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医疗平台数据“搬运”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审维持200万赔偿

360影视 动漫周边 2025-05-13 16:10 1

摘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海洋公司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海洋公司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时代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开支30万元。海洋公司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海洋公司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海洋公司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时代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开支30万元。海洋公司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来源 | 北京海淀法院

作者 | 李思頔 施俊文

因认为海洋公司经营的平台大量爬取、搬运其平台的患者点评数据、医生科普文章数据等平台数据(以下合称涉案数据)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时代公司将海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海洋公司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万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海洋公司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海洋公司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时代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开支30万元。

宣判后,海洋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案 情 简 介

时代公司诉称,其是甲平台的运营者。该平台作为全国领先的互联网医疗平台之一,经过多年经营,积累了大量与诊疗有关内容以及医生在平台发表的文章等数据。海洋公司系乙平台的经营者,与时代公司存在商业竞争关系。海洋公司经营的乙平台大量爬取、搬运甲平台的患者点评数据、医生科普文章数据等。时代公司认为海洋公司该行为违反了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当损害了时代公司的竞争优势,攫取了时代公司的商业机会,给时代公司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构成不正当竞争。

海洋公司辩称,其运营的乙平台与时代公司运营的甲平台分属互联网医疗领域不同赛道,二者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涉案数据归属于用户,时代公司不享有相应权益。时代公司证据无法证明海洋公司实施了被诉行为,即便海洋公司实施了被诉行为,其使用的系甲平台中的公开信息,未超过“必要、合理”的限度,未违背行业通行的商业道德,不存在不当目的,且已及时删除处理,未给时代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代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亦缺乏依据且明显过高,不应得到支持。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时代公司与海洋公司同处互联网医疗领域,所面向的用户群体、提供的服务内容以及开展的经营活动均有重合之处,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同业经营者。

时代公司合法地对用户生成的内容进行收集,并通过不同分类,对涉案诊疗问答、就医评价和涉案医学科普文章进行收集、存储、编排、整理后,以内容集合形式整体向用户和社会公众传播并加以利用,进一步吸引患者和医生用户聚集,由此获得了交易机会和市场竞争优势。时代公司对于涉案就医评价和涉案医学科普文章合集所享有的竞争性权益,独立于平台用户对其创作内容所享有的权利,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海洋公司抓取甲平台数据并在乙平台中进行展示,导致乙平台对甲平台产生实质性替代的后果,损害了时代公司的竞争利益。海洋公司以几乎不进行投入、不付出成本的方式获取竞争优势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符合行业普遍接受的商业道德,损害了用户及消费者利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 官 说 法

数据作为在数字经济下起着核心作用的重要资源,驱动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蕴含着极大商业价值。本案聚焦互联网医疗平台数据,通过认定竞争关系,遵循平台数据价值的判断依据,合理界定平台数据权益,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对被诉行为的正当性进行价值考量和利益平衡,对互联网医疗领域数据不正当抓取、搬运行为进行了有效规制,在有力保障了平台经营者的数据权益和数据价值的同时,激励互联网医疗这一新兴领域中经营者通过合法经营积累平台数据,为患者提供更为精准、全面的服务,进一步提升消费者福祉。

来源:知产力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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