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5月21日上午10点,广州海关开展“海关政策直通车”政策宣讲会,聚焦技术性贸易措施、进出口合规申报、主动披露等热点话题,为外贸企业送上“合规指南”与“发展锦囊”。
5月21日上午10点,广州海关开展“海关政策直通车”政策宣讲会,聚焦技术性贸易措施、进出口合规申报、主动披露等热点话题,为外贸企业送上“合规指南”与“发展锦囊”。
“海关政策直通车”政策宣讲会现场(韩建全 摄)
广州海关技术中心工程师 陈少杰:
大家好!今天我将和大家分享的题目是“企业如何跨越技贸‘隐形门槛’领跑国际市场?”在当今国际贸易环境中,除了我们熟知的关税壁垒不断变化外,非关税壁垒尤其是技术性贸易措施正在成为影响企业国际化进程的关键因素。在全球关税政策频繁调整、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背景下,企业如何有效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甚至将其转化为开拓新兴市场的契机,成为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的重要课题。
您是否曾有这样的经历:公司产品已完全符合国内标准,却在出口过程中因不符合目标国某项技术要求而被拒之门外?这种情况给企业带来的不仅是经济损失,更是对产品规划和市场战略的巨大挑战。这背后隐藏的正是我们今天要深入讨论的“隐形门槛”——技术性贸易措施。
广州海关业务专家宣讲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方法(韩建全 摄)
一、技术性贸易措施是什么?
技术性贸易措施本质上是一种非关税壁垒措施,是各国政府为保护国家安全、公共健康、环境保护及消费者权益,通过制定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等形式实施的贸易管控手段。值得注意的是,当技术性贸易措施不再仅仅服务于其公开宣称的目标,而被用作变相限制进口、成为贸易保护的工具时,它们就会转变为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国际贸易造成障碍。特别是在当前全球关税壁垒形势动荡的背景下,技术性贸易措施更成为各国调节贸易平衡、保护本国产业的主要手段。然而,技贸措施并非只有消极面。对企业而言,密切关注各国技贸通报并积极应对,不仅可以保障产品顺利进入目标市场,更能帮助企业发现新的市场机遇和发展方向。技贸通报实际上提供了洞察各国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的窗口,是企业开拓新兴市场、分散风险的重要信息来源。
二、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现状及影响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数据,从1995年至2024年,TBT和SPS通报数量持续上升,2024年世贸组织成员通报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数量已达史无前例的6481项。当企业产品不符合技贸要求时,将面临多方面的损失。直接损失表现为产品可能被进口国扣留、召回、销毁或退运,导致大量直接经济损失。间接损失则更为隐蔽但影响深远。企业为适应新要求必须进行技术改造、更换标签及包装、新增检验检疫认证等程序,这些都会产生大量额外支出。更严重的是,如果企业无法满足准入要求,可能导致订单取消、市场份额丧失,甚至完全放弃特定市场。在当前全球市场竞争加剧的环境下,这种损失可能对企业造成长期伤害。当企业面对新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时,需要正确评估其合理性和应对策略。对于合理合规且我国企业有能力达到相应生产技术要求的措施,企业应积极配合满足对方准入要求;而当遇到违背科学性或对我国产品具有歧视性等不合理技贸措施时,企业则应采取积极应对策略,同时考虑将资源和精力投向更为开放的新兴市场,实现市场多元化,提升企业的整体抗风险能力。
三、企业如何参与技贸工作
在应对国际技贸措施的过程中,企业不应仅作为政策的“被动接受者”,而应转变为“主动参与者”。为帮助企业在全球市场中更好地掌握主动权,我们建议企业积极参与技贸研究和应对工作。具体来说,企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参与:
(一)及时反馈技贸问题。企业在出口过程中遇到的技贸问题,往往是第一时间暴露出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信号。我们鼓励企业将遇到的不合理技贸壁垒或法规变化及时反馈给我们,这有助于我们尽早开展组织应对。
(二)参与技贸法规评议。企业可以积极参与通报评议和特别贸易关注等应对工作,对国外发布的技贸措施提出质疑或建议。通过这一机制,企业不仅能促使不合理技贸措施得到修改,还能影响国际法规的制定过程,提升在国际市场的话语权。同时,深度参与评议过程也有助于企业更全面地了解全球市场动态,发现潜在的市场机会。
(三)参加技贸培训与信息交流。为确保企业始终把握全球法规前沿,我们定期组织技贸培训和信息交流活动。通过这些活动,企业可及时了解技贸措施的最新动态和应对策略。在保持合规的同时,也能据此调整市场布局,优化资源配置,增强市场风险应对能力。企业应与当地海关、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紧密联系,及时反映在国际贸易中遇到的阻碍情况,积极参与海关组织的技贸应对工作。
四、广州海关在技贸应对工作中的政策支持
接下来,我想向大家介绍广州海关在技贸应对方面的政策支持。广州海关结合区域产业特色和技术优势,成立全国直属海关首家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中心,建立国内首个国家技贸研究与应对检测重点实验室,设立数个技贸研究评议基地,打造形成1中心、1重点实验室、N评议基地的“1+1+N”技贸保障集群,近年来评议近千项国外通报,研提40余项特别贸易关注,护航产业出口。作为海关和国家技贸研究机构,我们不仅在技贸研究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为企业提供了全方位的支持服务。
(一)法规动态监测与预警。我们主动搜集并在广州海关12360等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技贸信息,帮助企业提前布局。
(二)个性化合规指导。广州海关的专业技贸研究团队,在汽车、家电、动植物检疫、食品安全等领域深耕多年。对于每种产业、每家企业的具体业务,我们可以提供相对应的技贸应对方案。包括如何解读目标市场的技贸通报、如何调整生产流程以符合新法规、出具其他国家认可的检测报告等等。
企业作为技贸措施的直接影响者,积极参与技贸工作有助于尽早了解国际形势,提前布局、规避出口风险。在当前全球贸易环境剧烈变化的背景下,对技贸通报信息的深入解读和有效利用,更成为企业开拓新兴市场、构建多元化国际布局、增强抗风险能力的关键所在。实践表明,许多成功应对技贸措施的企业,往往能够在技术改造和产品升级的过程中实现从量到质的跨越,并借此机会拓展了新的国际市场。让我们携手共进,共同迎接国际市场的挑战,推动中国产品畅通全球市场的“出海赛道”。
感谢各位的聆听,谢谢大家!
