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被告某图书店在某网络购物平台开设了一家店铺,店内销售原告李某某享有著作权的考公辅导材料,并将其相关授课视频予以录制,保存至百度网盘一并售卖。
将他人的网课
录屏放到网上售卖
以为可以一本万利
没想到
案情回顾
被告某图书店在某网络购物平台开设了一家店铺,店内销售原告李某某享有著作权的考公辅导材料,并将其相关授课视频予以录制,保存至百度网盘一并售卖。
原告李某某认为被告某图书店的行为侵犯其著作权,遂通过公证的方式在店铺内购买涉案图书,后诉至法院。经查明,被告共销售涉案图书(均配套有视频讲解)213件,总金额4831.83元。
法院审理
宜黄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某授课过程主要是按照其讲义、授课大纲等进行讲授,其中有部分内容是其即兴授课内容,该部分内容体现了其对相关问题的独立思考与独特见解,其经过独立构思并以口头语言进行表达,可以按口述作品进行保护。对其口述作品以录音录像形式进行固定,则可以作为录音录像制品进行保护。
综上,原告李某某是案涉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该录音录像制品依法享有著作权并受法律保护。根据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某图书店未经原告李某某的授权与许可,自行录制原告直播授课视频并对外销售,其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综合考虑案涉作品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存续时间和后果,结合案涉作品的知名度、影响力及李某某为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被告某图书店承担原告李某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元。
搬运、复制他人著作权作品
公开传播销售
不仅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还可能构成犯罪
来源:江西政法
来源:汕头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