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据了解,某公司是摄影作品“某款吊带连衣裙”的著作权许可使用人。该作品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被告李某经营的某百货商行在网络平台上未经许可,就在商品销售页面使用了侵害涉案作品著作权的图案好几张。被控侵权行为所涉商品名称为“XXX吊带连衣裙两件套女裙子”。
在自己的网店用了几张别人拍摄的连衣裙照片,店主没想到,这是侵权了。近日,法院一审二审了此案,侵权商家被判停止使用该照片,并赔偿版权所有人经济损失。
据了解,某公司是摄影作品“某款吊带连衣裙”的著作权许可使用人。该作品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被告李某经营的某百货商行在网络平台上未经许可,就在商品销售页面使用了侵害涉案作品著作权的图案好几张。被控侵权行为所涉商品名称为“XXX吊带连衣裙两件套女裙子”。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其所开的网店商品销售页面中使用了原告案涉摄影作品,侵犯了原告对案涉摄影作品享有的著作权,被告应对此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未经著作权人或相关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其著作权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或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应该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李某未经其授权在其经营的某平台店铺网站上使用了与案涉摄影作品完全相同的照片XX张,构成了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在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和该权利使用费的情况下,二审法院考虑案涉作品的独创性、创作难度、市场价值和侵权行为的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支持一审判决结果。
法官介绍,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被许可使用人,享有案涉摄影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展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等手段进行维权。目前,网上购物经济蓬勃发展,亦需要法律予以规范。本案二审法院通过对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予以维持,体现了严格保护的司法理念。对于在各电商平台购物网站上经营的商家及时树立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起到了警醒教育作用。全媒体记者 张玲
来源:鞍山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