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期翻译文章由牛津大学教育政策名誉教授 Geoffrey Walford 撰写,原文发表于期刊Qualitative Research(2018年第18卷第5期),标题为The impossibility of anonymity in ethnographi
📌按语:
本期翻译文章由牛津大学教育政策名誉教授 Geoffrey Walford 撰写,原文发表于期刊 Qualitative Research(2018年第18卷第5期),标题为The impossibility of anonymity in ethnographic research。
文章围绕民族志研究中“匿名处理”的伦理实践展开,系统探讨了数字通信条件下匿名难以实现的现实,并呼吁研究者应转向更具合作性与开放性的研究伦理。Walford 延续其一贯对教育民族志方法论的批判性反思,在文章中以丰富案例说明为何“匿名”在数字社会中已然沦为空谈。文章对关心田野伦理、平台社会与教育传播的研究者具有重要启发意义。
📖原标题:
The impossibility of anonymity in ethnographic research
📖中文标题翻译:
民族志研究中匿名的“不可能性”
📄摘要翻译:
本文主张,社交媒体及其他形式的数字通信的迅速发展,使得民族志研究中对研究地点及其关键人物提供匿名保护几乎变得不可能。事实上,民族志中原本就难以真正实现“匿名”。因此,伦理指南亟需承认这一现实,研究者亦需调整研究程序,以便在更开放的研究实践中发掘其潜在优势。
🔍关键词(中英对照):
匿名(anonymity)
社交媒体(social media)
伦理指南(ethical guidelines)
伦理(ethics)
研究场域(research sites)
👤作者介绍:
Geoffrey Walford 是英国牛津大学教育政策名誉教授,出版或主编了超过40部著作,以及大量期刊论文与书籍章节,主要研究领域包括教育政策、私立教育与民族志方法。他曾任《牛津教育评论》(Oxford Review of Education)主编,现任《民族志与教育》(Ethnography and Education)副主编。
我最近参加了一场以“民族志与教育”为主题的学术会议,其中一位与会者发表了一篇论文,核心问题正是研究中的“匿名”议题。该研究所涉及的参与者群体规模极小,以致于几乎无法掩盖研究现场中那些主要人物的真实身份,同时,由于匿名保护的限制,研究中各子群体之间的重要分歧也无法得到充分讨论。因此,该作者最终选择了不发表这项研究成果。
这篇会议论文及其引发的讨论促使我重新思考民族志研究中关于匿名的实践问题——我上一次在这一主题上发表文章已是十多年前(Walford, 2005),而自那时以来,研究环境已发生了诸多变化。
恰巧,此次会议正值 iPhone 推出十周年。智能手机的广泛普及,或许是21世纪至今对人们生活方式影响最深远的技术革新。它无时无刻不在我们身边,具备随时可用的摄像、录音与记录功能,能够将图像与视频迅速传播至朋友、敌人,乃至数以百万计我们毫无关联的人群。如今,大多数人的生活通过 Facebook、Twitter 等社交媒体平台公开展现。我们的一举一动被无数监控摄像头记录,我们随意说出的话语也可能迅速传播至全球。我们的地理位置信息被持续收集,这使得追踪一个人的物理行动路径成为可能。
在我首次探讨匿名问题的这些年间,研究环境已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
只需对当前各类研究伦理指南进行简单检索,便会发现:在教育研究中,“匿名”几乎是一项默认原则。举例来说,英国教育研究协会(BERA)发布的最新版《伦理指南》(2011年)写道:
25. 在研究中以保密和匿名的方式处理参与者数据被视为常规做法。研究者必须承认参与者对隐私的合理期待,并给予其保密与匿名的权利,除非参与者本人、其监护人或其他合法责任人明确并自愿放弃该权利。在这种情况下,研究者应尽可能获取书面放弃声明。[…]
同样地,美国教育研究协会(AERA)2011年版的《伦理准则》中也指出:
12.06 来源匿名
