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摘 要:知识产权案件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且同一侵权行为常同时涉及刑事、民事以及行政等多重法律关系,传统检察履职难以有效应对办案的实际需求。检察机关有必要通过强化统筹指导、完善综合保护,一体抓实检察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等,探索构建上下互动、内
知识产权检察一体化工作机制
探索与展望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党组书记、检察长
一级高级检察官
摘 要:知识产权案件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且同一侵权行为常同时涉及刑事、民事以及行政等多重法律关系,传统检察履职难以有效应对办案的实际需求。检察机关有必要通过强化统筹指导、完善综合保护,一体抓实检察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等,探索构建上下互动、内部融合、外部联动的符合知识产权保护需求以及检察办案特点的知识产权检察一体化工作机制,实现对于知识产权的一体保护、全面保护。
关键词:知识产权检察 综合履职 一体化工作机制
全文
一、引言
在当前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加速推进的背景下,知识产权已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的核心要素以及体现国家竞争力的关键筹码。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既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也是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守护者,检察机关在追诉知识产权犯罪、监督知识产权法律实施等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责,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
近年来,最高检聚焦知识产权保护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立足法律监督职能,持续强化知识产权检察顶层设计,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知识产权检察案件,强化知识产权综合保护。知识产权检察一体化工作机制是贯彻落实最高检有关知识产权检察工作要求,提高知识产权检察保护质效的具体举措,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强化统筹指导,形成上下一体履职合力。二是全面履行惩治犯罪、民事监督、行政监督以及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升知识产权综合保护效能。三是出台工作办法增进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强具体工作衔接,构建内外协作的一体化保护机制。
二、知识产权检察一体化工作机制构建的必要性
(一)回应权利保护的现实需求
随着科技、经济的发展以及市场竞争的加剧,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和形式也在不断演变,权利人需要更高效的保护机制,以应对侵权行为对创新活动等投入的侵蚀。一方面,技术革新催生了众多新型知识产权保护客体,权利人要求社会为相关知识产权的创造、传播以及应用提供更为全面、高效、公平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另一方面,科技进步以及商业手段的不断创新,使得知识产权侵权呈现出隐蔽化、产业化、跨区域化等新特点,知识产权面临日益复杂且低成本的侵权冲击。此外,在维权中,权利人普遍希望“一体”解决刑事追责、民事赔偿、行政争议等,减少诉累,降低维权成本,实现权利的高效保护。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检察机关有必要且能够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承担更重要的角色。检察机关可以结合自身职能定位,利用自身职能优势,在继续加强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同时,做优民事、行政以及公益诉讼检察,为权利人提供更加全面、高效的司法保障。
(二)优化检察办案的现实需求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本身具有“交叉性”特点,刑事犯罪是由于违法程度严重,在构成民事侵权的同时,落入到刑事法律评价的范围之内,部分案件可能同时涉及刑事犯罪和行政违法。特定领域的刑事案件,如果造成了国家利益或社会公众利益的减损,还需考虑公益诉讼问题。传统分散检察履职难以有效应对办案的实际需求,容易出现“履职盲区”,且不可避免地会导致专业能力的分散弱化,出现履职效率不高等问题。此外,因技术创新以及产业变革等原因,涉及智能驾驶、芯片、新能源等领域疑难、复杂案件不断涌现,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技术性更高,检察机关必须与时俱进,不断提升涉知识产权案件办理的能力与水平。
探索开展符合司法规律、检察规律的知识产权检察一体化工作机制,有助于集中专业力量,提升办案能力,避免出现履职缺失,实现履职全覆盖。
(三)增进协作配合的现实需求
当前,法院系统围绕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专门化、集中化等目标,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体系建设,实行“三审合一”办案模式,提升了审判的专业性和效率。在行政执法层面,相关执法部门逐渐由“多头分散、职能交叉”向集中管理转变,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效率和质量大大提升。在公安机关内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专业警种负责,提升了刑事案件的侦查水平。
