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相大白,拿命来偿!1973年福州市“11·3”无名碎尸案侦破始末

360影视 日韩动漫 2025-05-18 01:16 3

摘要:经组织力量上山、沿江搜索,7日中午,在福州火柴厂后面的工农水坞江面,发现一条右大腿;10日,又在台江第二码头江面和鳌峰洲福州发电厂后面江中,先后发现左小腿、左大腿各一条;但没有发现尸体的其它部分以及证明死者身份的物件。

1973年11月3日,群众报告,在福州市朝阳区(今仓山区)解放大桥南端的西侧岸边,发现一条女人的右小腿。

当日下午3点,又在新店公社(今新店镇)像峰生产队山上土坑里发现女性头颅一颗。

经组织力量上山、沿江搜索,7日中午,在福州火柴厂后面的工农水坞江面,发现一条右大腿;10日,又在台江第二码头江面和鳌峰洲福州发电厂后面江中,先后发现左小腿、左大腿各一条;但没有发现尸体的其它部分以及证明死者身份的物件。

一时间,传闻四起。

案情就是命令,以惩办罪犯,保护人民为己任的省、市公安人员立即行动起来。

这些尸块经法医检验、鉴定:

(1)右小腿:在膝关节处砍断,皮肤白皙,腿毛稀少,脚背稍黑,有常穿“人”字形拖鞋留下的痕迹。外面用福建省林业局1973年1月印制的“绿化祖国”图及9~12岁第五套“儿童广播体操”画的碎纸,和福州百货公司服装商店监制“福州衬衫”塑料薄膜破袋一个包裹着,还夹有一块两端都连接水红色布条的新蓝花布条,及若干类似草纸的碎片,外用麻绳捆扎。

(2)头颅:为女性,30多岁,短发,头顶部有直径7.5厘米一块的头发被剪。这颗头颅是在颈部第3、4颈椎之间被砍断的。死者稀眉毛,塌鼻梁,两唇稍厚,牙齿平整,上门牙充血。

经X光拍片及牙医检查,死者左下6、7,右下6牙缺损,右下6牙拔后镶过假牙,右下7牙有充填。右口角有3.5×2厘米皮肤发白,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这块坏死皮肤与周围组织,界限明显,没发炎,有电击伤的特征。

左侧脸部有明显的擦压伤。额部和颧部各有两条长2.5厘米、宽0.3厘米、距离1厘米的表皮剥脱,与电插头的大小和距离相等。两耳垂可见耳环痕迹。颈部用一条黑色破内裤包着,整个头颅则用一个40×27厘米的土布袋(很像个枕套)和一个中等大塑料薄膜袋包裹,外面再套一个75×35厘米的大塑料袋,用一条79厘米长的细麻绳捆扎。

(3)右大腿:下端在膝关节处离断,皮肤切口整齐,髌骨仍在,股骨内髋骨有二平行的切口,与解放大桥南岸发现的右小腿相吻合,是同一条右腿的两段。

(4)左小腿:用草纸包裹,麻皮束绑,在膝关节处切断,不带髌骨,断面向后倾斜。在关节面的中间,有向后的切口,关节面后侧肌肉稍有凹陷。

(5)左大腿:没发现有包扎物。经核对,与台江第二码头发现的左小腿相吻合。

无名碎尸案一发现,中共福建省委、福州市委负责同志就十分重视,亲自了解分析案情,指出犯罪分子杀人碎尸,南北扔放,是对人民政权有无能力维护社会治安的蔑视和挑战,影响极坏。公安机关能不能破这个案件,是关系到保护人民,打击犯罪的大事。

当天就在省、市、区机关、工厂、学校、企事业单位和街道、公社主要负责人共1200多人参加的会议上,要求各级领导把它作为一项紧急任务来抓。

省、市公安局和各分局的领导,遵照党委指示,立即组成专案队伍。市委冯副书记、省公安局李局长和张、王副局长,都参加专案研究和犯罪现场的勘察,帮助制订以首先查明被害者是谁、犯罪的第一现场在哪里等重要环节的侦破方案。决定通过会议等各种形式,公布案情,发动群众提供线索,印发碎尸照片和案情通报,并把人头经法医药物处理后,定点放置,让群众观看辨认;组织群众搜索,查找尸体其他部分和第一现场。专案队伍和全市派出所干警日夜奋战。