(a) 教育研究者不得在其出版物、演讲、网站或其他公开媒介中披露研究参与者、学生、个人或组织客户或其他服务对象的保密性、可识别信息,除非事先取得本人或其合法代表的同意。
(b) 当在科学、学术或专业展示中使用保密信息时,研究者应通过伪装等方式隐藏参与者、学生、客户等的真实身份。
虽然这些伦理指南是为各类教育研究设立的,但它们通常也被视为适用于民族志研究。各研究机构的伦理委员会往往据此或据类似专业组织的准则制定自己的研究规范。然而,相较于其他教育研究形式,民族志的情形显然更加复杂,因为民族志的研究内容是在研究过程中逐步展开的。
在民族志研究中,研究者无法预先对“知情同意”的全部内容加以说明。由于研究中可能出现的发现和焦点在田野阶段尚无法预知,研究者无法向机构守门人或参与者承诺任何“完整的”知情同意。此外,民族志研究对象往往是群体而非个体,与问卷调查或心理实验中的单独参与者不同,这也意味着群体成员彼此知晓彼此身份,研究者的参与也往往是众所周知的。
尽管民族志的本质就决定了其无法为参与者提供真正意义上的“完全匿名”——因为参与者彼此知道对方是谁,也知道研究者正在进行研究——但在以往,研究者仍可较为轻松地践行“研究场域匿名”的理念。例如,Stephen Ball 在1981年出版了《Beachside Comprehensive》一书,曾有记者试图通过致电英国东南海岸各综合中学、询问“Beachside学校”是否为研究现场,进而定位该学校。然而,他们未能成功,因为“Beachside”这一称谓本就是误导性的,该校根本不在海边(Ball, 1984)。
并非所有民族志研究都会引发媒体关注。以我自己对两所英国男校寄宿制私立中学的研究为例,在第一所学校中,唯一知道我下一所研究学校身份的人是校长,因为第二所学校的校长曾打电话向他征询对我的“推荐意见”。在第二所学校中,许多教师曾问我此前研究的是哪所学校,但我始终未透露,我也承诺在研究完成后不会告知他人我曾在该校进行研究。两所学校同属“Rugby”和“Eton”这两个学校联盟,共计29所学校。我有意选择其中两所“较小”的“名校”,而非声名显赫的伊顿或温彻斯特公学,因为后者的高知名度将极大降低匿名成功的可能性。
尽管这两个学校之间存在交流和教师流动,或许存在信息泄漏的风险,但据我所知,这两所学校的真实身份从未被公开——我尤其在意这一点,因为部分出版内容带有批评性质,其中一些信息甚至可能关联到校内为数不多的女性教师。回过头看,我也惊讶居然没有人试图揭示我研究的学校。毕竟,我在书中已指出这两所学校属于一个相对小型的群体,要像Ball的记者那样拨打电话定位其实并不难。但大概因为该书内容没有太大争议性,也不具备爆炸性,因此没人愿意费心去深挖。
互联网的普及,使得通过搜索引擎(如 Google)定位研究所涉及的学校或其他研究场域成为可能。早在2005年,我便写过关于此类问题的文章。当时我指出,有研究者在描述学校背景时引述了部分 Ofsted(英国教育标准办公室)报告内容,这种做法实质上就可能导致学校身份的暴露(参见 Vulliamy, 2004)。我本人就曾在阅读 Peshkin(2001)的一部著作时,凭借作者提供的线索几乎准确推测出了研究对象是哪所“精英”学校。之后,我登陆了该校的在线图书馆目录,发现图书馆员“贴心”地在目录中明确标注了该书的研究地点。
这一看似简单的匿名难题至今仍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以 Christy Kulz 于2017年发表的一项民族志研究为例,作者在其著作《Factories or Learning》中明确声明:“为保护参与者的匿名性,书中所提及的学校、区划与所有人物均采用化名”(2017: 18)。但事实上,我仅仅从书籍封底的简介中提取三个关键词,将其输入 Google 搜索,即可迅速确定该学校的真实名称。
在如今这个高度互联的世界里,想要对研究场域实现真正的匿名几乎是不可能的。在我重新关注匿名问题的那场会议上,有一位研究者分享道:她所研究的小组领导曾使用“Periscope”(一款视频直播软件)将整个课堂直播出去,其中包括她正在旁边观察的场景。如今的学校,往往会在校门口的公告栏上张贴访客名单,甚至将访客姓名发布到学校网站上。学生拍照后上传至 Facebook,教师通过电子邮件向学生通知事项,学生间或师生间则可能在 Twitter 上展开讨论。任何一位参与者都可能将自身经历公开发表在博客中。一旦研究成果发表,只需一名记者公开征求信息,便可能迅速获得来自学生或教师的回应,进而揭示研究学校的真实身份——倘若校长认为研究结果对学校有益,甚至还可能主动揭示身份。
