人沈某与沈某某两人以食用为目的,至本市南浔区善琏镇某村公路边,共同使用禁猎工具弹弓非法猎获1只珠颈斑鸠,沈某与沈某某两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故对其宣告不起诉,但依法应当对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经南浔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明,当事人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02 案例评析

鸟类作为野生动物的一类,担负着生态系统中的重要角色,它们在控制害虫数量、传播花粉和种子传播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本案中当事人对于鸟类野生动物的猎捕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但因其违法行为属实,故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刑行反向衔接制度的建立,使得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形成了更为紧密的联系,确保了对于违法行为的全面打击,避免了法律执行的空白地带,提高了法律执行的效率和准确性。有助于防止和纠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不畅问题,维护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也有助于推动整个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任和认同感。

案例三

黄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

陆生野生动物案

01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德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德清县下渚湖街道某竹林的禁猎区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采用播放器和门套等捕捉工具的猎捕方式进行非法狩猎,非法狩猎竹鸡两只。根据鉴定意见,涉案物种属于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三有”保护动物。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根据情节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并移交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行政处罚。2024年9月,德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02 案例评析

野生动物在生态系统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捕猎野生动物会破坏生态平衡,导致食物链断裂,进而影响其他物种的生存和繁衍,从而影响整个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功能。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案件为自规经转的行刑反向衔接案件,“不刑不代表不罚”,加强紧密协调联动,压实相关部门责任,强化精准执法,坚决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行为。

案例四

韦某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

野生动物,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01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安吉县林业局移交函称韦某在安吉县孝丰镇附近山林中捕获一只野生画眉鸟,该行为经安吉县公安局侦查后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安吉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并移交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4月某一天在安吉县报福镇某村东侧山上引诱捕获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画眉鸟1只,同时查明,自2020年3月2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安吉县区域内全年禁止狩猎,且当事人所使用的工具为张网,属于禁用工具。当事人既存在在禁猎期禁猎区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也存在使用禁用工具猎捕野生动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处罚。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野生保护动物的违法行为,依据《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02 案例评析

小动物事关大环境,本案通过对非法捕猎行为予以执法打击,对于预防非法狩猎犯罪行为发生和生态环境保护具有积极作用。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深化在案件移送、证据交换、信息共享等方面建立顺畅的协作机制,形成打击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合力。鼓励公众积极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举报。同时,加强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和公众之间的合作,共同构建野生动物保护的长效机制。

案例五

莫某某未取得烟花爆竹

零售经营许可证经营案

01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1日莫某某开始在微信APP销售烟花爆竹,营业形式为按照售卖对象的要求进货后直接销售给售卖对象。该行为于2024年10月1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发现并移交给长兴县应急管理局,2024年10月17日长兴应急局将该线索移交给长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4年10月21日,长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该行为按规定流程审批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莫某某于2024年1月1日开始在微信APP销售烟花爆竹,家中无存放烟花爆竹。2025年1月17日,长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02 案例评析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售卖烟花爆竹应取得相关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批发)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花爆竹,不仅会产生严重的安全隐患,相关责任人也会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重于泰山,希望大家不要抱有侥幸心理,生财之道取之有道,切勿以身试法。与此同时,消费者也要增强法律意识,通过合法途径购买烟花爆竹,并在指定时间、区域进行燃放。

案例六

孙某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

从事经营活动案

01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南太湖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分局接到公安机关行刑反向衔接线索移交,孙某在湖州南太湖新区等地未经许可使用货车从事液化气充装、运输及售卖,未达到刑事处罚标准,遂对其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外省购买充装燃气运至湖州南太湖新区等地进行售卖经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依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02 案例评析

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瓶装燃气,在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同时还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若使用、储存、操作不当,极易引起火灾或爆炸事故,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造成恶劣影响。本案通过行刑反向衔接移送行政处罚线索,有效消除了追责盲区,避免了“不刑不罚”的现象,确保了罚当其错,同时也完善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的配套措施,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守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以行刑共治提升社会治理水平。

期数 | 2645

来源:湖州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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