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夫妻离婚后,儿子由父亲抚养,母亲每月支付抚养费。几年后,女方以收入明显下降,每月还需承担房贷、车贷以及社保费用为由请求“砍”去大半抚养费。这样的理由,法院会支持吗?
夫妻离婚后,儿子由父亲抚养,母亲每月支付抚养费。几年后,女方以收入明显下降,每月还需承担房贷、车贷以及社保费用为由请求“砍”去大半抚养费。这样的理由,法院会支持吗?
5月12日,湖南高院发布了一则判决案例。2021年,大壮与小美经广州某法院判决离婚,儿子小明由大壮抚养,小美每月向大壮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小明年满十八周岁止。此后小美按判决内容履行了四年义务。2025年,小美提出,自己因病无法进行重体力劳动,导致收入明显下降,每月还需承担房贷、车贷以及社保费用,自身生活拮据,希望能将抚养费数额进行合理调整,降低为每月800元。
对此大壮并不同意,他认为,小美主张的关节损伤并不属于严重的疾病,不影响工作,且小美离婚后又重新购买了房子、车子,其从事的是美容与主播行业,月收入一两万不成问题。儿子小明长期随大壮在广州市区生活、学习,广州消费水平较高,前妻降低抚养费,会导致自己经济压力大。两人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新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本案中,小明随大壮长期在广州市生活、学习,在小美与大壮的离婚诉讼中,广州市某法院判决:“根据小明的教育、生活需求及小美与大壮的工作收入情况,确定由小美每月向大壮支付小明的抚养费为2000元,直至年满18周岁止”。该判决在充分考虑了各种因素之后确定抚养费为每月2000元,合法合理。
现小美主张因病导致其收入明显减少,其虽然向法院提交了房贷记录、门诊检查单等证据,但小美在上次离婚诉讼中获得补偿款31万余元,作为小明的母亲,明知每月要向小明支付抚养费的情况下,仍将补偿款用于购买房产与车辆,还进行了贷款,表示其确信有能力负担这些费用。
法院判决支付抚养费在先,离婚后贷款购买房产与车辆在后,小美以在后行为对抗在先法定义务,不合情理亦于法无据。此外,小美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属于经济收入长期显著降低,确实无力按原定数额给付抚养费等特定情况,故小美的诉请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了小美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据了解,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是涉及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类型。那么,离婚时,子女的抚养费是怎么确定的呢?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李小亮律师向记者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例如,支付抚养费一方的月收入1万,一个孩子的抚养费一般在2000—3000元。
什么情况下,离婚后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可以要求调低抚养费呢?李小亮律师介绍,离婚后,在符合特定情形下可以调低抚养费,法律依据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但是,法律对此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给付一方如果出现: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因遭遇重大变故导致收入显著减少,难以维持原抚养费数额等情形,可以要求调低抚养费。主张调低抚养费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提供收入减少、经济困难等相关证据,由法院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调低抚养费的合理情形。
扬子晚报网/紫牛新闻记者 郭一鹏
校对 盛媛媛
来源:紫牛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