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5年5月12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法院审理的“生育权之争”案,引发了社会关注,如:医疗伦理规范能否禁止丧偶妇女继续进行胚胎移植手术;欲知最终判决的依据,还得从原告和丈夫恋爱结婚的故事开始说起。
2025年5月12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法院审理的“生育权之争”案,引发了社会关注,如:医疗伦理规范能否禁止丧偶妇女继续进行胚胎移植手术;欲知最终判决的依据,还得从原告和丈夫恋爱结婚的故事开始说起。
今日法律重述:公序良俗适用
一、从结婚到胚胎冻存
2006年,20多岁的王丽通过一次相亲认识了比她大4岁的张伟;在恋爱期间,张伟对王丽照顾得无微不至,很快坠入了爱河。
王丽与张伟的感情并不被家人看好,然而王丽早已在心底里认定了张伟;于是在相恋两年后,王丽做出了一个大胆的决定,偷拿户口本与张伟办理登记结婚手续。
瞒着父母结婚,起初王丽夫妻俩的生活并不富裕,日子过得有些艰苦;但两个人始终本本分分,凭借着勤劳和努力,一起用心经营着小家庭。
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的生活逐渐有了起色,慢慢变得越来越好;结婚第二年,他们盖起了自己的房子,然后老人再帮了一点,有了车、有一点点存款,……
虽然两个人的小家庭并不是非常富裕,但是他们能够相濡以沫、彼此珍视;让王丽感到十分欣慰与开心的是,她的父母也慢慢接受了张伟。
接下来,孕育一个孩子成了一家人最大的期待;几年来小两口反复备孕,但是遗憾的是王丽却一直没怀上。
2021年,王丽和张伟了解到,在保定市的一家医院有试管婴儿技术,而且口碑不错;王丽和丈夫商量着,不如来个痛快的直接做试管来圆一个生孩子的梦。
2021年11月的一天,王丽和丈夫带着相关证件来到医院,并正式签订了手术知情同意书等一系列文件;接下来,医院为王丽穿刺取卵,而且很顺利地培育成功了三个胚胎。
胚胎培育成功后,让王丽夫妻俩兴奋不已;不过主治医生告诉他们,三个胚胎还需要冻存起来,等王丽身体恢复好了再进行移植手术。
王丽夫妻俩与医院签订了体外受精胚胎冻存知情同意书,冷冻好了胚胎等待移植;接下来的一年,王丽通过药物和锻炼来逐渐恢复身体。
2022年10月,王丽的各项身体指标终于合格了,医院便为王丽进行了第一次胚胎移植手术,可是遗憾的是这次并没有成功受孕;第一次胚胎移植手术失败,这让他们都有些失望,然而他们并没有因此而灰心丧气。
接下来,王丽再一次调养身体,为下一次胚胎移植手术做好充分准备;他们依然满怀希望,相信终会迎来属于他们的新生命,……
二、“生育权之争”概述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23年3月的一天,王丽突然接到丈夫同事打来的电话,说张伟在工作中意外受伤,目前正在医院进行抢救;听到这个消息,王丽瞬间感到天旋地转,仿佛五雷轰顶一般。
张伟在一家物流公司工作。那天,他在工作中意外从火车上掉了下来;虽然被及时送往医院进行救治,但由于伤情过重还是没能抢救过来。
张伟离世家里的顶梁柱塌了,王丽和公婆都悲痛欲绝;两位老人白发人送黑发人,这无疑是人生中最难以承受的痛苦。
几个月后,王丽渐渐地接受了丈夫意外去世的残酷现实,这时她突然想到在医院里还有两个冻存的胚胎;为了完成丈夫生前想要孩子的遗愿,王丽决定继续做胚胎移植手术。
王丽调整好心态来到了医院,她向医生说明了丈夫去世的事情,并打算继续做胚胎移植手术;可令她没想到的是医院却变卦了,医生告诉王丽,处于单身状态无法进行胚胎移植手术。
这样的结果多数人难以接受,经过几番沟通无果后,王丽决定通过诉讼来解决此事;2024年3月的一天,王丽来到保定市莲池区法院,要求判令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为她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面对这起特殊的诉讼,莲池区人民法院也十分重视;2024年5月20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医院首先拿出了原卫生部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相关规定进行抗辩;伦理原则中的社会公益明确规定,医务人员必须严格贯彻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得对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对于医院的说法,王丽无法接受;她认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中提到的单身妇女指的是未婚女性,而自己当时是已婚状态,现在属于丧偶,根本不属于条文所指的情况。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等规定,法院认为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2024年6月7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为王丽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2025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共同举办了2024年度十大案件揭晓活动;其中,“生育权之争”案,即:保障丧偶妇女辅助生殖权益案入选了十大案件之一。
保障丧偶妇女辅助生殖权益案已入选“指导案例”
有人或许追问,保障丧偶妇女辅助生殖权益案裁判的依据究竟是什么?如:2022年10月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与《民法典》是什么关系等;回答本问,还需从医疗伦理规范说起。
三、医疗伦理规范与公序良俗的适用