3日晚,各派出所连夜组织搜索。在调查的基础上,反复分析研究案情,确定侦查方向。

7日,参加专案工作的省、市、区部分刑侦干部、技术人员又一次到象峰山,在现场分析研究。

晚上又集中全体专案人员讨论凶手扔放碎尸是由南到北还是由北到南?尸块丢放是为了暴露还是隐藏?大家运用唯物论的反映论,一致认为:凶犯是从南到北移弃尸块,杀人的第一现场在南边;根据尸体切解、包扎齐整以及尸块包装物清洁无杂质等情况,认定杀人现场是在室内,肢解时要有僻静的场所、较好的光线,杀人凶犯是胆大妄为、懂得肢解常识的人。

因而确定以朝阳、赤卫(今台江)区沿闽江两岸,特别是城郊结合部的单门独户院落中不易暴露的住户为重点,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从而缩小了侦察范围,目标更加集中。

破案后证实这些分析判断是正确的。

全市各基层党组织接到侦破案件的部署后,都立即在辖区召开各种会议,公布案情,讨论疑点,布置搜寻任务,查找失踪妇女。象峰山发现人头现场附近的大队、生产队干部,对上山砍柴的人进行查核,带领民兵并携带警犬,对可疑的山峰进行搜索。

几天内,参加辨认人头照片的群众达数十万人。全市提供与人头照片面貌特征近似和失踪妇女的线索130多条,报告发现可疑血迹、内脏、尸体等20多处。这些线索和可疑物件,所在单位和群众都想方设法迅速查明下落,找到来源。对那些特征近似、难以查实的线索上报专案组调查。

7日下午,朝阳公社基层干部看了头颅后,当晚就在高湖一带排出有近似特征和下落不明的妇女22人(被害者果然在其内),并一一进行查对。

侦破工作得到各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

为了弄清被害者的年龄和脸部、口腔的特征,专案组会同省立医院的外科、牙科医生等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分析研究。

通过骨化检验,认定被害者系30多岁不超过40岁的中年妇女;

通过对头颅的口腔检查,发现被害者上牙平整,下牙缺损,并经拔除、填充等特征,为查找、证实被害者提供有力依据。

为了从碎尸的包裹物中寻找线索,市土产站、绳缆厂帮助鉴别绑扎碎尸用的麻绳,鉴别出其中有一种半成品是织草席专用的经线(破案后查实系凶犯的妹妹从大队草席厂带回的)。

市精神病院医生杨医生,看了《通报》和照片后,若有所思,马上去查阅病历,认为有一个叫蒋秀英的病人的脸形、特征与碎尸头颅相符,立即和保卫干部冒雨到市公安局报告,使侦查工作取得了可喜的进展。

当发现被害者可能是蒋秀英的重大线索后,公安人员连夜带照片到福清县去找蒋的母亲辨认。同时查问了蒋的丈夫陈承煊。

陈承煊反映,蒋秀英于10月31日下半夜出走,去向不知;随身带有手表1块,人民币50元和哔吱裤、灯芯绒上衣等。干警叫他去看死者的头颅,他端详了好久,模棱两可地答复说,又像又不像;不敢承认就是自己的妻子。又请蒋的母亲、前夫、哥哥和为蒋治过牙病的牙科医生郑某某辨认,他们都异口同声,肯定被害者是蒋秀英。

后经上海市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死者照片与蒋秀英的照片在门牙、嘴唇、鼻翼、鼻孔、眉的间隔等特征均一致,确定死者就是蒋秀英。

蒋秀英,女,36岁,福清县人,家庭妇女;住福州市朝阳区朝阳公社高湖大队桥南生产队;1968年与前夫离婚,与陈承煊结婚。

作案嫌疑对象陈承煊,男,47岁,福州市人,1968年与蒋秀英结婚。他生活腐化堕落,先后与好几个有夫之妇乱搞男女关系,1964年曾因妨害家庭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965年又利用到医院看病的机会勾搭上有夫之妇蒋秀英,多次姘居,以致蒋与原夫离婚。他与蒋秀英结婚才5年。在分尸案发现,群众广泛发动,议论纷纷的情况下,他慌了手脚,曾到岳母家和市精神病医院,查找蒋秀英,表现一副妻子失踪的彷徨样子。

