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半年前,大刘与小美举行订婚仪式,同时给付了彩礼。之后两人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二人分手,大刘要求小美及其父母返还全部彩礼,被拒绝。订婚后同居半年男方悔婚,女方需要退还彩礼吗?
半年前,大刘与小美举行订婚仪式,同时给付了彩礼。之后两人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二人分手,大刘要求小美及其父母返还全部彩礼,被拒绝。订婚后同居半年男方悔婚,女方需要退还彩礼吗?
——女方应酌情返还部分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本案中,大刘与小美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在订婚后共同生活近半年,给付彩礼的目的未全部实现,原则上彩礼应当予以返还;同时,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双方过错等事实,酌定返还彩礼的具体数额。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王浩懿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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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