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关于“同类项目业绩”争执的实践案例解析

360影视 动漫周边 2025-05-14 13:53 1

摘要:某初级中学智能化设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339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评审方式采用综合评分法。2024年12月26日采购人发布招标公告,2025年1月16日双方签订采购合同,随即中标供应商开始履约,2025年3月项目完成验收。

基本案情

某初级中学智能化设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339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评审方式采用综合评分法。2024年12月26日采购人发布招标公告,2025年1月16日双方签订采购合同,随即中标供应商开始履约,2025年3月项目完成验收。

该项目评分细则规定的业绩分为3分,中标供应商业绩得分为3分,投诉人业绩得分为0分。排名第二的投诉人总分比排名第一的中标供应商少2.55分。

该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为:投标人2021年以来(以签合同时间为准)至今有完成过同类采购项目业绩的,每提供一个业绩案例得1分,最高得3分(需同时提供合同关键页、验收报告,不提供或不符合的不得分)。

2025年2月10日,排名第二的投诉人向市财政局投诉。认为其在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7个同类采购项目业绩均未得分。招标文件中评分标准并未写明被认定为同类项目要求的金额比例,评标委员会给出的不得分理由完全不充分。

中标供应商的7个业绩(得3分):某镇中心幼儿园弱电设备采购项目、某镇卫生院弱电智能化设备购置项目、某市社会治理综合指挥服务中心弱电(智能化)设备采购项目、某定制新基地IT基础建设项目、某市应急救援培训基地(城北特勤消防站)项目弱电工程项目、某师大附属科技城小学和幼儿园弱电与智慧校园设备采购项目、某科技大学智能化系统设备项目。

投诉人的7个业绩(得0分):某市公安局XH区分局2021年度到期改造监控租赁项目(560路),某市公安局XH区分局2021年度到期改造监控租赁项目(1000路),某市公安局XH区分局2020年到期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改造(257路)(租赁)采购项目,某市公安局XH区分局2020年到期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改造(400路)(租赁)采购项目,某街道智慧安防小区建设项目,某交警中队新营房装修弱电系统项目,某市QT区某街道某村数字乡村工程项目。

各方观点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诉人的业绩不应得分。投诉人提供的7个业绩只有少部分类似本采购项目,不能认定为同类项目业绩,故7个业绩均不应得分。该项目主要采购内容包括:智慧校园系统构成的硬件设备、软件平台及学校的弱电系统、广播系统。对投诉人投标文件中7个案例业绩评审分析:案例1、2两个项目为公安系统监控设备租赁,属于租赁服务项目且未包括智慧校园系统构成的硬件设备、软件平台开发内容,不属于同类项目业绩。案例3、4两个项目为监控、网络设备集成,未提供智慧校园系统的硬件设备及软件平台开发内容,不属于同类项目业绩。案例5为智慧小区安防设备采购、安装集成项目,未提供智慧校园系统的软件平台开发内容,不属于同类项目业绩。案例6为弱电系统智能化设备采购、安装集成项目,未提供智慧校园系统的软件平台开发内容,不属于同类项目业绩。案例7为数字化设备采购、安装集成项目,未提供智慧校园系统的软件平台开发内容,不属于同类项目业绩。综上所述,评审专家审核确认,投诉人提供的7个业绩都不属于同类项目业绩。

投诉人认为自己的业绩应该得分。其提供的7份同类采购项目业绩合同均为2021年以后签订,且项目内容包含信息化设备采购、监控网络施工、弱电系统智能化设备采购与集成、声光电多媒体系统施工集成、信息化机房建设、LED大屏安装及硬件相关的软件应用平台布置联调等。

采购人认为,该项目既包含软件开发,又含有监控、多媒体等各类硬件系统的安装部署,具体包含教室多媒体、办公用计算机、录播系统、智慧校园系统、校园监控系统、网络系统、广播系统、互动录播系统及报告厅—改造升级9块组成部分,且场景是使用中的校园,存在特殊性,故招标要求的同类项目业绩一般指智慧校园与园区类项目业绩。校园智慧系统该项目既包含软件开发,又含有硬件安装(含校园基座校园数据大脑、校务管理与家校协同应用、校园发布、平安校园、摆闸三通闸机人脸识别设备、AI运动吧、AI引体向上、AI实心球及政务云等10多项)。该部分的预算金额为90万元,属于核心内容。

处理结果

2025年3月13日,市财政局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投诉事项成立。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同类采购项目业绩”,但未明确“同类采购项目”的具体范围。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项目与其他类似场景(非智慧校园系统)的软硬件集成项目存在何种实质性区别,评标委员会对此也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投诉人提供的7个业绩的具体情况,可以认定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的业绩评审错误。

问题引出

同类采购项目业绩的“同类”如何认定?

案例分析

市财政局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的关键依据为:对于评审过程中不予认可的业绩,依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强调被投诉人需要证明“本项目与其他类似场景、类似项目存在何种实质性区别”,评标委员会不认可业绩的,能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反之,对于给分的供应商业绩,评标委员会需要给出“本项目与其他类似场景、类似项目存在实质性相同”的理由。

为了便于界定何为“同类项目”,招标文件中是否可以写明被认定为同类项目要求的金额比例呢?例如采购文件要求“智慧校园软硬件金额须达到100万元或者占项目预算金额的30%”,这样是否可行?但笔者认为,这样更容易掉入“特定行业或者特定金额”的坑。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将业绩设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超过2个则需要重点审查是否具有合理性),并且需要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作为评分因素时,业绩个数一般也不宜太多或者分值太高(否则涉嫌歧视新成立的供应商),还应当尽可能清楚界定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同类”“类似”等字样比较笼统,评审过程中专家不太好把握,也容易产生争议,甚至引发供应商质疑、投诉。

评审过程中专家判断供应商提供的业绩是否属于同类项目,一般需要重点看合同、协议的相关条款,所以招标(采购)文件评审要求的供应商业绩佐证材料最好包括合同、协议复印件。对于同类、类似业绩的判断,还可结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政府采购品目分类加以辨别。

综合评分法下将业绩设置为评分因素时,除了要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外,还要注意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特定金额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否则容易触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采购项目需要考察供应商类似业绩的,可以设置全国性的、非特定行业、非特定金额的类似业绩,也可以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特点和采购需求出发,对供应商提出类似业绩要求或者评审加分标准,但必须注意的是要保证具有类似业绩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数量足够多,以维护政府采购项目的竞争性、公平性。

来源: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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