当确定陈承煊有重大作案嫌疑时,专案组即组织精干力量,兵分三路,开展侦查:

一是深入陈家周围群众调查。陈的堂亲和邻居反映,10月31日晚9点多,听到陈家内惨叫一声,电灯即熄灭了;第二天没有看见蒋秀英。

二是找陈承煊谈话,进行思想教育,要他老实讲出妻子的去向;陈装聋作痴,一问三不知。

三是估计他的住宅就是杀人的第一现场,经过细致工作,痕迹技术员黄应端在他家中仔细观察,果然在厨房桌的抽屉里发现“绿化祖国”宣传画的碎片,经比对鉴定,与裹尸所用的“绿化祖国”图纸的破损处完全吻合,系同一张图纸撕下的。于是对他的住处反复进行搜索、勘察,尽管他已经洗过衣服、房间,拖过地板,但还是在厨房地上、门闩、竹床、拉线开关瓷夹瓶、缸盖等处发现血迹,经检验,与蒋秀英的血型一致。还发现他家中有与包扎尸块的纸片、布条、麻绳等类似物,取得确凿的罪证。

11月9日,依法逮捕陈承煊。

审讯开始,他心存侥幸,拒不交代。连续审问多次,他都只讲一般情况,触及要害处,就拼命抵赖,审讯陷入僵局。

负责审讯的干警总结了急于求成的教训,改变策略,不急于追问作案过程;而是针对他的侥幸心理,进行政策攻心,宣传“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让他吃饱饭,睡好觉,再审问。

11月12日,经过两天的交锋,陈承煊的思想防线崩溃了,开始承认杀妻犯罪;但交代作案过程仍不老实,真真假假,虚虚实实,避重就轻。干警乘胜追击,有力地揭穿他以假乱真的不老实伎俩,进一步宣传政策,强化教育。

11月13日晚,陈犯在事实和政策面前,终于交代了“把蒋秀英的躯干埋在排下一座山的新墓旁”。

根据他的交代,当即组织力量搜索,终于在排下螃蟹穴山南面的“刘母蔡草夫人”新坟东面,发现一个80×70厘米大小,上面用新土覆盖的土坑。从坑内挖出麻袋包一个,袋口用粗麻绳结扎。解开后里面还有一麻袋,也用粗麻绳扎口。当下将此包运到附近的公墓火葬场,把麻袋打开,果然是尸体躯干,两手臂未离断,上端用灯心绒和格子女上衣包裹,下端套女裤一条,还有撕掉一半的内短裤一块,用麻绳来回交叉绑紧。把衣裤解开,便露出了缺头、缺腿的女性躯干。

经检验比对,躯干颈部在第3、4颈椎之间切断,与头颅的断面吻合;在第4颈椎上留有刀痕;右颈前相当于颈动脉位置断口处有3×2厘米的皮肤发黑,肌肉出血;右颈后断口皮肤有缺损,能与头部不完全游离的皮、辫相吻合;背部右肩胛有黄豆大的疤痕数个;躯干下端两腿断面只有髋臼,无股骨头,各与左右大腿上端相吻合。

至此,各处现场发现的6块碎尸,都能互相吻合,是被害者将秀英一尸分离的结果。

经过多次较量,残暴、狡猾的杀人犯陈承煊终于陆续交代了杀妻碎尸的全过程:

1968年我与将秀英结婚后,对她经常外出很反感,怀疑她在外面另有男人,对她日渐厌恶。今年9月越想越气,产生杀妻恶念。于10月20日左右,向台江百货商店购买电源插座1个、插头2个、电线3米左右,把它装好,准备找机会电死她。

10月31日晚上7点多,她提出要到永春县表妹家去玩,我认为这是她想甩掉我耍的花枪,怒火中烧。当晚9点半左右,我趁她睡熟,突然起床,接上电源后,将电插头按在她左侧太阳穴上,她惨叫挣扎;插头从她脸部滑到右嘴角,电灯突然熄灭。我见她未死,即扑上去骑在她身上,用双手紧扼她的脖子,不久就断气了。然后把尸体移放在床下。

