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术后15个月死亡,家属起诉医院索要赔偿,法院霸气回复:驳回诉求!丨医眼看法

360影视 国产动漫 2025-05-10 20:23 2

摘要:患者年轻男性,因“右胸背部疼痛3月余”于2022年5月6日至5月10日到当地区医院(以下简称“医方”)门诊就诊,胸部增强CT示:右前纵隔占位性病变,胸腺瘤可能性大。门诊医生处理意见为:建议患者前往胸外科就诊。

这些看似繁琐的程序,是对患者的负责,实际上也是对医院和医务人员自身的一种保护。

来源 | 医脉通

作者 | 奔走的急诊老刘

患者术后辗转多家医院就诊,一年多后不治身亡,家属开始起诉手术医院索赔,最终被驳回诉讼请求。

这到底是怎样一个案例?今天我们来看下。

案件回顾

患者年轻男性,因“右胸背部疼痛3月余”于2022年5月6日至5月10日到当地区医院(以下简称“医方”)门诊就诊,胸部增强CT示:右前纵隔占位性病变,胸腺瘤可能性大。门诊医生处理意见为:建议患者前往胸外科就诊。

患者又于2022年5月12日至5月27日在医方病房住院治疗。5月19日,患者在全身麻醉下行胸腔镜探查,中转正中开胸纵隔肿物切除术、肺楔形切除术。术后病理诊断为:(纵隔肿物)胸腺鳞状细胞癌,肿瘤大小9cm×5cm×3.5cm,部分区坏死,浸润周围脂肪组织,局部侵犯肺脏层胸膜并紧邻肺实质,可见脉管内瘤栓,肺切缘未见肿瘤。

术后患者病情平稳,恢复顺利,出院诊断为:胸腺鳞癌、高血压。出院后,患者又至多家医院进行治疗。2023年8月14日,患者死亡。死亡医学证明载明死亡原因为胸腺肌瘤,死亡后未进行尸检。

患者死亡后,其母、其妻、其女将医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46万余元。

患方指出,患者住院至手术期间,医方告知胸腺瘤切除即可,属于微创手术,并称需要外聘专家为患者做手术,患者家属向外聘专家支付费用10000元。2022年5月18日,医方进行术前讨论,外聘专家未参与术前讨论。手术方式为胸腔镜探查、纵膈肿物切除术,术者非外聘专家。

2022年5月19日,患者进行手术,术前医方出具《纵膈镜手术知情同意书》,告知是微创手术。但手术过程中,医方却称术中探查发现肿物侵及右肺及心包,与上腔新脉根部界限不清,建议改正中开胸手术。

手术后,患者家属才发现,手术安全核查单中无术者外聘专家、也无术者签字,术者未参与手术,术后病理诊断为胸腺鳞癌。后患者前往肿瘤医院就诊,继续进行抗肿瘤治疗。

患方认为,医方违反医学原则和诊疗规范,错误实施手术和错误的治疗,致使患者后续治疗严重受影响,医方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存在过错,导致了患者死亡这一损害后果。

鉴定结果

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出具不予受理函,表示死者未经尸检确认死亡原因,该案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鉴定超过其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因此不予受理。

法院委托区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认定: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病情加重、丧失生存机会以及患者死亡结果之间不构成因果关系。鉴定意见指出:

1.医方在胸部增强CT检查后,初步诊断:纵隔肿物、胸腺瘤?胸腺良性肿瘤?辅助检查符合常规,诊断合理。PET-CT、MRI检查非常规要求。

2.医方选择胸腔镜微创手术,拟施手术名称和方式:胸腔镜探查、纵隔肿物切除术。手术方案选择正确,术中中转开胸告知充分,家属同意并签字,根治手术顺利,不存在过错。

3.患者所患胸腺鳞状细胞癌,恶性程度高,肿瘤浸润周围脂肪组织,局部侵犯肺脏层胸膜并紧邻肺实质,可见脉管内瘤栓,预后不佳,患者术后完成多线治疗,包括化疗、放疗、免疫治疗、中医治疗,最终死亡结果系自身疾病转归。

4.根据现有病历资料,外请专家未参加术前讨论,术前未亲自诊查患者,手术记录未签名,违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5.术前手术同意书选择的是纵隔镜手术知情同意书,与实际进行的胸腔镜探查术不符,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综上所述,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但过错与患者病情加重、丧失生存机会以及患者死亡结果之间不构成因果关系。

法院最终采纳鉴定结论,判决驳回患方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284.68元由患方承担。

术前沟通、知情同意、病历书写时,什么最重要?