传统分散检察履职模式不利于凝聚协同保护知识产权合力。在案件办理方面,极易出现追诉标准不统一以及程序衔接不畅等问题,如在开展综合履职时,需在内部先对案件进行移送,内部相关职能部门一般需经再次审查后决定是否对外移送,影响知识产权保护的效率。外部相关职能部门在收案后,如需进一步对案件基本事实、证据、行为定性以及衔接程序和标准等方面进行沟通,则可能要对接检察机关的不同部门,增加沟通成本,影响协作配合的积极性。在参与社会治理等综合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时,根据工作侧重点的不同,检察机关往往由单一职能部门牵头参与,容易出现“权责盲区”。在由外部相关职能部门牵头的具体工作中,由于缺乏对检察机关各项检察职能的充分了解以及缺少相关检察职能部门的实质性参与,最终可能造成对相关政策执行的偏差或缺失。
三、知识产权检察一体化工作机制的深圳实践
为贯彻落实最高检有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要求,优化检察履职模式,深圳检察机关在强化组织保障、加强业务管理以及深化外部协作等方面发力,探索构建了一套符合新时期知识产权检察保护要求与案件特点的知识产权检察一体化工作机制。
(一)推动资源集中,整合专业力量
知识产权检察一体化机制的构建离不开专门、专业力量的支撑,深圳检察机关通过组建一体化专业办案团队,为实施知识产权检察一体化工作机制提供有效组织保障。
1.推进知识产权检察机构专门化建设。2021年4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深圳市院”)率先在全市成立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整合检察资源,凝聚专业力量,加强对下级院的业务指导,在办案中实现“四大检察”职能的有机统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光明区人民检察院、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福田区院”)先后成立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其他区检察院也分别组建了专门知识产权办案组。此外,为服务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创新发展,深圳市院、福田区院分别成立河套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站与办公室,协同推进全市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办理。知识产权检察机构的专门化建设打破了以往单兵作战的壁垒和限制,实现了内部专业人员的一体化办案,释放了法律监督职能的内生动力。
2.引入专业力量提供辅助支持。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检察官一般不具备涉案知识产权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独立完成技术问题的审查存在一定难度。为应对专业性不足等问题,深圳检察机关通过引入外部技术专家等方式,为案件办理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创造性建立了“检察官+检察官助理+技术调查官+专家辅助人”4类专业人员有机协作的复合型知识产权检察专业团队,开展知识产权检察工作,弥补了检察官的专业技术知识短板,充实了知识产权一体化办案力量,提升了知识产权检察工作质效。2022年10月,深圳市院技术调查相关做法获国家发改委全国推广。
(二)加强检察管理,提升办案质效
“加强检察管理,核心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深圳检察机关结合知识产权检察工作实际,探索通过“同步报备、同步指导”等具体工作举措,一体抓实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推动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1.同步报备工作机制。知识产权检察一体化工作机制要求各基层院对于知识产权案件进行同步报备。一方面,加大宣传力度,明确告知企业在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同时,可将报案材料同步送同级检察机关备案,各基层院同步将报案材料向市级院报备,市、区两级院一体履职,加强对公安机关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督。另一方面,在案件办理阶段,要求办案检察官及时向市级院报送相关法律文书,市级院通过同步报备,常态化、机制化推进业务管理,加强对于知识产权检察业务趋势、规律、特点的分析研判并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知识产权检察工作。
2.同步指导工作机制。知识产权检察一体化工作机制要求市级院对于知识产权案件开展同步指导。一方面,市级院通过同步指导实现对办案流程管理的常态化,通过预警、提醒、督办等具体程序管理制度,推动、促进、保障依法办案,提升案件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另一方面,市级院坚持通过同步指导把质量管理融入案件办理全过程,对于知识产权报备案件加强日常指导,重点提升捕诉质量、立案监督质效、审判监督质效等,通过高质量管好每一个案件,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同步报备,同步指导”工作开展以来,深圳检察机关推进办理了多宗疑难、复杂案件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先后有4个案件获评全国检察机关典型案例,8个案件获评全省检察机关典型案例。此外,聚焦行业性类案问题,研究发布的《电子产品翻新产业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指引》获评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典型案例”。针对商业秘密刑事保护问题,研究发布的《商业秘密刑事保护体系建设指引》入选深圳综合改革试点创新举措和典型经验,被国家发改委等7部门全国推广。
(三)深化外部联动,凝聚保护合力
知识产权保护是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支撑,涉及跨部门的协作配合。增进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构建内外协作的一体化保护机制,有利于推进知识产权保护跨部门、跨领域协同联动。
