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人员贪腐案占比七成,海淀法院互联网企业案例披露

360影视 动漫周边 2025-05-15 22:14 1

摘要:根据2020年至2024年,海淀法院近五年审理的贪腐犯罪案件来看,近五年该院共审理非国家工作人员贪腐犯罪案件350件,其中,涉互联网企业内部人员贪腐犯罪案件127件,占比约36%,罪名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涉案金额3亿余元,近三年

今天看到一则新闻,标题是《海淀法院:互联网大厂内部人员贪腐占比超七成》,惊呆了,七成的大厂人员贪腐?

看了看海淀法院的《互联网企业内部人员贪腐犯罪案件白皮书》才知道,350件贪腐案里,有互联网企业人员贪腐案127件,127件里大厂人员案件有93件:

根据2020年至2024年,海淀法院近五年审理的贪腐犯罪案件来看,近五年该院共审理非国家工作人员贪腐犯罪案件350件,其中,涉互联网企业内部人员贪腐犯罪案件127件,占比约36%,罪名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涉案金额3亿余元,近三年案件量呈回涨态势。

(一)从企业类型看,案件集中在辖区大型互联网企业内

127件案件中,互联网“大厂”内部人员贪腐犯罪案件数共93件,占比73%,犯罪金额共计1.84亿余元,占比60%,个案平均犯罪金额达197万余元。

(二)从部门类型看,涵盖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业务部门贪腐问题更为突出

127件案件中,涉及公司部门包括采购销售、产品规划、渠道运营、市场管理、用户管理、内容管理等直接接触和管理平台用户、从事产品运营推广的业务部门,以及技术运维、财务、后勤、人事等职能部门。其中,涉业务部门贪腐案件共104件,占比82%。

(三)从人员身份看,被告人年龄中青年化、职级中层化

经统计,案件涉及被告人共203人,被告人案发时年龄在22岁至53岁不等,平均年龄为36岁。其中,年龄在18岁至45岁的被告人185人,占比91%,46岁以上的被告人18人,占比9%。从任职情况来看,大部分案件被告人所任职务为部门经理、总监、主管、负责人等具有一定管理职权的职位,此类案件79件,占比62%。

(五)从犯罪金额看,“数额巨大”案件占比高,职务侵占犯罪金额最大

按金额区间划分,犯罪金额为50万元以下的案件37件,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35件,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案件39件,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案件13件,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3件。犯罪金额100万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案件占比达43%。从案由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犯罪金额共计1.02余亿元,职务侵占罪犯罪金额共计1.63余亿元,挪用资金罪犯罪金额共计1200余万元,另有同时涉及两个以上罪名的案件7件,犯罪金额为2700余万元,职务侵占犯罪金额相较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和挪用资金犯罪金额整体更高。

(六)从判决情况看,案件追赃挽损效果较好,刑罚判处体现宽严相济

127件案件中,69件案件被告人在法院审理阶段完成了全额退赃退赔,35件案件被告人部分退赃退赔,审理阶段全额追赃挽损率达54%,追赃挽损金额共计9400余万元。刑罚适用方面,203名被告人中,判处实刑147人,刑期自拘役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二年不等,判处缓刑56人,缓刑适用率达28%。刑罚适用综合考虑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犯罪金额、对被害单位造成的损害后果等,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互联网企业内部人员贪腐犯罪突出特征

在“互联网+行业”新业态模式下,以线上平台为依托,贪腐犯罪手段往往与技术紧密结合,利用网络的匿名性、虚拟性等特点,手段更为多样、隐蔽。

在受贿型案件中,被告人既有在招投标、合同签署等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合作方好处和回扣的传统受贿方式,也有为他人在平台入驻、内容评级、热搜提报等事项中提供便利,为他人获取隐性准入和竞争优势,收受他人钱款的新型贪腐方式。在职务侵占犯罪中,除传统的虚假报销、虚增交易环节等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也有被告人通过虚假交易刷单骗取平台补贴款和优惠券,虚增、篡改后台业务数据骗取平台奖励款等利用平台交易规则侵占公司财产的新型手段。新型贪腐模式相较传统贪腐模式隐蔽性更强,更加难以察觉。

互联网平台运营过程中,往往伴随发行多种多样虚拟货币,用于平台内部交易和支付,大量看不到摸不着的虚拟财产应运而生,不论是流量,或是平台拟制的虚拟币、点券、代金券等,因具有相对稳定的流通渠道和变现规则,被赋予了经济价值,贪腐犯罪不法获利也随之突破了实体限制,虚拟财产成为不法利益的新载体。127件案件中,涉虚拟财产贪腐犯罪案件共15件,犯罪金额共计3365万余元。

【案例】韦某职务侵占案——公司高管利用实控公司行自我交易,骗取巨额合同款

基本案情:被告人韦某于2006年1月入职某互联网搜索引擎公司,历任财务部总监、高级总监,2018年1月任公司副总裁,全面负责财务部管理工作。2018年3月至2019年6月间,韦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其实际控制的某财税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害单位签订多份虚假的财务尽调业务约定书、税务咨询服务协议书和税务申报服务协议书,分多次侵占被害单位共计人民币979.2万元。2020年4月20日,经公司报案,韦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依法冻结了涉案的韦某及关联人员、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在法院审理期间,韦某在亲属帮助下退赔人民币50万元,被害单位对韦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审理情况: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韦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案件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现判决已生效。

【案例】高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互联网“大厂”餐饮专家收受供应商巨额贿赂

基本案情:被告人高某某于2017年2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餐饮专家工作,全面负责公司餐饮供应商的引入、对接、日常监督、资金结算、合同续签等环节。2017年4月11日至2020年5月21日间,被告人高某某利用担任上述职务的便利,向公司餐饮供货商北京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和北京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明某某索取钱款共计人民币1000余万元,为上述公司在资金结算、合同续签等环节谋取利益。高某某于2020年6月15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本案侦查阶段,高某某亲属代为退缴赃款人民币800万元。

审理情况: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判决:被告人高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一审宣判后,高某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改判其有期徒刑六年,扣押、冻结在案的钱款,依法予以没收。

【案例】郭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短视频平台运营人员索要、非法收受主播行贿款

基本案情:2021年7月至2022年11月,被告人郭某某作为某短视频平台主播运营人员,利用管理主播等职务便利,向主播张某等四人索要或非法收受钱款共计人民币300万元,用于购房、购车、网络游戏、日常消费等,现涉案钱款均未起获扣押。2023年2月15日,郭某某自动投案。

审理情况: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案件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现判决已生效。

【案例】:苑某某、柴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渠道销售经理违规发放货款折扣券,收取经销商大额贿赂

基本案情:被告人苑某某、柴某于2014年至2017年间,利用担任某大型科技公司DCG业务渠道管理部渠道销售经理的职务便利,私自修改代理商的进货数据,违规向多家代理商发放可用于在销售系统内部折抵货款的折扣劵,为代理商谋取不正当利益。苑某某非法收受代理商给予的钱款269万余元,柴某收受代理商给予的钱款97万余元。2020年5月26日,柴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当日,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二被告人已退赔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

审理情况: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苑某某、柴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被告人苑某某犯罪数额巨大、柴某犯罪数额较大,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判决:一、被告人苑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被告人柴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案件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现判决已生效。

来源:名侦探柯西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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