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哥伦比亚大学研究生、美国合法居民马哈茂德·哈利勒(Mahmoud Khalil)上周(当地时间3月9日晚)被移民和海关执法局(ICE)特工拘捕。虽然哈利勒是持有绿卡的合法居民,甚至没有被指控犯有任何与移民相关的违法行为,但他仍被关押在移民拘留中心。
本文选自https://mises.org/。
作者:瑞安·麦克麦肯(Ryan McMaken)
发布时间:2025年3月11日
哥伦比亚大学研究生、美国合法居民马哈茂德·哈利勒(Mahmoud Khalil)上周(当地时间3月9日晚)被移民和海关执法局(ICE)特工拘捕。虽然哈利勒是持有绿卡的合法居民,甚至没有被指控犯有任何与移民相关的违法行为,但他仍被关押在移民拘留中心。
特朗普政府暗示哈利勒犯有某种非特定的“恐怖主义”活动罪,但哈利勒尚未被指控犯有任何罪行。事实上,在最近的一次新闻发布会上,当众议院议长迈克·约翰逊(Mike Johnson)被问及哈利勒犯了什么罪时,他也说不出来。
相反,正如美联社昨天报道的那样,“国土安全部表示,逮捕哈利勒是因为特朗普总统禁止反犹太主义的行政命令”。报道里没有提到具体的暴力、盗窃、破坏他人财产或欺诈行为。
因此,情况是这样的:一个美国合法居民,没有被判定任何罪行,甚至没有面临任何指控的,如今却被关在拘留室里,直到政府能够想出一个他们认为可以让联邦法官通过的“罪行”。
非公民是否享有宪法权利?
无论人们从最近关于非法移民的辩论中得出什么结论,也无论那些人是否享有正当程序的权利,但没有人会质疑哈利勒是合法居民。而且,他是绿卡持有者和永久居民,而不仅仅是签证持有者。
那么,哈利勒在美国享有正当程序的合法权利吗?政府能因为总统的意愿就这么把他送进监狱吗?
长期以来,特朗普政府及其支持者一直错误地认为,根据美国宪法,非公民不享有充分的合法权利。在这一点上,他们反映了“全球反恐战争”时代迪克·切尼(Dick Cheney,美国第46任副总统)和其他政客的观点,当时的行政首脑一直在寻找新的方法来证明监视美国公民和扩大警察国家是正当的。
然而,这种想法在《权利法案》或受托马斯·杰斐逊和其他反对建立强大的美国中央政府的人影响的美国“奠基人”的思想中毫无根据。大卫·科尔(David Cole)在《托马斯·杰斐逊法律评论》中写道:
宪法在某些方面确实对公民和非公民的权利作了区分:不被歧视性地剥夺投票权和竞选联邦公职的权利明确限于公民。不过,所有其他权利都没有这种限制。第五条和第十四条修正案对正当程序和平等保护的保障适用于所有“人”。刑事审判所附带的权利,包括公开审判权、陪审团审判权、律师援助权以及与不利证人对质的权利,均适用于“被告”。第一条修正案对政治和宗教自由的保护以及第四条修正案对隐私和自由的保护都适用于所有“人”。宪法制定者只选择将选举权和竞选联邦公职的权利限制在公民范围内,这一事实表明他们并不打算对其他宪法权利做出如此限制。联邦最高法院多次指出,“正当程序条款适用于美国境内的所有‘人’,包括外国人,无论他们是合法、非法、临时还是永久居留……”
当非公民,无论其身份如何,因犯罪而受审时,他们有权享有刑事程序所附带的所有权利,不因其国籍而有任何区别。统一扩大这些基本权利是出于强有力的规范性理由。正如詹姆斯·麦迪逊本人所主张的,那些受我们法律制度义务约束的人应该有权得到法律制度的保护。
这一思想在《权利法案》中明确体现了出来。历史学家王希(Wang Xi,宾夕法尼亚州印第安纳大学历史系终身教授)指出,
同样重要的是要注意,1791年宪法增加的前十条修正案,即《权利法案》,根本没有使用“公民”一词。《权利法案》五次使用“人民”(people),四次使用“人”(“person”/“persons”)。其含义很清楚:这里要保护的基本权利不是赋予公民的权利,而是在公民身份产生之前就属于人民的权利。这些权利不属于(联邦)政府的管辖范围。
最后一句话是关键,它说明了《权利法案》适用于所有人而不仅仅是公民在哲学和意识形态上为何重要的原因。如果美国政府不可撤销这些权利,那么这些权利才真正不属于联邦政府的管辖范围。如果可以通过撤销或拒绝公民身份而作废这些权利,那么在涉及《权利法案》时,联邦政府就能钻很大的空子。
早期的制宪者认识到了这一点;由于《权利法案》是由反联邦主义者专门为限制联邦权力而设计的,权利与公民身份之间的这种脱节有助于确保联邦政府不能通过简单地宣布某人不是公民来绕过权利。(值得注意的是,在宪法颁布的最初几十年,是由各州而不是联邦政府来决定公民身份,从而进一步限制了联邦权力。)