如今,Amazon 等平台也为学者和公众提供了极大的出版与评论便利,任何读者都能随时发布书评。只要有一位参与者希望与研究成果建立联系,他或她的公开发言便足以破坏研究者所许诺的匿名性。
相较之下,为研究参与者(个体)在研究成果中提供某种形式的匿名保护仍较为可行。只要研究不聚焦于极少数学生,研究者一般可以将言语评论或行为观察与特定个体脱钩。然而,即便我们在描述时有意调整性别、阶层、种族等特征,那些实际参与研究的人仍可能辨认出自己或他人。因此,参与者在现实中仍可能遭遇线上或其他形式的欺凌风险,尽管绝大多数读者并无法识别他们的真实身份。
但对于教师而言,想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匿名几乎从未可能过。校长通常会知道哪些教师参与了研究;如果在研究发表时这些教师仍在学校任职,便可能因此面临不利后果。最为典型的“匿名破裂”案例之一,出现在 Woods(1979: 217页)对某位校长的描写中——该校长在书中被呈现为“笑柄”。尽管该描写出现在有关教师幽默的语境中,但相关当事人恐怕都难以接受该内容的公开发表。Woods 后来也对这一描写表达了悔意,其后续民族志作品明显对教师持更加积极的态度。然而,如果这本书是在今天出版,该校长很可能不仅在校内、也将在校外被识别出来。
我在本文中主张,在当代高度互联的社会中,民族志研究者已无法诚实地向研究场域或其中的个体承诺“匿名性”。事实上,即便在过去,这种匿名承诺也始终是有限的:研究参与者中总有人会有意或无意地泄露信息,从而打破匿名。而那些对研究对象拥有直接权力的人,往往也是最有能力“揭开”研究匿名性承诺的人。
正因如此,一些人曾将民族志研究者比作“间谍”,指出匿名承诺常常忽视了最有可能对研究对象造成伤害的那一方,恰恰就是最容易识破匿名伪装的人。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民族志研究者的主要目标并不是搜集针对个体的“不利证据”,而是旨在揭示教育文化与学习实践的整体特征。在一个信息不那么互联的社会中,曾经的确有合理期待认为研究者可实现某种程度上的有限匿名;但如今这一前提已不复存在,我们应当转向更加开放的研究策略。
开放性策略既带来挑战,也创造契机。对研究者而言,最大的不利因素,往往是“披露研究场域真实名称”可能会导致研究访问变得更加困难。研究者普遍相信,承诺匿名有助于获得研究访问许可。确实,已有学者指出,进入学校等学习场域进行研究的难度近年来有所增加(参见 Troman, 1996)。
但这种看法也未必完全准确。或许我们忽视了随着研究者年龄增长与地位变化,研究访问本就可能更加困难;或许我们并未真正“足够努力”去争取进入研究场域。毕竟,广播、电视及其他媒体依然持续拍摄大量关于学校的纪录片。在这些媒体作品中,学校名称公开,摄像机全程跟拍教学楼、教室与教师办公室,内容往往未经严格审核即对外发布。
我在其他文章中曾提出,研究访问的过程应当被视为一场“销售行动”(Walford, 2008)。研究者必须在正式接洽之前,主动搜集关于“守门人”(gatekeepers)与目标机构的详细信息,将整个过程视为“推销研究项目”的过程。我们需要参考经典销售流程的四个阶段:确定潜在客户并研究其偏好、激发对项目的兴趣、唤起其参与欲望、最终成功“售出”研究计划。
这不仅是一项进入的任务,更是一项持续协商的过程。在整个研究过程中,我们都需要不断向研究对象重申研究的益处。我们应当认识到,任何一个机构愿意接纳我们进入,都会承担一定的成本,而我们也必须给予他们某种回报。因此,达成“交易”是必要的,研究者也要做好谈判准备。
事实上,研究访问从来都不是件容易事。以我对英国第一所“城市科技学院”(City Technology College)的研究为例,由于这所学校比其他同类学校早两年成立,我必须在研究中直接公开其真实名称。这类学校后来演变成“学院制”(Academy)的模板,因此备受争议,也充满政治意味。