参会企业现场提问(韩建全 摄)
企业提问:我公司产品已经在欧洲市场销售多年,近期突然接到通知说不符合一项新的技术法规要求,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应对?
陈少杰:面对这种情况,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步骤:首先分析新技术法规的具体要求,判断其合理性及公司产品达到要求的可行性。根据评估结果,适当调整产品设计、生产工艺或包装标签等,以满足新要求。联系海关寻求专业支持,如技术法规解读、合规方案制定、出具国际认可的检测报告等。这类挑战也是企业技术升级的契机,许多企业在应对过程中实现了质的飞跃,并开拓了更广阔的市场空间。抓紧做技术调整,保住市场份额甚至开拓新兴市场。如果认为要求不合理或具有歧视性,可通过通报评议机制提出质疑;如对方未作出有效回应,可提出特别贸易关注。
企业提问:如果我们发现某国的技贸措施对我国产品有明显的歧视性,企业能做什么?
陈少杰:当发现具有歧视性的技贸措施时,企业可采取以下行动:首先应详细记录该措施如何对我国产品形成特殊限制,并收集相关证据和数据,将问题迅速反馈给当地海关或商务部门。如果该措施尚在通报期内,企业可通过通报评议机制提出质疑和建议,如果评议未能解决问题,可推动提出特别贸易关注,在WTO例会上提出。同时,企业也应考虑调整国际市场布局,将资源投向更为开放的新兴市场,分散风险。
网友提问:企业在拓展国际市场,如何及时获取各国技贸措施的最新信息?
陈少杰:企业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技贸措施的最新信息:关注WTO设立的ePing网站,该平台可对全球技贸措施通报、特别贸易关注及预警信息进行查询和订阅;利用我国通报咨询点设立的“通报咨询网”和“技术贸易措施服务企业点对点直通车”平台;关注广州海关12360等官方微信公众号,获取技贸动态。这些渠道不仅提供技贸措施的原始信息,还包含专业解读和应对建议,可帮助企业在复杂的国际贸易环境中做出明智决策。
广州海关政策宣讲嘉宾回答现场提问
(韩建全 摄)
网友提问:作为中小企业,面对复杂的技贸措施,有哪些成本较低且有效的应对方法?
陈少杰:首先是充分利用公共资源关注官方提供的免费信息平台,如ePing网站、通报咨询网等;参与海关组织的免费技贸培训和交流活动;使用“技术贸易措施服务企业点对点直通车”获取信息。二是抱团应对通过行业协会或商会集体应对共同面临的技贸问题,与同行企业共享技贸信息和应对经验,联合开展检测认证,分摊成本。三是市场差异化策略重点关注技贸要求相对简单的新兴市场,根据自身产品特点选择最适合的目标市场。
广州海关综合业务处四级调研员袁晓霞:
大家上午好!我是广州海关综合业务处的袁晓霞,今天我向大家解读最近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今年的3月27日,海关总署以277号总署令颁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并于5月1日起施行。277号令共四章三十五条,主要完善了法律依据,明确了电子数据申报为主,纸质申报为辅的申报方式,扩大了集中申报的适用范围,细化了报关单修改与撤销要求和程序。我今天的解读主要分3个部分,包括了修订的目的、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主要变化的条款。以下是具体解读内容。
广州海关业务专家宣讲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韩
建全 摄)
第一部分,修订的目的
一是为充分体现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的成果,这次修订实现了两个统一,即“统一申报单证”和“统一现场执法”的目标要求,达到全国通关一体化统一标准统一模式的目的。二是全面梳理进出口货物的各类申报管理要求,本次修订以原《申报管理规定》为基础,科学整合融入《报检规定》《修撤管理办法》相关内容,将分散在3部规章中的80条规定整合为35条的统一规范,进一步增强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第二部分,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第一个主要问题是:优化申报制度。
一是科学调整现行通关规范要求,顺应科技和应用的需要,明确以电子数据报关为原则、以纸质报关为例外的模式,这在第五条第一款体现。二是增加企业可以免予提交随附单证的原则性规定,符合贸易便利化改革需要,这在第八条体现。三是出口提前申报的期限从3天延长至7天,这在第九条体现。这一条的修订也是在广泛征求企业意见、充分考虑外贸形势、物流运输等条件下做出的调整,是增强企业获得感的直接表现。四是紧密结合实际业务需求,优化不同情形下报关单修撤要求和流程,这在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体现。
第二个主要问题是:固化了通关制度改革成果。
一是《申报管理规定》深度融合《全国通关一体化关检业务全面融合框架方案》有关内容,体现“整合申报”思路,新设了“两步申报”“径予放行”等重大改革措施对应条款,这在第十条、第二十九条体现。企业在选择申报模式时更加自由、主动。二是删除“报关(报检)企业注册”“报关单证明联签发”等不符合现行通关业务要求的内容。这些删除动作更加贴合目前的通关流程,为企业减少了通关的环节,也使通关过程变得更加便捷。三是删除“人工审核退回修改”等与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要求不一致的规定,在制度层面固化海关的改革成果。
第三个主要问题是:强化制度协同。
