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起,这种“表情包”不要再随便用了!有人赔了5500元……

360影视 日韩动漫 2025-05-17 18:13 3

摘要:于20世纪90年代上映的电影《大话西游之月光宝盒》,是中国电影史上的一部经典作品,也诞生了许多“表情包”。

⚠️⚠️⚠

突击检查

是谁?!

在线聊天发信息的时候

一言不合就斗图?

随着互联网发展

“表情包”已成为

日常交流的重要内容之一

但你知道吗?

不是所有“表情包”

都能随便用

就审结了

一起涉“表情包”侵权案件

电影片段被制成“表情包”

运营网站被诉侵权

于20世纪90年代上映的电影《大话西游之月光宝盒》,是中国电影史上的一部经典作品,也诞生了许多“表情包”。

近日,享有电影《大话西游之月光宝盒》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某短视频公司,将一家开放用户分享动图“表情包”的网络公司告上了法庭。

据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法官白婷婷介绍,在被告运营的网站平台上,用户可以将其制作完成的GIF动图“表情包”上传,与其他网友进行分享,其中就包括含有涉案电影画面的“表情包”。

调查发现,涉案网站上有30余张带有与涉案电影相关关键词的动图,供公众浏览和下载。

短视频公司认为,作为网站平台运营方,被告网络公司在明知或应知其网络用户上传的动图可能涉嫌著作权侵权的情况下,依旧未阻止用户上传、传播涉案电影动图,该行为侵犯其视听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电影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从涉案电影连续画面中分离出的一部分片段或者定格画面,亦属于视听作品的组成部分。涉案动图均完整截取自涉案电影,几乎没有进行独创性的处理,没有形成新的表达,且截取部分已对电影片段构成实质性替代,影响了版权方的授权业务,不构成合理使用。

此外,被告网络公司作为专业动图制作、分享平台的运营方,应当知道用户上传涉案动图可能构成侵权,却未尽到基本的注意和管理义务,对侵权后果的产生具有主观过错,构成帮助侵权,应承担相应责任。

涉案电影相关关键词的图片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网络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5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生活中使用影视剧“表情包”

会被认定侵权吗?

对此

法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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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需综合考虑多方因素

关于使用行为的性质和目的

根据使用行为是否获利可以将使用行为的性质分为公益性使用以及营利性使用,营利性使用因可能会对原作产生替代,相较于公益性使用而言更难认定为合理使用;而使用目的的认定则可以结合法条的列举情形判断,如使用的目的是否为介绍、评论或说明问题。

关于被使用作品的性质

根据作品是否公开发表,可以将作品的性质分为已发表作品与未发表作品。受制于发表权这一著作人身权的限制,对未发表作品进行使用,较难认定为合理使用。

关于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

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需要结合原作与后作的相似度比例,以及后作使用原作的具体内容加以判断。后作对原作的使用数量越多、使用比例越高、使用原作核心内容越多,则越难以构成合理使用。

关于市场影响的判断

从某种角度上讲,著作权法实质上也是一部竞争法,著作权人通过优质的作品作为竞争资源,在市场中获得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禁止他人抄袭作品,就是禁止不合理使用他人的竞争优势,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实现消费者获取更多优质文化产品的社会价值。

所以,若后作的使用行为对原作的潜在市场或价值没有产生影响,则说明两部作品在市场竞争中没有产生替代效果,更容易认定为合理使用,反之则产生了替代效果,更容易被认定为侵权。

也就是说

如果该使用行为

既不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

也没有损害作者的正当利益

可以认定为合理使用

· 如果原封不动截取自原影视剧内容的动图,其表达的内容没有脱离原影视作品本身的动作、语言、情绪或者状态。这些“表情包”的传播可能会给影视作品权利人的受众市场产生替代作用,使用这样的动图会有比较高的侵权风险;

· 如果使用传播的动图是经过二次创作的“表情包”,其表达的内容超出了原影视作品本身的表达内容,可能构成对影视作品的转换性使用,传播该类“表情包”的侵权风险就比较低;

·如果是亲朋好友之间点对点的传播,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构成侵权的风险较低。

不过还是要提醒大家

在利用影视剧画面制作动图时

应当注意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规避自身的侵权风险

这两类“表情包”,也要慎用!

第一种:

由真人形象制作而成的

“表情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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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韦先生和袁先生因参加单身微信群活动而相识并逐渐熟悉。某日,袁先生将一张韦先生的照片制成“表情包”,配上“花姑娘滴干活”的文字后,发在两人共同所在的三个微信群。

韦先生对此表示不满,要求袁先生停止这种行为并威胁采取法律行动,但袁先生未予理会也拒绝道歉。之后,韦先生以侮辱行为及由此造成精神困扰为由,将袁先生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袁先生未经原告韦先生同意,擅自制作含原告肖像的“表情包”。尽管被告声称是朋友间开玩笑且没有明显恶意,但在原告明确表示不适并提出异议后,被告未及时道歉或撤回“表情包”,超出了合理限度。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需删除含有韦先生肖像的“表情包”,并向原告书面道歉。

第二种:

虚拟卡通形象“表情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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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此前,“蘑菇头表情包”原创者广州蚊子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蚊子动漫公司”)的授权公司向多家未经许可使用“蘑菇头表情包”的公司进行维权,称对方的行为侵犯了蚊子动漫公司对“蘑菇头”系列美术作品及衍生形象享有的著作权等。

在一起判例中,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表的一篇文章中使用“蘑菇头表情包”构成侵权,赔偿权利人4000余元。

总而言之

在使用“表情包”时

一定要警惕以下两种风险

风险一:商业性使用

出于商业目的制作、传播侵权“表情包”,或将他人享有权利的“表情包”进行商业性使用,若未经授权、未向权利人支付报酬,即便是少量的使用也可能构成侵权。

风险二:“恶搞”真人“表情包”

使用、传播真人形象的同时还恶意丑化他人形象,贬低他人人格,降低他人的社会评价,可能涉及侵犯他人肖像权、名誉权。

大家平时线上聊天、评论

喜欢使用哪一类的“表情包”?

欢迎来评论区分享~

小福先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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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两广大地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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