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上海,一女子为照顾患病母亲,将她接到上海出租屋同住,岂料,母亲却从阳台跳楼身亡。事后女子悄悄退租,房主将房子以900万卖出,可买主得知此事后要求退房,房主认为房子贬值,将女子告上法庭索赔80万,而法院这样判!
上海,一女子为照顾患病母亲,将她接到上海出租屋同住,岂料,母亲却从阳台跳楼身亡。事后女子悄悄退租,房主将房子以900万卖出,可买主得知此事后要求退房,房主认为房子贬值,将女子告上法庭索赔80万,而法院这样判!
林小婉站在七楼的阳台上,望着远处的车水马龙,指尖紧紧攥着刚涨薪的工资条,心里却惦记着千里之外的老家,患精神病的母亲。
“该把妈妈接过来了。” 她轻声对自己说,语气里带着几分迟疑和坚定。
林小婉很快在徐汇区租下一套宽敞的两居室,每月 7000 元的租金几乎占了她工资的三分之一,但看着客厅的落地窗洒进的阳光,她觉得值。
母亲刚到上海时,病情还算稳定,常常坐在沙发上对着阳台的绿萝发呆,偶尔会指着窗外的梧桐树,含糊不清地说:“囡囡,树…… 绿。”
然而,命运总爱捉弄人。三个月后的一个清晨,林小婉出门前特意给母亲系好围裙 —— 她新买了全自动洗衣机,怕母亲误触按钮。
“中午吃排骨,妈等我回来烧。” 母亲坐在餐桌前,目光呆滞地盯着墙上的挂钟,轻轻哼了一声,她怎么也想不到,这竟是最后一面。
那天下午3点,林小婉正在开会,手机突然震动,屏幕上跳出陌生号码。接听的瞬间,传来房东张凡的怒吼:“你妈跳楼了!警察都来了!”
她大脑一片空白,跌跌撞撞冲出写字楼。等她赶到小区时,楼下已围满了人,警戒线在风中摇晃,母亲的身体被蓝布覆盖,法医正在拍照。
林小婉瘫坐在地,耳边是邻居们的窃窃私语:“听说住在 701,好像是精神病发作……”“这房子以后谁敢住啊,凶宅啊……”
处理完母亲的后事,林小婉大病一场。房东张凡来探望时,她正对着母亲的遗像发呆。
“小林啊,” 张凡搓着手,语气里带着几分尴尬,“不是我催你,这房子…… 你看什么时候退租?”
林小婉沉默片刻,点点头:“明天就搬。” 她知道,自从母亲出事,房东隔三差五就来打听,小区里的流言蜚语也让她喘不过气。
时光流转,两年后上海的房价像坐了火箭般飙升。林小婉偶尔路过曾经租的小区,会抬头看看七楼的阳台,那里早已换了新的窗帘。
她不知道,房东张凡正忙着将那套房以 900 万的价格卖给了新婚的李长兴。
签约那天,张凡特意提前把房子重新粉刷一遍,换掉了阳台的护栏,合同里关于房屋状况的条款,他用钢笔重重划了勾,笑容满面地和李长兴握手:“放心,这房子保养得好,周边学区也好。”
李长兴是个讲究的人,搬进新家前特意请了保洁彻底打扫。50岁的张阿姨一边擦着阳台玻璃,一边闲聊:“小伙子,你这房子地段是好,就是……”
她突然压低声音,“前几年有个老太太从这儿跳下去了,你知道吧?”
李长兴握着茶杯的手猛地一抖,茶水溅在昂贵的实木地板上:“什么?” 张阿姨点点头:“听说是个精神病患者,哎,可惜了……”
当晚,李长兴在卧室辗转难眠,脑海里不断浮现保洁员描述的画面。第二天,他翻出购房合同,逐字核对,发现张凡果然没有提及 “凶宅” 一事。
盛怒之下,他将张凡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合同并赔偿损失,张凡脸色苍白,辩解称自己 “不知道租客的母亲会跳楼”,但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张凡赔偿了李长兴80 万元。
这边张凡越想越觉得憋屈:房子变成 “凶宅”,明明是林小婉母亲跳楼导致的,凭什么自己要背锅?
于是,他又将林小婉告上法庭,要求她承担这 80 万元的损失。
1、张凡认为,林小婉母亲跳楼,导致房子贬值,应承担赔偿责任。
林小婉明知母亲有精神病,作为子女却未尽到合理照顾义务,也未看管好房子,致使其从7楼跳楼身亡,直接导致了房子成为“凶宅”贬值。
根据《民法典》第 711 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因此,林小婉因承担他房子贬值的损失。
2、林小婉则认为,此事她没有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 7 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诚信原则。
林小婉认为,母亲跳楼自杀后,她第一时间向张凡告知了实情,并赔偿了3100元,当时双方都认可了该处理方案。
至于张凡的80万损失,并非她母亲跳楼所致,而是他没有向买家李长兴如实告知房屋真实情况,是张凡隐瞒事实导致了后续损失,不应找她赔偿。
3、法院该如何审理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小婉将母亲接过来同住,并未违反租房合同,本案中林小婉无法预见且无法控制母亲的自杀行为,过错归责超出了合理义务范畴。
房屋是否为 “凶宅” 属于卖方应主动披露的信息,与承租人无关。即使承租人未告知出租人,出租人仍需自行承担未披露的法律后果。
法院认为,林小婉行为不构成侵权,驳回了张凡诉讼请求。
不过,林小婉为表示歉意,还是愿意主动补偿张凡10万。
对于此案,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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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长沙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