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的“保命符”,热门国家新颖性宽限期一览!

360影视 动漫周边 2025-05-22 09:00 1

摘要:为了给申请人在申请日前不得已的公开行为提供救济,《巴黎公约》规定了各成员国应给予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但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新颖性宽限期的规定也不同,如果忽略了各国宽限期的差异,可能导致在一些国家的专利新颖性丧失,以至于专利权不被授予。

为了给申请人在申请日前不得已的公开行为提供救济,《巴黎公约》规定了各成员国应给予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但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新颖性宽限期的规定也不同,如果忽略了各国宽限期的差异,可能导致在一些国家的专利新颖性丧失,以至于专利权不被授予。

今天,小微就来带大家看看一些热门国家对发明专利新颖性宽限期的不同要求。

新颖性宽限期是什么

新颖性宽限期是指在申请专利之前的一段时间内,某些公开行为在一定条件下不影响发明创造的新颖性的一种特殊规定,即只要专利申请是在宽限期内递交的,则该发明的公开将不视为现有技术。

其主要目的是为发明人提供一定的保护,使得他们在某些不可避免的公开行为后仍然有机会获得专利权。

中国

《中国专利法》第24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

2.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3.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4.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该条规定里的申请日,若享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美国

美国专利法第102(a)条和102(b)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申请有效提交日期之前一年内,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直接或间接从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处获得公开主题的另一人所做出的披露不属于现有技术;

2.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与他人于申请有效提交日期之前1年内均有披露,但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的披露早于他人的披露,则他人的披露也不属于现有技术。

欧洲

《欧洲专利公约》规定,欧洲专利在申请日(包括优先权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明显滥用:在申请日(包括优先权日)前6个月内,因申请人或其合法前任的明显滥用行为导致的公开,不影响新颖性。例如,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发明内容。

2.特定国际展览:在官方或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为展览目的而公开发明,且在展览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专利申请。

日本

日本专利新颖性宽限期为12个月,从实际申请日起算,而非优先权日。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适用情形包括了因有权取得专利权者的行为导致的发明被公开和违反有权取得专利权者的意愿而导致的发明被公开两类。具体来说,这些情形可以包括:

1.发明因申请人或发明人的行为或疏忽而被公开,例如通过试验的实施、在刊物上公开、在网络上公开、因会议上的发表、因展示、贩售或分发而被公开、因记者采访、在电视或电台的播放中出演等。

2.发明因违背申请人或发明人的意愿而被公开,如第三方违反保密协议、第三人窃取商业秘密等。

韩国

《韩国专利法》第30条第1项规定了新颖性宽限期,如果自公开之日起12个月内提交申请并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则该申请不会丧失新颖性:

1.有权获得专利的人导致的公开:由于发明人、申请人或其合法继受人自身的行为,导致发明在申请日前12个月内被公开。

2.他人未经同意的泄露:由于他人的违反保密义务或未经授权,导致发明在申请日前12个月内被公开。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的新颖性宽限期为12个月,自专利权人、申请人或其原始权利人因如下原因作出披露起算:

1.发明是在国际认可的展览会上展示、使用或公开的;

2.发明的信息在学会公开、发表,或在学会代表下发表;

3.因在公共场合使用发明专利使信息公开;

4.在对发明进行合理试验时公开。

另外,如披露由第三方造成,而第三方的公开没有得到申请人、专利权人或其原始权利人同意,则享受新颖性宽限期。

以上就是小微对各个国家新颖性宽限期的整理。新颖性宽限期仅是一种补救措施,为了确保申请人的权益不受损失,申请人也应当明确新颖性宽限期的时间限制和程序性要求,在发现他人未经同意泄露其发明创造内容时,及时提出声明并提交证明材料,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避免造成不必要损失。

来源:小羊看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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