深圳检察机关始终重视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在机制建设方面,联合深圳市公安局设立知识产权违法犯罪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联络办公室,落实知识产权检察同步报备工作要求,将知识产权一体化工作前移到受立案环节,提升检警协作质效,共同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在提升办案质效方面,与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印发《涉商标刑事案件办案细则》《关于商业秘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案件证据收集和审查工作指引》等工作文件,强化案件办理,形成打击侵权犯罪合力。在推动综合性司法保护方面,与深圳市中院共同探索开展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体解决民事赔偿问题,一定程度实现了刑民协同。
四、知识产权检察一体化工作机制实施难点与进路展望
(一)知识产权检察一体化工作机制的实施难点
知识产权检察一体化工作机制推进实施以来,深圳知识产权检察保护的能力与水平得到了一定的提升,但在实际运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影响知识产权高效保护的实现。
1.各项检察职能的融合不够。从数据来看,深圳检察机关2024年受理审查起诉知识产权案件199件,其中开展综合履职案件仅26件,占比为13%,这一比例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本身的“交叉性”特点不相符。这一方面是由于刑事与民事、行政检察办案思维和理念之间存在差别,一体化办案机制在短时间内实质性融合不够。另一方面是因为部分办案人员仍未牢固树立一体化办案理念,仅满足于就案办案以及单一检察职能的履行,开展综合履职的积极性、主动性不足,一定程度导致知识产权检察一体化工作机制的实施效果与预期之间存在差距。
2.协作配合仍面临诸多难题。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处理能够为民事诉讼的审理提供程序、证据等方面的便利,最大限度地利用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实践中的部分案件也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但从数据来看,绝大部分刑事案件未实现同步民事赔偿,主要原因在于目前对于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检两家均处于探索阶段,未能形成一套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特点的标准办案流程,诸如刑事、民事程序的衔接,刑事证据的使用等还需在法检两家共同探索与协作中逐步完善。此外,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协作配合也存在问题,如在行刑反向衔接案件中,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关于行为性质、处罚对象等认识的不一致以及办案标准的差异可能导致部分反向移送的案件得不到行政处罚。另外,部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还涉及跨区域的案件移送问题,由于缺乏相关案件的移送和接收标准,相关案件的衔接依赖于双方的协商,也导致了衔接不畅等问题。
(二)知识产权检察一体化工作机制的完善路径
知识产权检察一体化工作机制是适应新时期知识产权检察一体履职、综合履职保护要求的新机制,须结合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需求不断优化完善。
1.进一步完善检察履职模式。针对实践中各项检察职能融合不够等问题,建议优化检察管理,完善检察履职模式,助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知识产权检察案件。在宏观上,要常态化开展知识产权检察案件“同步报备、同步指导”工作,通过加强业务管理等,对知识产权检察业务趋势、规律、特点以及重点办案领域、重点案件类型等进行有针对性地分析研判,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加强和改进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具体方案,确保整体知识产权检察工作质效的提升。在微观上,要牢固树立一体化工作理念,市、区两级院一体履职,市级院注重加强案件管理,同步对每一个知识产权案件开展“一案四查”,对符合综合履职条件的案件加强督办,推动一体解决刑事追责、民事赔偿、行政争议等问题,真正实现机制赋能,提高知识产权综合保护质效。
2.进一步凝聚协同保护合力。针对实践中跨部门协作存在的诸多问题,建议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作,共同研究应对方案和举措。就目前存在的具体问题来说,一方面,在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中,建议联合法院共同研究如何优化办案机制,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四检合一”司法资源集中整合优势,在案件办理中同步解决刑事追责与民事赔偿问题,实现权利人权利、公共利益以及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之间的平衡,同时,助力解决知识产权维权时普遍存在的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等问题,真实实现知识产权保护质量和效率的提升。另一方面,在行刑反向衔接案件中,建议联合行政执法部门出台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移送与审查工作指引,明确行政处罚的行为性质、处罚对象等,研究解决跨区域案件移送等问题,畅通“出刑入行”的衔接通道,共同筑牢鼓励创新、支持创新、保护创新的法治屏障。
*本文刊登于《中国检察官》杂志2025年4月(司法实务版)
来源:中国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