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大同订婚强奸案二审宣判,已经超过了2个星期。不出所料,跟余律师之前的判断一样,维持原判。你看,余律师又玩儿事后诸葛亮这一套。但是,有图有真相,在2024年1月14号,一审结果刚出来没多久,余律师就说过,改判的几率不是很大。我不知道,网络上铺天盖地的评论此事的同
大同订婚强奸案二审宣判,已经超过了2个星期。不出所料,跟余律师之前的判断一样,维持原判。你看,余律师又玩儿事后诸葛亮这一套。但是,有图有真相,在2024年1月14号,一审结果刚出来没多久,余律师就说过,改判的几率不是很大。我不知道,网络上铺天盖地的评论此事的同行们,之前是怎么做出二审必将改判的判断的。二审一次一次的延期,不能不说二审法院很慎重,如果想要改判的话,但凡合议庭有一个人提出这个观点,早就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了。不然,关着干什么呢?而同样不出所料的是,哪怕大同中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哪怕审判长公开站出来回应了网友的质疑,哪怕中央媒体都进行了报道,依然堵不住那些嘴强王者没有任何依据的猜忌。
说实话,从情感或者从男人的的角度来讲,我确实挺希望改判的,但,法律就是法律,规定就是规定。在我国,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舆论的控制。妄图利用舆论来绑架司法的,注定要得到可耻的失败。但凡是,跑到网络上炒作的案件,都一样,播放量几个亿,点赞几千万,那又怎么样呢?拜托诸位,刑事判决生效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称呼已经变了,它叫做犯罪分子或者罪犯。
所以,所谓的舆论在做什么呢?在江西,他们支持的是一个背叛丈夫收受贿赂的女贪官;在湖南,他们要支持是一个实施套路贷犯罪的诈骗犯;在大同,他们要支持一个强奸犯。在他们的眼里,这些人都是被权利机关故意冤枉成罪的。总之,党和国家要坚持的,他们就要反对,党和国家要打击的,他们就要支持,这还有什么好说的呢?
强奸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它指的是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它的犯罪构成就看有没有违背被害人意愿,有没有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没有迫使被害人进行性行为。有,即构成犯罪,没有,则不构成犯罪。它跟房子有关系吗?跟彩礼有关系吗?跟处女膜有关系吗?显然没有!
很多人在那里说,大同订婚强奸案,如果判有罪,会怎样怎样。那,会怎样呢?只是彰显了法治的公平,监狱里会多一个罪犯,如此而已。那些叫嚣着“我们男人都不敢结婚了”,诚然,近年来,结婚率、人口出生率是有下降。但不想结婚就说不想结婚,找不到老婆就说找不到老婆,跟大同案件有什么关系呢?哪个找不到老婆的人,是因为大同的案件找不到老婆的?要这样说的话,那女孩子也说了,大同案如果判无罪,我们也很害怕啊,那只要订了婚,你们男人想怎么样就怎么样,你们想什么时候就什么时候,说好的男女平等呢?我们还不能拒绝,我们还不能反抗,我们还不能报警,只要报警,就要被扣上贪图男方财产的帽子,凭什么呢?这和古时候的把女人当做随意买卖的商品有什么区别?
回到法律的角度,性行为,哪怕是结婚了,它也既不是权利,更不是义务。不信,你翻翻所有的法律,刑事的、民事的,哪条规定了,女孩子订婚或者结婚后,就必须满足男人的性欲了?没有嘛。这个东西,永远是爱意的表现,双方的融合,只有水到渠成的时候,才有意义。突然,想到了我警校毕业刚参加工作的时候,给一个强奸罪的受害人做笔录,做完笔录后,师傅问我,怎么样,是强奸犯罪吗?我说,是。师傅又问我,你怎么确定的?我说,当时女的反抗的很激烈,男的身上被抓了好几处伤痕。师傅说了,那可不一定,有时候开心了满足了,也会抓出伤痕,判断是否强奸,不能以有没有伤来认定。我一下子就惊呆了,这这这,还能这样啊。
自媒体时代,每个人都有说话的权利,表演的机会,包括摔飞饼的,卖茶叶的,种樱桃的,开火锅店的,送外卖的,只睁一只眼的,还有偷鸡的,摸狗的,吸毒的,每个人站在镜头前,都能洋洋洒洒一大,他们杠完警察,杠法院。但是,余律师万万没有瞧不起任何人的意思,也尊重大家说话的权利。但是,这里有一个但是,咱先不说余律师水平怎么样,他们是怎么自我感觉良好到,他们比市检、省检的检察官,中院、高院的法官更懂法律呢?不用阅卷,不用看事实,仅仅是靠着百度的几个法律条文和平台上十几秒的视频就可以法律专家,判案了吗?那些检察官、法官都受过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专业法律训练,竟然比不上罪犯家属的几个小视频?真是搞笑!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怎么就这么难呢?当然,余律师不否认,队伍里确实是有坏人,检察官、法官也会犯错,但是,同样不能否认的是,他们比大多数的看客更懂法。
再回到大同案件,接受采访的审判长,已经说的很清楚,本案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犯罪。这本身这就是一个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被炒作成这样,真的是对当事人负责吗?事情发生后,如果真的知法、懂法,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有可能不会立案,也可能不会羁押,到最后一刻,甚至都有缓刑的机会,但不珍惜啊!
与本案有关的,男方起诉的彩礼返还案件中,一审要求女方退还彩礼10万元+戒指,而女方已经将彩礼10万元+戒指返还到婚介中介去,案件已经不符合起诉条件,但男方不听,非要去上诉。二审法院为化解矛盾,跑去中介把10万元+戒指带回到法院,还想怎么样?但男方还是不要,非得要求女方亲自返还。这是要干什么呢?额,女方拿走的,就得女方亲自返还、送回来。请问,是哪部法律哪个朝代哪个国家的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又是什么人在引导着他们这样打官司?像极了幼儿园的小朋友,玩的“我只要原来那个”那一套,现代法治允许这样吗?我想,但凡过了小学三年级,都不会再有这样的想法。
所以,让事实回归真相,让案件回归法律,不信谣,不传谣,尊重法律,尊重司法裁判。更重要的是,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去干。
来源:济宁余律师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