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升级休闲娱乐服务体验,部分足浴店安装投影仪设备,提供网络会员账户,供顾客点播放映、大屏看剧。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涉经营者提供互联网点播终端行为的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
为升级休闲娱乐服务体验,部分足浴店安装投影仪设备,提供网络会员账户,供顾客点播放映、大屏看剧。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涉经营者提供互联网点播终端行为的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
某影视公司经合法授权,取得6部热门影视作品的放映权,性质为独占专有,并享有以自己的名义依法维权的权利。某足浴店为优化顾客体验,在其经营场所内,通过投影仪设备及某视频APP,向公众提供了包括前述6部影视作品在内的放映服务。具体而言,某足浴店向顾客提供该视频APP会员账号,该账号储存在投影设备中,顾客使用其点播影视作品后即可大屏观看,点播过程不需要另外付费。
某影视公司发现后认为,某足浴店未经许可擅自提供点播服务的行为构成对其权利作品放映权的侵害,于是诉至虹口区法院,要求足浴店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6部涉案影视作品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视听作品。原告经依法授权,享有涉案视听作品的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等作品的权利。被告经营的门店具有营利性质,其未经原告许可,在该场所内提供带有视频APP的智能投影仪,并存储有会员账号,使得顾客能够播放已经通过该APP在互联网上传播的作品,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放映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由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侵权遭受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独创性程度、侵权情节、被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对赔偿金额予以酌情确定。原告主张的合理费用,根据现有证据及相关行业收费标准等,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某足浴店立即停止侵害涉案6部视听作品放映权的行为,并向某影视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和支付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000元,驳回某影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来源:人民法院报
记者 郭燕 通讯员 李宣霏来源:三明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