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数字法治 智慧司法”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发挥社区矫正一体化平台功能,充分运用社区矫正远程视频督察点名系统实施视频监控、工作活动记录、事件记录、视频点验点名等业务工作,推动我省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黑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社区矫正远程视频
督察点名系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数字法治 智慧司法”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发挥社区矫正一体化平台功能,充分运用社区矫正远程视频督察点名系统实施视频监控、工作活动记录、事件记录、视频点验点名等业务工作,推动我省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社区矫正远程视频督察点名系统是以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立体化防控、扁平化管理、可视化指挥、标准化处置为目标,在省市县乡四级司法行政部门纵向贯通、全面覆盖、安全可控的社区矫正信息化应用体系。
第三条 省、市(地)社区矫正远程视频督察点名系统分别部署在省司法厅指挥中心和市(地)司法局指挥中心。县以下社区矫正远程视频督察点名系统部署在社区矫正中心及受委托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场所。
第四条 省市县社区矫正机构建立远程视频督察点名系统用户管理制度,包括用户权限管理、身份认证管理。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不同角色、不同权限进行授权,被授权用户登录系统时应当进行身份认证,身份认证通过后才能登录系统。用户登录后只能使用权限范围内的相关功能。
第二章 督察项目
第五条 省社区矫正机构利用远程视频督察点名系统对市、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和受委托司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情况实施远程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一)对工作制度执行实施远程视频督察,包括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值班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日常工作规范;发现异常或违规行为,作为证据留痕进行保存。
(二)对刑事执行实施远程视频督察,包括社区矫正对象入矫宣告、报到、教育培训、社区服务、解矫宣告等工作规范;发现异常或违规行为,作为证据留痕进行保存。
(三)对社区矫正对象首次报到、日常报到、教育培训、入矫(解矫)宣告人证比对结果进行实时或历史查看、统计。
(四)将重要事件处置视频推送到司法部,并留痕保存。
(五)通过远程音视频通讯,对社区矫正重要场所开展工作进行远程指挥调度和远程支持。
第六条 市(地)社区矫正机构利用远程视频督察点名系统对本行政区域内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和受委托司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情况实施远程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四)将重要事件处置视频推送到省司法厅,并留痕保存。
第七条 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利用远程视频督察点名系统对本行政区域内社区矫正工作场所和受委托司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情况实施远程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四)将重要事件处置视频推送到上级主管部门,并留痕保存。
第八条 社区矫正中心和受委托司法所利用远程视频督察点名系统人脸比对技术,对社区矫正对象日常报到、教育培训签到签离等进行精细化管理,统计社区矫正对象人脸抓拍比对结果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供时间、人员对象等条件的查询和统计。
第三章 场景和场所应用
第九条 报到场景应用。利用远程视频督察点名系统人脸抓拍比对功能,在社区矫正对象报到时通过刷二代身份证进行触发人脸相机进行抓拍,抓拍的图片上传到后端的人证主机中,并和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人员人证基础信息库进行比对分析,分析结果反馈至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业务应用,同时上传存储人脸抓拍图片和比对结果。
第十条 教育培训场景应用。利用远程视频督察点名系统人脸抓拍比对功能,在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矫正教育培训时,通过刷二代身份证进行触发人脸相机进行抓拍,抓拍的图片上传到后端的人证主机中和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人员人证基础信息库进行比对分析,分析结果反馈至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业务应用,同时上传存储人脸抓拍图片和比对结果。
第十一条 远程音视频通讯场景应用。利用远程视频督察点名系统,在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现场、培训室现场进行入矫(解矫)宣告、教育培训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对现场进行远程督察。在督察发现问题时,可以通过远程音视频通讯,指导现场进行宣告、教育。
