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同月,石某与某工程公司签订《安装协议》,约定:“工程公司为陶瓷公司安装厂房。工程全部完工、陶瓷公司验收合格后,按实际工程量支付工程款。”
工程公司:活干完了,尾款呢?
老板:陶瓷公司没验收,现在还没法给!
一场因 “验收合格” 引发的合同纠纷,
临湘法院为何判原告败诉?
真相到底啥样?
一起看看
2024年2月,石某承包了某陶瓷公司一厂房重建项目。
同月,石某与某工程公司签订《安装协议》,约定:“工程公司为陶瓷公司安装厂房。工程全部完工、陶瓷公司验收合格后,按实际工程量支付工程款。”
厂房建设完工后,石某通过多方途径催促陶瓷公司验收,陶瓷公司未予验收。2024年4月,经石某与工程公司结算,工程总价为118万余元,石某向工程公司实际支付88万元。
事后,工程公司多次催讨石某支付剩余工程款,石某以陶瓷公司未验收、支付条件不成就为由未予支付。2024年10月,工程公司将石某诉至临湘法院。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安装协议》中约定“工程全部完工、陶瓷公司验收合格后,按实际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这一条款将陶瓷公司验收合格作为被告履行付款义务的条件,该行为实际上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结合查明的事实,陶瓷公司至今未对案涉工程进行验收,该工程从2024年4月结算至今,被告通过自己或指派他人等途径催促陶瓷公司进行验收,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怠于向陶瓷公司主张权利、阻止条件成就的行为。
《安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工程全部完工、陶瓷公司验收合格”这一条件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自成立之日起对双方具有诚信约束力,原告只有在符合当事人约定的生效条件之后才能行使履行请求权,即在陶瓷公司验收合格后才可以向被告主张工程款。
而且,验收是否合格,直接影响到被告向总发包方陶瓷公司领取工程款的权利,在尚未由陶瓷公司验收的情况下,被告已垫付超70%的工程款支付给原告,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案涉工程进行验收,三方可以通过协商、被告可以通过合同之诉、原告可以通过代位权之诉或者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等途径进行救济。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
大家在生活中签合同、做约定时,经常会遇到“附条件”的情况——比如“等房子过户后给房款”“年底业绩达标就发奖金”,这些都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简单说,就是给约定的事儿设个“开关”,只有符合条件了,权利义务才真正生效或取消。掌握这个法律知识,能帮咱们在日常交易中少吃亏、防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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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里的常见场景
借钱:可以约定“你找到工作后,下个月开始还钱”;
租房:可以约定“房租按时交,租期自动延长一年”;
开店合作:可以约定“月营业额超10万,你多分30%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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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哪些“条件”能设?
哪些不能设?
能设的条件得满足两个基本要求:
合法合理:比如租房时约定“按时交房租,否则退房”,这是合法的;但不能约定“三年内不许离婚,否则收回房子”,因为限制婚姻自由违法。
实实在在:条件得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像“明天下雨就送伞”是可行的,但“太阳从西边出来就还钱”这种不可能的事,就不能当条件。
不能碰的红线:
别拿违法的事当条件,比如“帮我逃税就借钱给你”;
别违背公序良俗,比如“断绝父子关系才给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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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签“条件”才清楚,
不扯皮?
写细!写细!写细!
比如跟装修公司约定“验收合格后付尾款”,得写清楚“谁来验收”(业主、第三方机构?)、“啥时候验收”(完工后7天内?)、“咋算合格”(有没有具体标准?)。
举个反面例子:有人租店面时只写“生意好就涨租金”,结果“生意好”没标准,最后闹上法庭。
留证据!留证据!留证据!
如果约定“对方先发货,我再付款”,对方没发货时,你得保留好“催他发货”的记录(微信聊天、短信、邮件都行);
如果是对方要证明“条件成就了”(比如他说“货已验收合格”),他得拿出你签字的验收单,光口头说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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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纠纷咋办?
记住下面两点
别耍心眼儿:
要是你为了不付钱,故意拖着不验收(比如本案里石某要是故意不催陶瓷公司验收),法律会“反着来”——直接算条件成就,你必须付钱;
要是你为了多拿钱,伪造验收单,法律也不认可,直接算条件没成就。
用对招儿:
对方不履行条件时:比如你卖二手车,约定“过户后给全款”,对方拖着不过户,你可以起诉要求“要么过户,要么解约”;
条件被卡住时:比如本案里工程公司遇到“陶瓷公司不验收”,可以试着找第三方机构验收。
记 住
附条件的约定是保护咱们权益的工具,但要用得明明白白——条件写清楚、证据留好,遇到问题别慌,按法律规则来处理。这样既能让交易更靠谱,也能在发生矛盾时知道怎么维权。
来源:澎湃新闻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