我负责该书的民族志部分,而获得访问权限的过程颇为“混乱”,甚至可以说不值得他人效仿(Walford, 1991)。最终,我与该校校长达成的“交易”是:我可以完全掌控书稿主体部分的撰写,而她可在结尾附加最多15,000字的文字,以表达她自己的观点。最终她并未撰写任何内容——我推测是因为她基本信任我会写出相对“合适”的内容,而她本人的工作压力也太大。
虽然我有些遗憾,但我始终坚持一条底线:我绝不会放弃“写出我所认为的真实”的权利。我可以在出版前将书稿送交校长阅读、听取她的建议(采纳与否由我决定),但她也认同,不应对最终内容施加控制——毕竟,如果研究报告不能保持独立性,其研究价值也将大打折扣。
尽管不提供匿名可能带来更多困难,但它也带来了若干重要优势。
首先,开放性迫使研究者在选择研究场域时更加审慎。我的观点是,研究场域应基于明确的理论理由进行选择(Walford, 2001; 2008)。但事实上,很多研究者选择场域主要是出于“便利”而非理论考量。这种现象在比较研究和国际研究中尤为常见:研究往往比较两个国家的教育机构,却鲜有解释为何选择这两个国家——很可能仅仅因为作者恰好生活在这些国家。
值得注意的是,我们通常不会对所研究国家的名称加以“匿名”,但却经常试图隐去所选学校或地理区域的真实名称。这种选择的“便利性”虽然可以节省研究成本,尤其是在需要长期田野工作的情况下,但若成为唯一标准,则会削弱研究发现的质量和理论意义。而且越是选择便利性为主的研究场域,其可识别性也就越高,即便使用化名,也更容易被揭示。
反之,如果研究者是基于理论考量选择研究场域,那有时反而更容易获得研究访问。例如,一所被视为在某教育实践或课程领域处于“前沿地位”的学校,可能更愿意参与研究,并接受名称被公开。
此外,开放性有助于提升研究与写作的质量。在努力维持匿名的前提下,研究者往往不得不模糊化对学校所在地的描写,并以极其宽泛的方式呈现学校的社会与族群构成。例如,研究地点常被描述为“位于北部工业城市”“在伦敦”或“在英格兰东南部”等等。但实际上,学校所在的确切地理位置往往具有重要意义,特定事件的发生背景无法脱离当地的社会阶层结构、族群构成、年龄分布等因素来理解。
如果可以公开学校名称,研究者将能更有针对性地选择研究场域,并详细描述学校与其所处环境的特性,从而提升民族志的分析深度与文本质量。
进一步说,公开学校名称还有助于强化民族志写作中“论证与证据之间的关系”。化名的使用,常常使得研究者在数据分析时相对宽松。他们可能基于某种“感觉”写出结论,而支撑该结论的证据并不充分。一旦学校名称公开,乃至研究现场中的关键人物可能被识别,研究者将不得不更加谨慎地处理自己的论述。极端情况下,如果使用真实名称,研究者甚至有可能因内容不当而被控诽谤——而在使用化名的前提下,这种法律风险则大大降低。
再者,公开研究场域有助于解决“以一个样本进行泛化”的根本性问题(Walford, 2007)。匿名化的研究现场常常给作者与读者带来一种虚假的“可泛化性”错觉。你可能已经注意到,在前文中我引用了 Livingstone 与 Sefton-Green(2016)以及 Selwyn 等人(2017)的研究来支持“数字技术在课堂中广泛存在”的观点,但我并未说明这些研究所涉及的学校类型、具体国家,或者研究对象的背景。
这两项研究本身都是出色的民族志作品,但第一项研究仅聚焦于“一所伦敦的普通城市中学”(2016: 3),而作者未交代“普通”具体意味着什么,也未解释为何选择这所学校作为研究对象。第二项研究涉及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的三所学校,尽管提供了学校规模、学生构成、所在地等基本信息,但也没有对选择这些学校的理论理由进行充分说明。两项研究都在结论部分努力强调研究的局限性,提醒读者不要过度泛化,但最终还是不可避免地暗示了其研究发现具有某种代表性。而读者也容易被这些表述“引导”,从而将具体情境的结论误认为具有普遍适用性。
Jan Nespor(2000)更进一步指出,匿名本身就是一种具有本体论与政治意味的“再现策略”。它促成了一种将事件从具体历史与地理语境中“抽离”的常态化过程,进而赋予研究结果一种虚假的普遍性。通过匿名,研究现场变成了“任何学校都可能如此”的抽象场所——一个仿佛“你也熟悉”“你也经历过”的“普通”学校。这种去语境化的策略,诱使读者将特定情境中的研究发现视为普遍真理。
