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材质“货不对板”如何获得赔偿,听听法官怎么说!

360影视 欧美动漫 2025-05-12 19:15 1

摘要:本期《公平的声音》,邀请城区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助理陈超做客直播间,通过讲述四个真实案例,为大家详细解读法律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帮助大家在遇到类似问题时能够从容应对,有效维权。

上午10点

法治专栏节目——《公平的声音》

最新一期与大家见面啦!

快递离奇消失,保价价值低就可以减轻责任?

高价货变残次品,商家“签收不退”让买家哑口无言?

幼童商场跌伤,谁该为孩子伤痕买单?

托管机构失责,“贴标语”就能甩锅到底?

现代生活的便利背后,法律风险早已潜藏其中,如果有一天遭遇了类似经历,你能否用法律武器守护自己的权益?

本期《公平的声音》,邀请城区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助理陈超做客直播间,通过讲述四个真实案例,为大家详细解读法律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帮助大家在遇到类似问题时能够从容应对,有效维权。

案例一:快递丢失,高额赔偿

能否兑现?

2021年11月,李某通过微信向张某出售了价值9000元的英文教材,并通过A物流公司寄往北京。寄件时,快递员未主动询问货物实际价值,仅按惯例填写了“特产”并勾选300元保价。三天后,收件人张某未收到货物,物流显示“异常签收”。李某补发货物后,将A物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全额损失并退还33元运费。

在法庭上,A物流公司辩称,根据《电子运单服务条款》,若货物未足额保价,则视为价值不超过1000元,因此公司仅同意按保价金额300元赔付。然而,法院审理后认为,保价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且快递员在揽件时未向李某尽到提示或说明义务。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因此,法院认定保价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A物流公司需按货物实际价值9000元进行赔偿,并退还运费33元。

陈超在节目中提醒大家,作为寄件人,在寄送贵重物品时应主动声明价值并选择足额保价,避免因保价不足导致损失扩大。同时,物流公司也应加强快递员培训,确保其在揽件时主动提示并说明保价条款,切实履行告知义务。

案例二:家具材质“货不对板”,

消费者如何获得赔偿?

2023年9月,王某在B商场的A家具经销店购买了价值18万元的“原木家具”,合同明确约定材质为原木,非多层木、指接木,同时约定了当商品出现质量和服务问题时,商户拒绝赔付可以要求B商场先于商户向其进行赔付。然而,交货时王某发现家具实为指接木,遂要求退货并索赔,被拒绝后,王某将家具经销店及商场诉至法院。

经司法鉴定,该家具确实为指接木而非原木,法院审理后认为,A家具经销店故意以次充好,构成消费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因此,法院判决A家具经销店退还货款18万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54万元。同时,B商场作为招商方,依据《B商场招商合同》及《商品销售合同》中的“先行赔付”约定,需对18万元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陈超说,诚信经营是商户立足之本,以次充好不仅面临高额赔偿,更可能失去市场信任。而商场作为招商方,也应加强对入驻商户的资质审查与日常监管,避免因商户违规而“背锅”。消费者在购买前应擦亮双眼,签订正式合同并明确约定商品质量、交货期限等条款;交货时及时检验货物质量,发现问题立即通知商家;协商无果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三:幼童扶梯逆行被挤伤,

谁来承担责任?

2022年6月,李某某带3岁的外孙小明在A公司经营的超市购物。期间,服装店服务员答应照看小明,但李某某试衣时小明独自走向自动扶梯并逆行上梯,导致左手食指被严重挤伤。小明家长将服装店与超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某受小明监护人的委托照看小明,但其未全程看护小明,存在重大过失,自身需承担主要责任。服装店服务员承诺照看却未履行义务,存在重大过失,服装店需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而A公司作为公共场所自动扶梯的管理者,未安排专人值守且未及时警示或阻止小明逆行上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需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陈超表示,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带未成年人外出时应全程看护,避免因疏忽导致意外。公共场所管理者需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识并安排专人值守,定期检修设施以确保乘梯人安全。商铺经营者则为带孩子的顾客提供服务时应主动提醒安全事项,必要时协助看护。

2023年3月,7岁的小佳在A教育公司托管期间从楼梯跳至平台时摔伤,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A教育公司称楼梯处已张贴“禁止攀爬” “请有序上楼”“注意安全”等安全标语并拒绝赔偿。另查明,A教育公司股东张三、李四未完全实缴出资,小佳的监护人遂将机构与股东一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A教育公司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未有效阻止小佳的危险行为,需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张三、李四作为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 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机构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A教育公司赔偿医疗费等损失3.2万元;张三、李四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上述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陈超说到,校外托管机构在提供便利服务的同时也应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确保学生安全。家长在选择托管机构时应考察其资质、环境及安全措施,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而公司股东则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避免因出资瑕疵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节目最后,陈超表示,唯有将法治意识融入日常,才能让每一次消费更安心,让每一份托付更踏实。从快递丢失到商场购物欺诈,从公共场所儿童安全到校外托管机构责任纠纷,法律始终是维护权益的坚实后盾。同时,陈超呼吁大家,在日常生活中既要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增强风险意识,也要敢于通过合法途径维权、不畏惧不妥协。作为消费者,要养成保留证据的习惯,如快递单据、购物合同、医疗记录等;家长们在维权的同时,更要时刻牢记自己的监护责任;对于经营者,更应严守法律底线、诚信经营、规范管理,共同营造安全、公平、有序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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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晋城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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