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老张向大刘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到期后,大刘多次催讨无果,无奈诉至法院。老张否认借条上的落款是自己所为,主动申请对签名进行笔迹鉴定,但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鉴定费用。不配合笔迹鉴定,就能赖掉账吗?
老张向大刘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到期后,大刘多次催讨无果,无奈诉至法院。老张否认借条上的落款是自己所为,主动申请对签名进行笔迹鉴定,但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鉴定费用。不配合笔迹鉴定,就能赖掉账吗?
——并不能。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
本案中,大刘提供的借条等证据初步证明其所主张的借贷关系具有事实依据,已尽到举证证明责任。老张质疑借条真实性,需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因其提出笔迹鉴定申请却未在指定的期间预交鉴定费用,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老张应按借条约定偿还借款本息。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王浩懿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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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