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某医药公司虚开发票,金额370多万元,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

360影视 国产动漫 2025-05-10 14:27 1

摘要:2019年12月,洪某某与吴某某(均另处)经预谋后,洪某某以“中介”的身份,让吴某某以其上海B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C公司等十几家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制作虚假合同、资金流水,为贵州A医药有限公司的被不起诉人万某某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62份,发票金额价

贵阳某医药公司虚开发票,金额370多万元,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

#贵阳#

办案机关: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1.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洪某某与吴某某(均另处)经预谋后,洪某某以“中介”的身份,让吴某某以其上海B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C公司等十几家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制作虚假合同、资金流水,为贵州A医药有限公司的被不起诉人万某某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62份,发票金额价税合计有3731770.14元。

2020年6月29日,公安机关在贵州A医药有限公司将万某某抓获归案,后公安机关在万某某的配合下将其上游开票的洪某某抓获归案。2020年8月27日,受票方贵州A医药有限公司已经补缴企业所得税932942.53元人民币、补缴滞纳金29193.13元人民币。

2.不起诉理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其虚开发票,发票金额价税合计达3731770.14元人民币,侵犯国家发票管理制度,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鉴于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同时其有立功情节,且在贵州A医药有限公司已经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国家税收损失已挽回,本案宜适用轻缓刑事政策,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3.税与罚短评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施行以前的案例。

《解释》施行以前,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修订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规定了虚开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即”情节严重“的标准,但是,并没有司法解释文件明确规定虚开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所以,一直以来,很多虚开发票罪的案件中,虚开金额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也只认定为虚开发票罪的“情节严重”。

《解释》施行后,第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虚开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1)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2)虚开发票五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3)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

这也是为什么以前虚开发票罪案件,虚开金额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都有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案件,而现在虚开发票罪,金额两三百万都难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原因。

但是,也并不是说,虚开金额250万元以上的,就不能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只是比以前更多困难了。

#贵阳虚开发票罪律师#

来源:李绵奇案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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