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发布后拖欠广告费遭起诉

360影视 欧美动漫 2025-05-12 10:13 1

摘要:“合同白纸黑字签了,广告也按要求发布了,可对方一直拖欠费用,我们实在没办法才起诉的。”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广告合同纠纷案,支持钦州市某文化传播公司要求客户支付广告费的诉讼请求,但对其中不合理的违约金诉求予以驳回。

“合同白纸黑字签了,广告也按要求发布了,可对方一直拖欠费用,我们实在没办法才起诉的。”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广告合同纠纷案,支持钦州市某文化传播公司要求客户支付广告费的诉讼请求,但对其中不合理的违约金诉求予以驳回。

2022年12月,该文化传播公司和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城乡公交车广告发布合同》,约定文化传播公司在4辆公交车上为房地产公司发布广告,总费用8万元,发布期6个月。合同明确约定,广告发布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应结清款项,逾期每日按100元支付滞纳金,超10日未付则文化传播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索赔1万元违约金。

广告发布完成后,房地产公司仅支付了部分款项,拖欠4万元广告费。文化传播公司多次催收无果,将房地产公司诉至钦北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房地产公司支付欠款及滞纳金3.82万元,及解除合同违约金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文化传播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城乡公交车广告发布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切实履行。文化传播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制作并发布广告,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广告费。房地产开发公司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文化传播公司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尚欠广告费4万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文化传播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完毕,双方权利义务已全部完成,合同目的已实现,没有通过解除合同来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之必要,合同自然终止。关于违约金,因合同解除已无必要,故对文化传播公司主张解除合同违约金1万元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逾期付款每日支付100元滞纳金,明显超过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有违公平性原则,法院予以调整,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15.4%)计算。

钦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房地产公司支付剩余广告费4万元及逾期违约金;驳回文化传播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585条第1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5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城乡公交车广告发布合同》中约定的滞纳金标准(每日100元)明显高于文化传播公司的实际损失(主要是资金占用成本),严重影响了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违背了公平性原则,法院依法予以调整。

该案裁判体现了两个法律原则:一是严守契约精神,保护守约方合法权益;二是违约金应以补偿实际损失为主,防止权利滥用。商事活动中,当事人虽可自由约定违约责任,但若约定标准显失公平,法院有权依法调整,以平衡各方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合理设置违约条款,避免因条款无效或调整产生风险,同时应诚信履约,共同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来源:天津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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