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省发展改革委印发《贵州省定价听证目录(2025年版)》,于2025年5月15日起执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贵州省定价听证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黔发改监调〔2016〕13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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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发展改革委印发《贵州省定价听证目录(2025年版)》,于2025年5月15日起执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贵州省定价听证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黔发改监调〔2016〕1353号)同时废止。
本目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修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定价听证的定价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退出《贵州省定价目录》的定价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凡列入本目录的定价项目,在制定价格水平或定价机制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定价听证事项包括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定价机制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可以不再开展定价听证。制定本目录以外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定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定价听证。
定价听证由省、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贵州省定价目录》的权限规定组织开展。定价机关制定价格需要听证的,由定价机关提起,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制定在局部地区执行的价格需要听证的,可以委托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本目录所称“市”指地级市,“州”指自治州,“县”指县(特区)及县级市。个别地理位置相对独立、远离所属城市主城区的区人民政府,经省价格主管部门明确按照县人民政府的价格管理权限进行管理的,有关项目的定价听证由经明确的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开展。
本目录由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一审:郭秋含
二审:王利环
三审:李 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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