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活动家长意外受伤,责任由谁来担?

360影视 日韩动漫 2025-05-16 13:37 4

摘要:在进行“背对背套圈拔河”游戏过程中,王阿姨与其他家长向相反方向发力拉绳子移动时,不幸头、背部朝下摔倒在地受伤。王阿姨受伤后,经医院确诊为腰部损伤与多处椎体压缩性骨折,先后辗转多家医院治疗,累计花费医疗费近6万元。

在参加亲子活动时,

意外受伤的情况偶有发生。

一旦发生,如何责任如何划分?

要是活动举办方的分公司注销了

后续的赔偿责任又该由谁来承担呢?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某天,王阿姨陪着外孙、外孙女参加某早教机构举办的亲子游戏活动。

在进行“背对背套圈拔河”游戏过程中,王阿姨与其他家长向相反方向发力拉绳子移动时,不幸头、背部朝下摔倒在地受伤。王阿姨受伤后,经医院确诊为腰部损伤与多处椎体压缩性骨折,先后辗转多家医院治疗,累计花费医疗费近6万元。

早教机构经营者河南某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康平路分公司(后简称“某文化公司分公司”)虽支付了部分费用,但并不足以支付王阿姨因治疗、康复等产生的各项合理开支。

2024年8月该分公司注销,王阿姨无奈之下,将其总公司河南某托育服务有限公司(后简称“托育服务公司”)诉至中原区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67316.08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文化公司分公司举办的该亲子游戏活动存在安全风险。由于参加人员对向发力,不能面对面查看对方情况,且发力不均易导致站立不稳摔倒。

而该分公司作为亲子活动的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对设定活动危险性预防不足,未对参加人员尽到全面安全提醒注意义务,也未提供足够安全保障措施,如在活动场地铺设地垫等,因此对原告王阿姨的摔伤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王阿姨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年逾六十岁,对参加此类活动的风险应有一定认识,但其忽视了这些风险,自身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情判定某文化公司分公司承担85%的责任,王阿姨自行承担15%的责任。

关于分公司注销后的责任承担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现某文化公司分公司已注销,故应由总公司托育服务公司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托育服务公司赔偿原告王阿姨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 30826.81元,驳回其他及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

组织活动者在举办各类活动时务必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制定完善的安全保障方案,做好安全提醒工作,尽可能消除潜在安全隐患。一旦因自身过错导致他人受伤,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参与者也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尤其是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在参加活动前要对活动风险进行充分评估,谨慎参与,避免因自身疏忽遭受伤害。只有活动组织者和参与者共同重视安全,才能有效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营造安全、和谐的活动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来源:博学多才的小龙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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