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编中的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名誉权等权利。其中,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明确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
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与体育领域息息相关:
一、运动员权益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编中的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名誉权等权利。其中,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明确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运动员本人许可,商家擅自将其比赛照片用于产品宣传,属于典型的侵犯肖像权行为。依据该法典,运动员作为肖像权人,有权依据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商家停止侵权行为,并依照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等规定,就其受到的损失获得相应赔偿。
二、赛事合同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编,对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在体育赛事场景下,赛事主办方与运动员、赞助商、转播商等签订的合同,均受此编约束。例如,当赞助商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支付赞助款项时,依据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赛事主办方可以据此,要求赞助商承担相应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体育场馆设施安全责任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编规定,体育场馆设施的所有者或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依照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体育场看台座椅松动未及时维修,导致观众摔倒受伤,场馆方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依照该法条规定,对观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东南沿海消息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