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抢种土地真能“抢占先机”?

360影视 日韩动漫 2025-05-14 09:38 1

摘要:近日,黑龙江富锦市某村村民王某与邻居张某因一块闲置土地的承包权引发纠纷。该地块此前由张某耕种,后因张某外出务工闲置。王某认为土地长期闲置,自己有权耕种,便在未与张某沟通、未取得村委会确认的情况下,强行在该地块上播种玉米。张某得知后,从外地赶回,要求王某停止耕种

在农村,土地归属争议时常发生。当有人认为“先种先得”,企图通过抢种土地来“占据主动”,这样的做法真能如其所愿吗?

案情回顾

近日,黑龙江富锦市某村村民王某与邻居张某因一块闲置土地的承包权引发纠纷。该地块此前由张某耕种,后因张某外出务工闲置。王某认为土地长期闲置,自己有权耕种,便在未与张某沟通、未取得村委会确认的情况下,强行在该地块上播种玉米。张某得知后,从外地赶回,要求王某停止耕种并恢复土地原状,遭到拒绝。张某多次协商无果,一气之下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清除地上农作物、返还土地,并赔偿因破坏土地造成的损失。

案件审理

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调查发现,在村集体土地台账上该地块的承包经营权归属张某,且张某持有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办法官向双方释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王某未经权利人同意擅自抢种土地的行为,既违反法律规定,也违背公序良俗,属于侵权行为。法官对王某进行批评教育,指出其“抢种即占有”的错误观念不仅不能实现目的,还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调解,王某认识到自身错误,主动清除地上农作物,并向张某赔偿一定损失。张某撤回起诉,双方达成和解,土地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法官寄语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重要财产权益,受法律严格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合法原则,任何通过抢种、强占等方式侵犯他人土地权益的行为均属违法,不仅无法获得法律支持,还可能面临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法律后果。遇到土地权属争议,切勿采取私自抢种、破坏等极端手段,应及时向村委会、乡镇土地管理部门反映,通过调解、确权或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唯有依法维权、依规行事,才能真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农村土地关系稳定有序。

来源:人民法治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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