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毒品原植物是制造毒品的重要原料,其管制事关毒品犯罪源头治理,必须加强禁种铲毒工作力度,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行为有效预防和打击。近年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多发,在一些地区尤为严重,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少法律适用问题有待探讨明确。
毒品原植物是制造毒品的重要原料,其管制事关毒品犯罪源头治理,必须加强禁种铲毒工作力度,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行为有效预防和打击。近年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多发,在一些地区尤为严重,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少法律适用问题有待探讨明确。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行为的认定
我国禁毒法明确规定,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根据刑法规定,对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刑事责任。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是指明知是罂粟、大麻以及其他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数量较大的或者经过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或者抗拒铲除的行为。
在我国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主要是罂粟、大麻。为了满足医疗、科研及教学的需要,在严格控制管理下允许按照年度审批计划少量种植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未经审批或超审批计划种植。有的地方经批准允许种植工业大麻,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合法批准,或虽经批准但超审批计划种植毒品原植物,均属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中,所谓“种植”是指播种、育苗、移栽、插苗、施肥、灌溉等行为。行为人实施整个行为,或者实施部分行为,或者雇佣他人实施,均可认定为种植行为。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数量较大”是指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或者200平方米以上不满1200平方米且尚未出苗;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大麻5000株以上不满3万株,或者2000平方米以上不满1.2万平方米且尚未出苗。
“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情形之一,理论界存在不同理解。有观点认为“处理”是指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如治安处罚、强制铲除等,不包括因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受刑罚处罚的情况。笔者认为,“处理”不仅包括因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等,也包括因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行为人因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受刑罚处罚必然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属于公安机关“处理”的范畴,且行为人因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受刑罚处罚后又种植的,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更大,应当从严处罚。
抗拒铲除也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情形之一,司法实践中应当把握好几个要点。其中,抗拒铲除的主体只能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人,不能是其他参与抗拒铲除的人,对于其他参与抗拒铲除的人可依法按照妨害公务、袭警等犯罪处理。抗拒铲除的对象,是国家机关或基层组织依法执行的铲除行为,不限于公安机关的强制铲除行为,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铲除行为。抗拒铲除的手段,应当是暴力、威胁、胁迫或其他足以妨碍铲除毒品原植物的强制手段,而不限于暴力手段。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与其他犯罪的关系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各异,种植的目的也有所不同,需要准确区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与其他犯罪的关系。
一是关于割取浆液行为的认定。对于毒品原植物如罂粟果实割取浆液的行为如何定性,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有观点认为,行为人既实施了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又实施了割浆行为,同时触犯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和制造毒品罪,可按重罪吸收轻罪原则,以制造毒品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没有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仅是实施割浆行为,可直接按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也有观点认为,割取浆液的行为与制造毒品的行为不同,制造毒品的行为是在割取的浆液基础上加工、提炼毒品,割取浆液的行为应含在种植行为中,不宜重复评价。笔者认为,行为人对毒品原植物进行系列种植行为,直至毒品原植物成熟并割取浆液,是一个行为整体,割取浆液是种植行为的终结行为,是其中的重要一环,本质上仍属于非法种植行为。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未实施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对自然生长或者对他人种植的毒品原植物割取浆液,并以此获取毒品的,可按照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另外,行为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并在割取浆液后又进行加工、提炼的,是典型的制造毒品的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
二是以制造毒品为目的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行为的认定。刑法对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不要求其非法种植具备制造毒品等特定犯罪目的,只要行为人明知是毒品原植物而种植的,即可认定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对于以制造毒品为目的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如何定性,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有观点认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以制造毒品为目的而种植毒品原植物,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属于制造毒品罪的预备行为,但刑法已经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规定为一种独立的犯罪,有其特定的构成要件,不再以预备犯来定罪处罚,所以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定罪处罚。也有观点认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以制造毒品为目的而种植毒品原植物,种植行为和种植制造行为之间属手段和目的的牵连关系,应按照择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以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笔者认为,如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以制造毒品为目的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种植毒品原植物和制造毒品在行为上具有关联性、时间上具有紧密性,应当按照牵连犯中择一重罪处理原则,以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与之类似,为贩卖毒品而种植毒品原植物,相关行为也应当按此规则处理。
毒品原植物犯罪问题的治理
从办案情况来看,当前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情况呈现以下特点:农村等偏远地区非法种植罂粟案件多发;涉案人员老年人多、文化水平较低,违法性认识存在不同程度偏差;种植用途多为治病与食用,也有的为观赏罂粟花;行为人多被检察机关作相对不起诉,被法院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
对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问题,应当坚持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
一是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累犯、再犯、种植数量多、用于制贩毒品、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从严从重处罚。对于初犯、偶犯,仅用于食用或者药用的,依法从宽处罚。做好刑事打击与行政处罚的衔接,对于情节轻微,被不起诉的涉案人员,具有行政处罚必要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治安处罚。
二是及时发现查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行为。充分发挥城乡基层组织主力军作用,调动农村和社区工作人员、网格员的积极性,有针对性地加强培训,提高对非法种植罂粟行为的发现、处置能力。
三是深入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大力开展以案释法、普法进农村和社区等宣传活动,围绕毒品原植物常识为老年人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禁毒宣讲,增强宣传实效性。司法机关应当运用公开听证、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巡回法庭审理等方式,用身边人身边事警示、教育、引导群众遵规守法。
四是加大对毒品原植物种子来源的查处力度。毒品原植物种子多来源于乡镇集市卖农作物种子或草药的小摊贩,司法机关以及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坚持打防结合、溯根除源,对非法贩卖毒品原植物种子行为深挖彻查,切实从源头上消除毒品原植物种植隐患。
来源:云贵高原生活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