我早期的一本关于私立教育的书名是《Life in Public Schools》(1986),虽然只研究了两所学校,但书名却暗示结论具有某种“广泛适用性”。我后来意识到这是个错误。因此,我后来的研究标题为《City Technology College》(1991),明确使用了单数名词。尽管出版社市场部曾建议我使用复数“Colleges”以增加销量,但我坚决要求保留单数,因为我深知“以一个样本进行泛化”的问题。可以说,如果 Willis 的经典作品《Learning to Labour》的副标题是“关于十二位非学术型工人阶级男孩如何成为工人”的话,可能不会像今天这样受到广泛关注。
我在本文中论证了:在当今互联高度密集的社会环境下,公开研究场域名称(乃至部分关键人物)可以带来若干研究质量上的优势。既然研究场域及其中人物的身份极有可能被识别出来,民族志研究者就必须发展出一套新的工作方式,这种方式必须更加具备协作性。
在这种转向中,研究者需与研究场域中的相关人员达成共识,不仅研究者自身的声音可以被听见,研究对象的声音也应当被纳入。我们可以充分利用当下数字传播技术的便利,尽管不一定要在正式出版的文章或书籍中体现协作写作的痕迹,但可以通过链接的线上材料或讨论平台为研究对象提供发声空间。理想的情况是,在正式出版前,将研究成果与参与者共享,从而消除潜在的事实错误或误读。当然,我们不能指望各方达成完全一致,但通过社交媒体或其他数字渠道为研究对象提供“链接空间”,可以使多元声音被呈现,也让分歧成为研究对话的一部分。
在前文引用的 BERA《伦理指南》(2011)中,其第25条还包含以下补充内容:
相反地,研究者也必须尊重参与者希望被明确署名的权利。若参与者愿意,他们有权在研究成果中以真实身份出现。
这一补充条款最初是为了应对行动研究及研究者与教师密切协作改革实践中的需求,尽管它并非专为民族志设立,却提醒我们:在许多研究中,研究对象本身可能对成果做出了关键贡献(参见 Perry, 2007)。
比如,Sara Delamont、Neil Stephens 与 Claudio Campos 三人合作撰写的《Embodying Brazil: An Ethnography of Diasporic Capoeira》(2017),就将一位巴西 Capoeira 大师(mestre)列为第三作者。他既是研究对象,又为研究提供了大量历史与文化背景资料。这种合作写作在民族志中并不常见,因为研究者通常已在该议题上投入了系统性与长期性的工作,其研究能力、资料搜集能力与理论训练使其具备更强的专业优势。
这固然是一种协作,但并非“对等合作”。研究者不仅拥有撰写与分析的技能,也具备对其他研究的掌握与理论框架的整合能力,这些往往是参与者所不具备的。没有研究者的主导工作,就不会产生最终的出版成果。因此,任何协作协议都应明确:民族志研究者的“主体声音”需要被优先保证。
当然,研究者也有超越参与者的责任,他们同时还要对研究资助机构、学术共同体以及社会公众负责。即便参与者希望某些内容不被公开,研究者也有义务将系统研究成果传播开来。研究中的权责关系往往并非仅限于研究者与被研究者之间,而是涉及更多方利益。因此,协议中也需明确,研究者在出版策略、期刊投递与学术传播方面具有主导权——这是一种“多元协作”,但不等同于“平权合著”。
要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但我们必须面对现实:在当下的民族志研究中,匿名保护已经无法真正发挥应有的遮蔽作用。我们生活在一个高度互联的世界,唯有调整我们的研究实践方式,才能更好应对这一现实所带来的挑战与机遇,同时也将由此推动更高质量的研究与公共讨论。
引用格式:
Walford, G. (2018). The impossibility of anonymity in ethnographic research. Qualitative Research, 18(5), 516-525. https://doi.org/10.1177/1468794118778606 (Original work published 2018)
本文转自 | 传播与乡村
来源:再建巴别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