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与强迫交易罪有何区别?

360影视 日韩动漫 2025-05-16 19:55 2

摘要:2014年3月初,某电视台工作人员被告人安某在工作中完成了一篇关于A公司的负面报道,后因故未被采用播放,心生不满,欲以此从A公司得到好处,并将该想法告知了被告人胡某。

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敲诈勒索罪与强迫交易罪有何区别?

2014年3月初,某电视台工作人员被告人安某在工作中完成了一篇关于A公司的负面报道,后因故未被采用播放,心生不满,欲以此从A公司得到好处,并将该想法告知了被告人胡某。

二人经商量后决定由胡某找人联系并以年度公关合作的名义让A公司支付胡某的公关公司服务费人民币200万元。

后被告人胡某安排被告人李某某具体操作此事并将安某通过短信发送的“A公司税务黑洞”文章、“3.15期间要播放”等谈判要点转发给李某某。

后被告人李某某按照被告人胡某授意于2014年3月7日开始先后将上述短信转发给A公司相关负责人杨某某、郎某某,并于3月12日与A公司法务胡某某及李某在某省体育中心某茶室见面,表示握有A公司负面新闻,让A公司向指定的公关公司账户内汇款600万元,否则3.15期间曝光,并要求A公司于3月15日之前答复。

后因A公司未予理会,被告人李某某于2014年3月18日将被告人胡某于3月17日发给其的暗访片段发送给胡某某以进一步施压。

2014年3月20日,A公司至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安某、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其后,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安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胡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三、被告人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四、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1.强迫交易罪是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买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侵害的是自愿、平等交易的市场秩序,是正常交易的异化,但存在交易的基础事实

本罪的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平等交易的市场秩序,次要客体是他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

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不能构成强迫交易罪。强迫交易罪获取的“暴利”一定是在“合理差价”的暴利限度内,如果超出了该限度,其性质必然发生了变化。

2.敲诈勒索罪是由行为人实行某一加害行为,迫使被害对象感到畏惧,出于不自愿的意思交付财物的一个过程。

行为人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行积极的威胁、胁迫,利用被害对象的恐惧心理以达到牟取利益的目的

所谓威胁的手段是指以将要对被害对象实施暴力、破坏其名誉等等相威胁,利用对方的困境或弱点,迫使被害对象交付财物或提供财产性利益的行为。

因此,敲诈勒索犯罪中,威胁手段的本质是以引起他人心理上恐惧的精神强制方法,最终结果是致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该恐惧心理而不得不处分财产,以此非法获利。

敲诈勒索罪中,行为人获取非法利益仅仅因为其威胁行为起到了使被害人恐惧的作用,行为人不用付出任何对价即可获取利益,这是区别于强迫交易罪最本质的地方。

敲诈勒索罪的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3.媒体人借危机公关之名索要钱财的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中威胁行为的本质和目的,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

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二十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我的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

来源:何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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