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法答网上线运行以来,新城法院紧扣“提问有深度,答问上质效”目标要求,将法答网作为加强全院业务能力建设的重要载体,鼓励法官干警多提问、提好问,并借助法答网进行自主学习和互助交流,推动形成“有问题,找法答”的良性工作格局。目前,全院法官干警共通过法答网提问1438件,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法答网问题浏览查询6137次,浏览查询数在全市基层法院排名第4位。自上级法院去年开展优秀咨询提问及其答疑推荐工作至今,全院已有2件提问入选全省法院精品问答库。摘要:自法答网上线运行以来,新城法院紧扣“提问有深度,答问上质效”目标要求,将法答网作为加强全院业务能力建设的重要载体,鼓励法官干警多提问、提好问,并借助法答网进行自主学习和互助交流,推动形成“有问题,找法答”的良性工作格局。
01
委托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公序良俗的各方过错及程度认定问题
陈慧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答疑意见
1.委托合同约定由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子女入学、申请公租房等事项是否进入实体审理,需根据程序法规定进行判断,诉、诉讼标的、诉讼利益是否存在,是否受到民事诉讼法的调整。受理上,因构成诉,诉讼法无直接排除规则,以受理为妥。受理后,需审查所谓“服务”或“委托”合同的效力问题,不免要对该行为是否构成不法进行判断,实际上已经进入实体审理的范畴,此时再以非民诉法受理范围驳回起诉,不太恰当。故倾向于认为应当进入实体审理。
2.进入实体审查后,当事人或以服务合同、委托合同无效为由,或以不当得利为由,或以返还原物为由等,其请求权基础的选择并不妨碍法律关系的查明和法律效力的判断。所谓不法给付,一般指违反某种强制性法律规定或者社会公序良俗而作出的给付。就其效果,两大法系均持否定态度,但细节上略有差异。如英国有“洁净之手”规则,法国则表述为“不以自身可耻行为而向他人要求”,德国在给付人对不法行为存在过错时禁止返还,日本类似。原则上英美法以实体上综合判断双方过错、行为损害程度等因素确定责任为主导,大陆法系则偏向于请求权的否定。我们现阶段并未直接规定不法给付,但其内涵应附于违反法律直接规定和公序良俗之中,故处理应当依照无效规则进行处理为宜,即以确定无效后,当事人之间根据过错程度恢复原状为基础。但实践中同样会存在矛盾,若不予返还,则接受人非法获益,无益于社会治理;若全予返还,则给付人无成本违法,同样不利于社会导向。故在不能确立民事追缴、罚没的前提下,两害相较取其轻,无效规则略有优势。当然,如涉及相关违法,应当将案件线索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02 网络主播带货是否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苏杰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太华路人民法庭
答疑意见
该问题涉及新就业形态下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第十八条以及《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相关规定,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为“劳动管理”,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22〕36号)第七条也对依法合理认定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的考量因素作了明确。
劳动者与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根据劳动管理和用工事实,综合考量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有无及强弱来判断。从人格从属性看,主要体现为平台企业的工作规则、劳动纪律、奖惩办法等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平台企业是否可通过制定规则、设定算法等对劳动过程进行管理控制;劳动者是否须按照平台指令完成工作任务,能否自主决定工作时间、工作量等。从经济从属性看,主要体现为平台企业是否掌握劳动者从业所必需的数据信息等重要生产资料,是否允许商定服务价格;劳动者通过平台获得的报酬是否构成其重要收入来源等。从组织从属性看,主要体现在劳动者是否被纳入平台企业组织体系,成为企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有机部分,是否以平台名义对外提供服务等。
企业招用网络主播开展“直播带货”业务,如果企业作为经纪人与网络主播平等协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以约定分成方式进行收益分配,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体现出平等协商特点,则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但是,如果主播对个人包装、直播内容、演艺方式、收益分配等没有协商权,双方之间体现出较强人格、经济、组织从属性特征,符合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管理及从属性特征的,则倾向于认定劳动关系。司法实践中,应当加强对法律关系的个案分析,重点审查企业与网络主播之间权利义务内容及确定方式,查明平台企业是否对网络主播存在劳动管理行为,综合、据实认定法律关系性质。
下一步,新城法院将持续把法答网作为开展调查研究的重要阵地、司法审判疑难问题的会诊平台,做实做优法答网成果转化,助推审判执行等各项工作提质增效。
供稿:审管办 郭 萌
编辑:刘晓妮
责编:高 弘
审核:陈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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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