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来,随着具身智能机器人的爆火,在一些前沿科技展会、旅游营销峰会及商业活动现场,人形机器人灵活的身影频频吸引大众目光。然而热潮背后,相关虚假宣传、售后纠纷等问题也逐渐显现,并引发网友们的质疑。
近来,随着具身智能机器人的爆火,在一些前沿科技展会、旅游营销峰会及商业活动现场,人形机器人灵活的身影频频吸引大众目光。然而热潮背后,相关虚假宣传、售后纠纷等问题也逐渐显现,并引发网友们的质疑。
有商家以“人形机器人养老”为噱头直播推广课程被立案
当前,人形机器人领域正在经历一场产业跃迁,越来越多的企业投入巨资研发人形机器人。这个已经可以预见的蓝海,在吸引众多投资者跃跃欲试的同时,一些“浑水摸鱼”的投机者也开始趁机打着“人形机器人”的旗号在市场上“兴风作浪”。
比如,据央广网报道,银川市李某某(“李校长AI”)伪造“央企高工、985硕士”身份,以“人形机器人养老”为噱头直播推广课程,宣称其“央企团队”将于2025年年底量产可定制功能、外貌的“七八千元养老人形机器人”,并声称购买298元课程可抢占“AI风口”、通过虚拟机器人短视频创业。实际课程为通用AI软件基础教程,与机器人硬件无关联。
此外,其诱导老年学员缴纳1999元合作费发展下线,每售出1套课程返佣40元,累计售出超3500套、销售额破百万。2025年3月14日,银川多部门介入调查,其账号被封、涉事公司因虚假宣传人形机器人相关课程被立案,已停止销售活动。
操作体验与宣传严重不符,商家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对此,一些网民也在质疑某些企业的人形机器人宣传推广方面,夸大运算速度、感知精度等核心参数,误导消费者决策。
据报道,2024年12月,湖南长沙雷先生斥资31.9万元,购入了一款人形机器人,但其等待了2个月后才到货,他也成为湖南省首位个人买家。据了解,雷先生购得的这款机器人仅能完成行走、挥手等基础动作,复杂动作需额外投入人力编程开发,与宣传中“高自由度开发”预期有不小差距。
雷先生原计划通过租赁快速回本,虽短视频获千万流量、订单排至2025年4月(8000元/天),但实际运营需配备日薪超2000元的技术员全程陪同操作,且机器人暂未开放自主导航等进阶功能,租赁场景受限,投入成本与预期收益存在落差。
无独有偶。类似的体验落差,还发生在北京市民王烁(化名)身上,王烁是一名科技发烧友。他介绍,自己花费15万元购买的一款人形机器人,按照广告宣称,通过简单指令就可以操作机器人,但实际需耗费数小时熟悉复杂界面,而且发出指令后,机器人平均要停顿5至8秒才能执行动作,且动作连贯性较差。与此同时,王烁的朋友购买的一款机器人,宣称可实现“完全自主家庭清洁路线规划”等复杂任务,但实际产品也仅能做到完成基础机械动作。
当这些消费乱象不断涌现,人们心中的疑问也愈发强烈:商家的宣传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倘若遭遇这类情况,消费者如果维权能否获得法律支持?在法律层面,又可否要求“退一赔三”,让自身损失得到合理补偿?这些问题不仅关乎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也影响着人形机器人行业未来的发展走向。
对此,《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胡青春律师分析,如果构成虚假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商家除面临行政处罚外,若构成民事欺诈,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承担“退一赔三”责任。
“维修难”“费用高”成为人形机器人售后投诉焦点
值得注意的是,从“维修难”到“天价服务费”,人形机器人的售后环节,也成为消费者投诉焦点。
据媒体报道,在某知名电商平台,消费者李先生斥资30万购入一款人形机器人,此后不久即发生故障,而售后响应周期长达3周,单次硬件调试费用更是高达3000元。类似案例中,某电商平台曾以“用户自行拆卸”为由,拒绝为故障机器人提供质保服务。
对此,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亚太人工智能法治研究院院长刘德良表示,人形机器人售后涉及复杂的法律与技术交叉问题。从法律层面,商家应依据相关法规,在售后合同里明确维修、退换货、软件升级等服务细节;从技术角度,企业要构建专业售后技术团队,攻克机器人复杂故障难题。
对于消费者购买人形机器人遭遇售后不作为、维修难、费用高等问题,胡青春律师建议,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第一,积极协商。直接与商家沟通,指出问题并明确其售后责任,要求解决维修及费用问题,注意保留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
第二,寻求调解。协商无果可向消费者协会或其他调解组织求助,需提供消费凭证、故障描述等资料,由组织协助沟通调解。
第三,精准投诉。通过全国12315平台或各地12345热线向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投诉,清晰说明购买信息、故障情况及诉求。
第四,理性诉讼。若其他途径无效,可向法院起诉,需准备购买凭证、故障检测报告等充分证据。
“人形机器人是一个新兴产业,大热之下,不能出道即翻车。公众要理性看待产业发展周期,一些企业也要在法律合规方面做好功课。”胡青春说。
来源:开封政法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