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小李和小王是同事,俩人素有矛盾。近期小李通过微博、朋友圈等平台发布多条带有辱骂性质的言论,虽然没写具体名字,但其他同事猜出所指向的对象是小王,纷纷对小王指指点点、议论不已,严重影响到小王的工作和生活。这样没有指明道姓的骂人,是否侵害他人名誉权?
小李和小王是同事,俩人素有矛盾。近期小李通过微博、朋友圈等平台发布多条带有辱骂性质的言论,虽然没写具体名字,但其他同事猜出所指向的对象是小王,纷纷对小王指指点点、议论不已,严重影响到小王的工作和生活。这样没有指明道姓的骂人,是否侵害他人名誉权?
——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侵害名誉的行为必须有特定指向。本案中,小李在社交平台上尽管未直接点名小王,但其发布的一系列侮辱性文字,足以让周围同事推断出所指向的对象就是小王,从而导致小王社会评价的降低。这种间接用语言文字损害特定人名誉的行为,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王浩懿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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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