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四盘区主运大巷末端三岔口处设置的顶板离层仪被喷浆料覆盖,无法读数,未及时处理;
检查发现陕西神木大砭窑气化煤有限责任公司违法事实
1.4503运输顺槽带式输送机设备列车处的变坡点;
2.四盘区主运大巷末端三岔口处设置的顶板离层仪被喷浆料覆盖,无法读数,未及时处理;
3.4505辅运顺槽掘进工作面4#联巷皮带机机头处灭火沙箱内的沙子潮湿,灭火器材的数量、规格、存在地点未在《矿井2025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明确;
4.4505辅运顺槽掘进工作面一台接线盒外壳与接地母线的连接铜线截面为6mm2,小于规定的25mm²;
5.井上下供电系统图中,盘区变电所Ⅰ回进线编号841高压配电开关短路整定值900A,大于中央变电所编号835高压配电开关(盘区Ⅰ回出线)短路整定值630A,配电网路不具备短路保护功能;
6.注氮机房和空压机房使用的5台空气压缩机安全阀动作压力均超过额定压力的1.1倍;
7.主平硐950m处顶板出现离层、破碎,加强支护强度不足,不能有效控制顶板完整;
8.主平硐安装有带式输送机,900-1100m处消防管路仅安装了阀门,未设置支管;
9.矿井5-2煤回风大巷、回风斜井、辅运大巷内10处地点使用集中式隔爆水棚作为主要隔爆棚;
10.矿井9#无轨胶轮车仪表盘故障,车辆运行时,仪表盘中发动机转速一直显示为零;
11.4503运输顺槽皮带机头处未安设防护栏;地面上仓带式输送机机头卸载滚筒转动部位未加装护罩或者遮栏等防护设施;
12.主平硐开口至800m范围内底板、管线积尘,未及时清扫、冲洗;
13.主平硐自动报警灭火装置内干粉过期,需进行更换(煤矿自查发现,正在整改);
14.矿井主平硐暖风道未安设防火门,副平硐井口2处暖风道装设一道防火门。(煤矿自查发现,正在整改);
15.现场试验主平硐自动报警灭火装置,自动报警灭火装置故障无法正常使用(煤矿自查发现,正在整改);
16.4503运输顺槽电缆托架处高低压电缆吊挂混乱,与通讯线缆交叉缠绕,间距不足0.1m;
17.4503运输顺槽自然发火观测点处设置的一氧化碳传感器安设距离顶板400mm;
18.4502-1#永久密闭墙未安装压差计观测密闭内外压差;
19.4505辅运顺槽掘进工作面皮带机头处底皮带跑偏并摩擦皮带架子;4505辅运顺槽胶带机110-130#架处底皮带向非人行侧跑偏,摩擦机架;
20.4505辅运顺槽掘进工作面1400米处2处排水管吊挂点螺丝未按照《4505辅运顺槽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要求固定;
21.4505辅运顺槽掘进工作面照明综保短路整定值设置为10A,与供电系统中短路整定值40A不一致,未及时调整整定值;
22.4505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应急广播处使用非阻燃塑料纸防护电气设备;
23.现场检查发现,矿井4503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外端集中隔爆水棚有3个水袋水量不足1/3,有2个水袋破损无水;
24.矿井回风斜井中甲烷传感器悬挂位置距顶板距离1.8m;
25.4503回风顺槽风门处一台防爆接线盒连接不同直径电缆两端未设置注有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的标志牌;
26.矿井4503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防火门墙采用对开门,现场试验发现,其中一扇门受巷道顶部外漏锚杆影响无法关闭,导致该防火门墙不能起到封闭作用。
以上隐患,分别违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1145-2015)16.5.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3.《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4.《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九条第二款;
5.《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二条第一款;
6.《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一项;
7.《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二条第四项;
8.《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一款;
9.《煤矿用被动式隔爆设施安全技术要求》(GB43066-2023)4.3;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11.《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九项;
12.《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14.《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款;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16.《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
1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6.1.1;
18.《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三项;
19.《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第五款;
20.《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
21.《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22.《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第四款;
23.《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6.5.2.7a);
24.《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6.1.1;
25.《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款;
26.《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三条。
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9.《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1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1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关于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行政处罚中不予、减轻、从轻情形的执行说明》第五条第二项;煤矿自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上传到监管监察系统并以正式文件上报监管监察部门,不予行政处罚;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关于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行政处罚中不予、减轻、从轻情形的执行说明》第五条第二项;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关于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行政处罚中不予、减轻、从轻情形的执行说明》第五条第二项;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合并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240,000.00),警告。
神木大砭窑气化煤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5年05月23日,注册地位于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西沟乡大砭村,法定代表人为郭*林。矿井井田面积25.4091Km2,生产能力为150万吨/年。
来源:谈地论天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