当我们认识到公民身份和自然权利是完全不同的两件事时,这一切就完全说得通了。公民身份是一种行政身份,在行政政府之外没有任何意义。被理解为财产权或自然权利的“权利”在国家之前就已存在,并且与国家是分开存在的。真正的财产权是自然存在的;如果权利的起源是自然而然的——用杰斐逊的话说,所有人“被造物主赋予了某些不可剥夺的权利”——那么就不能因为一个人的公民身份而剥夺他的权利。
当前的歇斯底里与《外国人与煽动叛乱法案》背后的情况如出一辙
然而,在《权利法案》成文后的几个世纪里,联邦政府变得比1790年代强大得多。联邦政府——通常是出于对“叛乱分子”和外国威胁的恐惧——为自己想出了许多绕过《权利法案》的方法。
那些赞成扩大联邦国家的人几乎立即着手赋予联邦政府更多权力,用来对付居住在美国的外国人。从约翰·亚当斯执政期间联邦党支持出台《外国人与煽动叛乱法案》(Alien and Sedition Acts)就可以看出这一点。联邦党人经常渲染国内对法国革命者介入美国的担忧,并以此为理由制定新法律,赋予总统驱逐所谓国家的敌人和压制批评者的巨大权力。这样做的理由是,外国人正在以某种方式破坏美国政府,因此应该剥夺居住在美国的外国人的自然权利。结果,亚当斯政权的许多敌人遭到逮捕并被驱逐出境,其中一些人甚至被监禁在美国。
幸运的是,杰斐逊派于1801年上台执政,并终止了《外国人与煽动叛乱法案》的大部分条款。此后数十年间,联邦政府极力限制其基于公民身份或“叛乱”指控而剥夺人们财产权的权力。直到美国内战结束后,随着“煽动叛乱”等新发明的政治罪的出现,联邦政府才得以再次大幅扩大对所谓外国人的起诉。由于两次世界大战期间普遍存在的仇外心理,这些联邦权力再次被大大扩展。
财产权与联邦定义的反犹太主义假“罪行”之争
鉴于哈利勒被控罪行的政治性质,特朗普政府致力于取消非公民的财产权利尤其令人不安。周一,联邦官员声称逮捕哈利勒是为了执行白宫关于“反犹太主义”的新行政命令。但在周二,官员们又声称哈利勒是因某种恐怖主义而被捕的,因为哈利勒为“亲哈马斯宣传”的传播提供了便利。
无论如何,联邦政府似乎都计划以某种模糊的反犹太主义罪名或以发表亲哈马斯言论的“罪行”来指控哈利勒。很难想象在诚实解读第一条修正案的情况下,这两种“罪行”不太被允许。
首先,这一反犹太主义的新“罪行”,是由特朗普总统最近的行政命令所发明的,不过是保守派曾经抨击过的“仇恨犯罪”法而已。总统的行政命令称,歧视犹太人或参与针对犹太人的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保守派曾经嘲笑过这类事情,这也是理所当然的。首先,如果校园里的犹太学生遭到人身攻击或财产破坏,那么犯下这些罪行的人就应该以攻击和恣意毁坏他人财产罪被起诉。毁坏他人财产和殴打他人已经是违法行为。此外,如果不涉及某种身体暴力、欺诈或盗窃,那么这种“歧视”就不是真正的犯罪。因为某人是某个群体的一员而不喜欢他或她是不合逻辑的,也是令人讨厌的,但这从来都不是对财产权利的实际侵犯。非暴力的“歧视”只是“自由结社”的另一种说法。
对任何人——无论是否犹太人——的人身安全进行特定的威吓已经构成犯罪。没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反犹太主义法。当然,政府知道暴力和毁坏他们财产的行为已经是违法行为。该行政命令的真正目的是打击针对以色列国的抗议活动,这一点几乎人人皆知。很明显,哈利勒真正的“罪行”是批评以色列国,特朗普也是这么说的,他在行政令中把反以色列的抗议活动单列出来,作为行政命令唯一针对的抗议活动。如果哈利勒抗议的不是以色列国,那他现在就自由了。
发表支持所谓恐怖组织的言论也不是真正的犯罪(例如侵犯财产权)。在十九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这种想法本身就会让大多数有良知的美国人感到极端专制。
对于许多政府的支持者来说,联邦探员逮捕哈利勒这一事实就足以确定他有罪并取消他的权利。不需要任何正当程序。显然,哈利勒甚至不需要犯下任何针对人身或财产的实际罪行。只要他是政府不喜欢的人就足够了。所以等待他的将是驱逐出境。
《外国人与煽动叛乱法案》的精神依然存在。
来源:志雄走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