11月1日一大早,我扛把锄头,把门锁上,带走钥匙(过去外出,钥匙都放在我母亲处),乘公共汽车到城门公社排下金山看好地点,选择在一座“刘母”新坟的左边地上挖一小坑,做好埋尸的准备。因尸体又大又重,扛不出去;等到夜里11点多,我才把尸体从床下拖出,脸朝下,拖到伙房地上,放在已准备好的破草席上,用菜刀分解尸体。切断两小腿后,又切断两只大腿,最后割下脑袋。我曾在闽侯上街畜牧场做工,看见并帮忙杀猪、宰牛的事情多,知道怎么砍。割脑袋时,因头发长碍事,便剪掉部分头发。

分尸后,陈犯从房中橱里取出衣裤和腊光牛皮纸、儿童广播操、绿化祖国等图纸、碎布条、麻绳等,先将头、腿包扎好放在一只藤箱里,然后把躯干部分用死者的长短裤、黑灯芯绒衣服包好,用麻绳捆扎,再装进两个麻袋内,于2日凌晨天不亮时,扛到排下金山,埋在已挖好的小坑里。

3日清早4点多,又从藤箱内取出包好的头和腿,装进挎包和提包;路经塔亭医院到观音井,再走到仓前桥,先把剁成四段的两条腿扔在去上渡方向的转弯桥下。心想桥下水深,腿会沉没无人看见;不料扔下去后腿会浮上来,就不敢再扔。

后从中亭街乘公共汽车到鼓楼,转车到新店,走几里路,将头颅丢在象峰大队山上杂草丛生的土坑里。

经多方侦察、调查、技术鉴定和审讯,案犯陈承煊杀死其妻蒋秀英的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完全可以认定:

(1)根据陈犯交代,确在黄山螃蟹穴刘母蔡草夫人之墓左边,找到被害者身躯部分。

(2)案发后,先后在新店象峰大队山上捡到被害者的头颅,与闽江边4个地方捡到的被害者左右大、小腿共4节,经合肢鉴定,察看包裹捆扎情况,与陈犯交代完全一致。

(3)死者头颅,经其生母、前夫、陈犯堂兄弟、侄女等亲人辨认,查对死者牙科病历记载与牙科医生证实,以及上海市公安机关对死者生前与死后的脸部照片鉴定,死者确系蒋秀英。

(4)从陈犯家中搜获的“绿化祖国”图纸的纸片与分尸包装所用的“绿化祖国”图纸纸片接痕,经比对完全吻合。

(5)经上海市公安机关检验结果,被害者头颅及小腿上提取的血迹,血型均为“O”型;从陈犯厨房地上、门闩、竹片、拉线开关、缸盖等处发现的血迹,亦为“O”型,与蒋的血型一致。

(6)死者头颅经法医鉴定属掐死,与陈犯交代一致。

杀人犯陈承煊品质恶劣,道德败坏;被判刑劳改后,仍不思悔改;杀妻后分尸灭迹,手段残忍,严重扰乱社会治安,影响极坏,民愤极大。为了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判处杀人犯陈承煊死刑,立即执行。福州市法院将陈犯承煊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凶犯是“和尚打伞”之类,认为他这样斩头去肢,南北乱抛,公安机关那里顾得上,也无法破案;可以说是对公安的藐视和挑战。想不到在短短的20来天中,从侦破到审判到执行枪决,行动十分神速、干净、利落,对罪犯显示极大的震慑力。

我国有句古话:“奸近杀。”不问男女、尊卑、贫富,如对爱情不专一,两性关系放荡,虽遂一时之快,但预后多是不良的。小则爱情破裂,夫妻反目,家庭不和;大则凶杀格斗,家破人亡,坐牢杀头,败坏道德风尚,危害社会治安。这类风流横祸古往今来知多少!奉劝世人在两性关系上一定要遵照婚姻法、刑法以及我们民族的道德规范办事,庶几添福免祸,保证家庭的温馨和社会的安宁。

来源:路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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