社区矫正中心可以根据现场需求,申请进行远程宣告、远程教育,由其他工作人员通过远程音视频进行宣告和教育。
省市县社区矫正指挥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过远程音视频通讯实施远程指挥。
第十二条 远程音视频通讯场景应用。利用远程视频督察点名系统,对教育培训室、入矫(解矫)宣告室、信息采集室、报到室、心理矫正室、电子监控室、训诫谈话室、大门和走廊等场所进行实时监控。
对教育培训、宣告、训诫谈话、日常教育谈话、重大活动以及社区服务出勤和结束点名等全过程进行音视频记录。
对重要督察巡查事件,包括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违反管理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违规违纪等事件进行音视频记录。
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主要应用场所
(一)信息采集室应用。信息采集室是社区矫正对象入矫报到的场所,利用远程视频督察点名系统,通过人证比对设备,对新入矫人员进行人证一致性的身份验证,确保身份真实;通过人证采集设备,对新入矫人员进行人证信息采集,并进行存档记录,形成入矫相关材料,供后续签到核实;通过音视频采集设备,将信息采集现场音视频作为社区矫正对象服刑档案内容保存,同时供上级主管部门随时调阅,保证执法的效果;通过紧急报警设备,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警。
(二)报到室应用。报到室是社区矫正对象日常集中点验场所,利用远程视频督察点名系统,通过人证识别比对设备,为报到的社区矫正对象提供人证签到,提高报到效率,并为后续考核提供依据;通过音视频采集设备,将报到现场音视频作为社区矫正对象服刑档案内容保存,同时供上级主管部门随时调阅,保证执法的效果;通过紧急报警设备,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警。
(三)宣告室应用。宣告室是社区矫正对象入矫(解矫)宣告的场所,利用远程视频督察点名系统,通过音视频采集设备,将入矫(解矫)宣告过程的现场音视频作为社区矫正对象服刑档案内容保存,同时供上级主管部门随时调阅,保证执法的效果;通过显示设备,向社区矫正对象现场播放宣告内容、社区矫正相关规范等标准性材料;通过紧急报警设备,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警;通过音视频通讯设备,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远程指挥和远程支持。
(四)教育培训室应用。教育培训室是社区矫正对象日常接受教育培训的场所,利用远程视频督察点名系统,通过音视频采集设备,将教育培训过程的现场音视频作为社区矫正对象服刑档案内容保存,同时供上级主管部门随时调阅,保证执法的效果;通过显示扩音设备,播放标准化的教育培训音视频;通过人证识别比对设备,对参加教育培训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人证签到和签离,保证教育培训的出勤率;通过紧急报警设备,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警。
(五)心理矫正室应用。心理矫正室是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心理谈话辅导的场所,利用远程视频督察点名系统,通过音视频采集设备,将心理谈话过程的现场音视频作为社区矫正对象服刑档案内容保存,同时供上级主管部门随时调阅,保证执法规范;通过紧急报警设备,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警。
(六)社区矫正指挥中心(电子监控室)应用。社区矫正指挥中心是对社区矫正工作过程集中监控的场所,利用远程视频督察点名系统,通过音视频采集设备,将电子监控过程的音视频作为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内容保存,同时供上级主管部门随时调阅,保证执法规范;通过显示设备,对各场所视频监控集中展示;通过紧急报警设备,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警。
(七)社区服务场所应用。社区服务场所是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区服务的场所,利用远程视频督察点名系统,通过移动执法装备,对社区服务场所现场进行监控管理,保证社区服务现场的规范;通过移动签到设备,对参与社区服务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签到和签离,保证社区服务的效果;通过移动式紧急报警设备,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警。
第四章 督导问题情况分类
第十四条 制度执行问题类:
(一)监控室或指挥中心值班不在岗或场面混乱;
(二)教育培训过程中教育培训室无人监管或场面混乱;
(三)心理矫正过程中心理矫正室场面混乱;
(四)报到预警信息未处置;
(五)人证比对预警信息未处置;
(六)社区矫正对象越界预警信息未处置;
(七)数据分析产生的预警信息未处置;
(八)下级单位上报问题未处置。
第十五条 刑罚执行问题类:
(一)未进行社区矫正对象入矫报到身份验证;
(二)未进行入矫宣告;
(三)未进行日常矫正报到;
(四)未进行集中教育培训;
(五)未按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训诫谈话;
(六)未按期进行矫正解除宣告;
(七)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未按程序处置。
第十六条 事件处置问题类:
(一)重要事件未上报;
(二)重要事件未处置;
(三)社区矫正对象聚集闹事未进行应急处置;
(四)发现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未及时处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黑龙江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律法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