所谓“卫科教”,是指科学、教育、文化和卫生四个领域的综合概念,卫科教以〔2003〕176号发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多数人据此可以得出结论,前述“医疗伦理规范”为联合发文,其中包括了公共秩序,如:计划生育政策等。
2003年的背景为,国家实行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如: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胎的政策;在执行上,“提倡”已是事实上的强制,如:“罚款”不属于纪律处分,不少人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被开除公职。
在上述背景下,“医疗伦理规范”必然规定,不得对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前述规定的性质为公共秩序,有人或许追问,将“生育权之争”回溯到当时的背景,法院又如何判决呢?如:《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了“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倘若机械地理解“单身妇女”,如:妇女离婚后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明显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法院应当判决医疗服务合同无效;但是现实生活中,除了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外,还存在着“良俗”,如:延续家族,或者血脉等,丧偶妇女不能评价为“单身妇女”,法院可能判决医疗服务合同有效。
之所以说“可能”判决医疗服务合同有效,其原因之一为,《民法通则》仅规定了公共秩序,而没有规定良俗。多数人据此可以得出结论,在我国,“良俗”难以形成与立法有重要的关系,《民法典》除了规定“公序”外,还规定了良俗,如:第十条规定:“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等。
由于《民法通则》没有区分公序和良俗,有人或许追问,何为医疗伦理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也有明确规定,即:医务人员不得对近亲间及任何不符合伦理、道德原则的精子和卵子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对此,《民法典》也有规定,如:无效婚姻等。
根据上述分析,多数人可以得出结论,在计划生育相对“放开”的情形下,医院变卦,拒绝履行合同没有法律根据;但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的生育权,随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修订而“变动”,如:1992年、2005年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曾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这里的“国家有关规定”,事实是指,计划生育政策。
2015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为“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孩子”后,2018年10月修改为“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有人据此将前述修改的内容评价为“我的胎,我做主”,其法律根据大致也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条规定的“自然人享有身体权。”
在我国,判决丧偶妇女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并不“统一”,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将“生育权之争”案评选为十大案件之一,其意旨在于:作为指导案例。有人或许追问,丧偶妇女享有生育权能否“逻辑”“普遍”地推导出来?
第一,《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多数人据此可以得出结论,妇女没有违反《民法典》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国家应保障妇女的生育权。
第二,《民法典》第十条规定了公序良俗原则,有人或许追问,如何“逻辑”“普遍”地推理呢?作者演示如下,供法律人参考:
对法律大前提进行分解: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法律人可以将第十条的内容分解为: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处理民事纠纷,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原则推理演示
上述分解的“根据”是标点符号,即:“分号”的含义之一,“穿透”,即: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可以穿透“法律”;此为法律原则的适用的具体规定:
例如:收养即使没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办理登记,事实收养倘若符合“良俗”也为有效;多数人据此可以得出结论,医疗服务合同条款即使载明了“医疗伦理规范”,丧偶妇女也享有生育权。
欢迎大家持续关注今日法律重述,具体案情与《今日说法》“同步”。视角不同,评价的内容可能略有差异;上述结论如有不当,敬请各方谅解,甚至“留言”批评、指正。
来源:法能量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