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领导干部职务犯罪--先违纪,后违法

360影视 欧美动漫 2025-05-20 07:03 2

摘要:党员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通常从违纪行为开始,违纪行为是起点,随之,由违纪向违法的过渡,违纪行为如果不及时纠正,可能会发展成为违法行为。因此,就是常说的监督执纪需要防微杜渐。

在党员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行为中,一般呈现出“违纪→违法”的递进路线,根本是行为性质从量变到质变的一个过程。

同时,在实务中,也是纪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与《刑法》)衔接的体现之一。

党员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通常从违纪行为开始,违纪行为是起点,随之,由违纪向违法的过渡,违纪行为如果不及时纠正,可能会发展成为违法行为。因此,就是常说的监督执纪需要防微杜渐。

违纪行为的认定边界

一、违纪行为

违纪行为指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内法规或规章制度的行为,这些行为触犯尚未刑法。典型的例子包括但不限于违规接受管理对象宴请、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等。这些行为虽未达到刑事追责的程度,但已经触碰了组织纪律底线,需要通过纪检监察等手段进行纠正和警示。

二、犯罪行为

犯罪行为是指行为人的行为符合特定的法律规定,并且满足职务犯罪类罪名的构成要件。例如,当党员领导干部收受财物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时,便可能构成受贿罪。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党纪,更严重违犯了国家法律,需要通过法律途径予以惩处。

在实践中,违纪与犯罪的边界并非总是清晰。判断的关键在于行为是否利用职务便利或公职身份、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以及是否符合刑法中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

违纪行为若不及时纠正,可能逐步演变为犯罪行为,因此监督执纪应坚持“抓早抓小”,通过强化纪法意识和制度约束,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防范职务犯罪风险。党员干部应深刻认识到这一递进关系,引以为戒,保持廉洁自律,避免因侥幸心理或疏忽导致职务犯罪风险。

违纪与违法的交叉与独立

在党员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实践中,违纪与违法既可能相互交织,也可能独立存在。以下从三种典型情形入手,深入剖析违纪与违法的关系与边界:

一、违纪但不违法

违纪行为若情节轻微、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则可能仅构成违纪而不构成违法。这类行为虽未触犯刑法,但已偏离党纪要求,可能损害党员干部的廉洁性或公正性。

例如:

收受礼品:收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或礼金(单次价值不足3万元且未利用职权谋利)。此类行为虽不构成受贿罪,但违反廉洁纪律,可能影响职务行为的公正性;

生活作风问题:存在婚外情等有失道德行为,未涉及权色交易或职务便利。此类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可能损害党员干部形象,需依规处理。

二、违法但不违纪

部分违法行为可能未利用公职身份或职务便利,因而不构成违纪。

例如,个人违法行为,利用非公职身份从事民间借贷纠纷,未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利益;非职务相关行为,个人参与非法集资或民间赌博,未涉及单位利益或职务行为。

这类行为虽未违反党纪,但可能对党员干部的声誉造成负面影响,需通过司法途径处理。

三、违纪又违法

在职务犯罪中,违纪与违法交织的情形最为常见。此类行为既违反党纪,又触犯国法,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例如,贪污受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滥用职权,超越职权范围,造成公共财产重大损失;玩忽职守,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严重后果。

这些行为不仅破坏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与公正性,还触犯刑法,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某,男,1958年5月14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研究生文化。曾任云南某市广播电视局局长、云南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总经理等职务。2013年5月29日,因涉嫌受贿、挪用公款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立案调查,后被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并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1996年5月至2013年4月期间,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79.4万元。

裁判要旨

张某某在担任江川县委书记、玉溪市广播电视局局长等职务期间,最初可能仅存在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如违规接受宴请或收受小额礼品,这些行为虽未触犯刑法,但已偏离党纪要求。然而,随着行为的持续和情节的加重,张某某逐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379.4万元,最终演变为受贿罪;同时,其挪用公款的行为也构成挪用公款罪。这一过程清晰地展示了违纪行为若不及时纠正,可能逐步演变为违法行为的递进关系。

法院综合考虑其特别自首和立功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同时追缴受贿款上缴国库,并退还挪用公款的利息损失。这一裁判结果严格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和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的规定,体现了对职务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同时,张某某案也反映了纪法衔接的重要性:监督执纪需坚持“抓早抓小”,防止违纪行为演变为犯罪。

结语

违纪与违法并非孤立存在,而是相互交织或独立发生。监督执纪需精准把握行为性质,既要防止轻微违纪行为演变为犯罪,也要避免对非职务相关违法行为过度党纪化处理。通过强化纪法衔接与制度约束,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是防范职务犯罪的核心路径。

党员干部应深刻认识到违纪与违法的递进关系,保持廉洁自律,避免因侥幸心理或疏忽导致职务犯罪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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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狄城普法驿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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