从本周案件的诊疗过程以及鉴定专家的意见中不难看出,医方虽然在过程中存在一些“瑕疵”,但是手术切除胸腺肿瘤并没有原则性错误,术后患者恢复也是好的。但在临床工作中,我们常常需要面对各种复杂的情况和潜在的风险,如果忽视了风险点可能就会导致信任崩塌,产生纠纷。

为什么患方在手术成功后还是要将医方诉至法院?也许原因就是医生术前的一句话——请专家微创手术切除就行了。

可能是为了减轻患者的精神压力,或是为了增强患者的信心,很多外科医生都不愿意“充分告知”对方病情和手术风险,甚至会轻描淡写地将手术描述得很简单、很安全。在接受这种心理建设后,术后一旦出现了与术前“承诺”不同的情况,家属就会接受不了,难免会产生误诊、误治的猜忌。

曾经,有个同事给我讲了一个天花板级别术前沟通的例子:某医院心内科医生(同事的师姐)在冠脉造影术前沟通时,历经将近一个小时讲解病情(画示意图),并介绍操作过程,可能存在的风险。当介绍各种可能并发症的时候,是用发生率(百分比)来描述的,内容堪比“教科书+最新指南+最新循证数据”的合集,讲解方式由浅入深,通俗易懂,在体现出个人专业能力的同时,也让患者家属充分理解了所要面对的医疗风险。

现在再回想起来,这种术前沟通方式值得所有医生学习。

而对于本案病例来说,在没有病理诊断之前,医生根本不可能100%明确肿瘤的性质,病理诊断才是金标准。医方在病历书写的时候,将诊断都打上了问号,也就是说医方明确知道肿瘤性质需要病理结果的确认。那么,在与患方沟通的时候,医方就应该告知患方,肿瘤从影像上看可能是良性的,也可能是恶性的,最终结果需要依据病理诊断。另外,手术方式也存在微创术中改术式的可能,存在肿瘤切不下来的可能。在与患者及家属沟通时,必须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要将具体病情、手术方案、手术术者、手术风险等信息清晰地告知患者及家属,确保他们对手术有充分的了解和合理的预期,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引发误解和纠纷。

对于手术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也需要万分谨慎,医方应该按照核心制度的要求进行术前讨论,并进行记录。术前讨论是手术的重要环节,所有参与手术的人员,包括外聘专家,都应充分参与其中,对病例进行全面评估和讨论。麻醉评估也必不可少,需要有经验的麻醉师进行评估,确定麻醉方式,提示麻醉风险。

在术前沟通和术前讨论后,还需要将患方的知情同意落实在纸面上。手术同意书是患者及家属对手术知情同意的重要依据,必须确保其内容与实际手术相符,让患者及家属清楚了解手术的范围和风险。同时,手术记录是手术过程的真实反映,必须由术者亲自签名,确保其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这些看似繁琐的程序,是对患者的负责,实际上也是对医院和医务人员自身的一种保护。

专家“走穴”,有哪些值得反复注意的事项?

在临床上,多点执业放开和医联体的增多使得专家“走穴”的情况越来越多,同时由此引发的纠纷也随之增多。

当家属支付外聘专家费用后,就会默认为能够得到更好的医疗服务,对手术结果期待值也会有所增加,所以一旦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患方通常在心理上不能接受,纠纷由此而起。其中,潜藏的风险不容忽视。

首先,专家“走穴”时,需要严格遵循术前规范流程,包含参与术前讨论、亲自诊查患者等。如未严格执行,很可能会导致对患者病情评估不足,手术方案制定欠合理,从而增加医疗风险,一旦手术出现问题,上述内容很可能会被认定为医方过错。因此,专家在术前一定要谨慎评估患者情况(反映在病历中),与其他医护人员共同制定最佳手术策略,以保障手术顺利进行。

其次,在手术记录及核查单上签名时,需要遵循病历书写规范与医疗管理规定。众所周知,完整、准确的手术记录是医疗质量控制和医疗纠纷处理的重要依据,专家 “走穴” 应确保病历资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否则出现医疗纠纷后,很容易将自身与所在医疗机构陷入被动局面。

再者,医院在邀请外部专家时,需与专家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包括术前准备、术中操作及术后随访等环节的责任划分。同时,应加强对专家 “走穴” 的日常管理与监督,建立完善的备案制度,及时掌握专家外出会诊情况,确保其医疗行为符合规范要求。而对于专家自身而言,应秉持严谨的医疗态度,无论在何处开展手术,都要严格遵守医疗规范,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尊重患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严格遵循医疗法规与诊疗规范,以患者安全为核心,避免医疗纠纷,维护医疗行业的良好秩序。

最后,笔者老刘想忠告那些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患者和家属:在维权之前,最好找一个靠谱的专业律师评估下自己的案件,不要想当然地认为医院“有责任要赔偿”,很可能就如本案例一样,医方可能有过错但是不一定要赔偿,或者责任极其轻微。最后,不仅浪费了时间,还损失了案件受理费,占用了司法资源,诉讼是有风险、有成本的,千万不能意气行事。

栏目顾问律师:

梁雨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北京觅理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梁雨律师团队专注于民商事法律诉讼、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业务领域涵盖股权投资、医疗纠纷、知识产权等,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切实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客户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服务。

本文事件来自于: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

责编|米子

封面图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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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医脉通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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