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线下核验:取得行政许可决定后,需到政务服务大厅核验并补交纸质申报材料,方可领取许可证或批文;
一、需申请资质的业务范畴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以下情形需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
- 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包括电视剧、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纪录片等内容的制作与发行)。
二、申报流程与材料提交
受理方式:
目前行政审批事项全程网上申报、网上办理,具体流程如下:
1. 线上申请: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提交电子材料;
2. 线下核验:取得行政许可决定后,需到政务服务大厅核验并补交纸质申报材料,方可领取许可证或批文;
3. 现场支持:政务服务大厅提供电脑、扫描仪等设备,协助完成网上申报。
注意:政务服务大厅不再直接受理纸质材料,仅用于结果核验与领取证件。
三、无需另行申领许可证的情形
1. 分支机构设立:
- 已持证机构在异地设立独立法人资格分支机构,需向当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另行申领许可证,并向原审批机关备案;
- 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分支机构,无需重复申领许可证。
2. 广播电台、电视台自制内容:
依法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经营自有广播电视节目,无需额外申请许可证。
四、违规处罚措施
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擅自开展业务:未取得许可证擅自设立制作单位或制作节目,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取缔违法活动,没收专用工具、设备及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许可证变更与注销规则
变更情形:
- 当许可证载明的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章程等事项发生变更时,需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审批。
注销要求:
- 终止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六、有效期与延续办理
- 有效期: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
- 延续流程:
- 需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 行政机关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决定视为准予延续。
七、政策依据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3号)、《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来源:YDYX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