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内容
个人信息保护方面
01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案例:孙某燕与某通信公司某市分公司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孙某燕在该公司入网办理电话卡后,持续收到营销人员的推销电话,多次投诉无果。法院认为该公司擅自电话推销,侵扰了孙某燕的私人生活安宁,构成对其隐私权的侵犯,判决该公司未经同意不得向其拨打营销电话,并赔偿相关费用。
加强窗口服务质量
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方面
02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俞彬华诉广州华多网络案。俞彬华在YY直播平台的账号在异地被登录并被盗刷虚拟财产。法院认为俞彬华对账号、密码保管不善负主要责任,华多公司在防盗措施和服务上存在疏漏负次要责任,判令华多公司赔偿被盗虚拟财产价值的40%。
网络侵权责任方面
03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余某诉酷狗公司案。余某向酷狗公司实名举报主播违规行为并要求保护隐私,但公司客服向主播泄露其身份信息。法院审理认为酷狗公司侵害了余某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判决其向余某出具书面致歉声明,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电子合同方面
04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案例:甲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乙公司发送了一份采购合同,乙公司回复邮件表示同意。后甲公司以合同未采用纸质书面形式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乙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依据该法条认定电子合同有效,判决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网信普法·和静
网信部门提醒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上散布谣言信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网信宝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