一是删除了关于报关人员备案的规定。这个删除不再要求报关人员备案管理,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相衔接。二是删除“特殊申报”,这个删除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保持协调,不再将集中申报作为特殊申报方式,具体条文体现在第十一条。三是结合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的业务实际,《申报管理规定》明确其管理要求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定执行,为出口涉检货物管理预留制度接口,这条体现在第十二条。四是新增海南自由贸易港径予放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简化申报等相关管理要求的原则性规定,为创新特殊区域货物申报管理预留改革空间,这条体现在第二十九条。
第三部分,主要变化的条款
主要有9个变动比较大的条款。
条款一:关于申报定义。原规定的定义中有“地点”的表述,随着全国通关一体化的全面实施和报关单无纸化的高覆盖率,关于申报地点已经没有太大的限制要求,故新规中删除了对申报地点的限定要求。
条款二:关于申报主体与备案要求。原规定要求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预先在海关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新规调整为预先在海关依法办理备案,进一步放宽了对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的管理要求。
条款三:关于提前申报。原规定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前3日内向海关提前申报,新规调整为货物应于运抵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前7日内向海关提前申报,这也是顺应国际形势和物流实际需要做出的调整,给予出口企业在申报方面更大的自由度。
条款四:关于两步申报模式。这是新增加的条款,明确了两步申报的主要内容、法定时限、申报方式及申报日期;增加了逾期向海关完整申报的,海关依法征收滞报金的规定,并明确滞报金计征时限。这一新增条款完善了两步申报的要求和条件,明确了两步申报模式在滞报金管理的要求。
条款五:关于检验检疫要求。这条也是新增加的条款,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6号)中关于出口法检货物办理检验检疫的细化要求修改为原则性规定。
条款六:关于报关单修改与撤销原则。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0号)相关内容融入修订草案,并采用专章形式予以规范。
条款七:海关发现需要修改或撤销的,应当向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告知修改或者撤销的内容、原因和要求。原规定是需要企业确认,确认后海关完成对报关单的修改或者撤销。新规调整为逾期企业未提出异议的,海关可以对报关单进行修改或者撤销。即不需要企业确认即可修改或撤销。
条款八:限制修改或撤销的情形。原规定有布控、查验指令的不得修改和撤销,新规规定海关已经决定口岸布控的不得修改和撤销,这条是在充分征求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删除了查验相关内容,给企业更多的修改和撤销权利。
总而言之,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更加符合目前通关作业流程的设定,也在申报、修撤等方面给予企业更多的便利、为企业带来更多的获得感,希望各进出口企业、报关企业、生产企业等都能享受到海关通关作业改革优化带来的红利,助力我国进出口外贸持续增长。
感谢各位的聆听,谢谢大家!
参会企业现场提问(韩建全 摄)
企业提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在申报制度方面有哪些优化?
袁晓霞:科学调整现行通关规范要求,顺应科技和应用的需要,明确以电子数据报关为原则、以纸质报关为例外的模式;增加企业可以免予提交随附的单证的原则性规定,符合贸易便利化改革需要;将出口提前申报的期限从3天延长至7天,增强企业获得感;删除原规定第四章“申报单证”,将相关条款调整至第二章及附则中;紧密结合实际业务需求,优化不同情形下报关单修撤要求和流程。
企业提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对于申报方式的要求有哪些调整?
袁晓霞: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内,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为一般情况,纸质报关单申报方式申报为特殊情况,且两种申报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是修改“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的定义,明确电子数据报关单随附的单证可采用电子数据或纸质形式提交。三是删除原规定第五条第四款与业务实际不一致的规定。
网友提问:“两步申报”是我比较关注的一项改革,请问这个改革是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中有所体现?
袁晓霞:第十条新增了“两步申报”的规定。一方面,明确了“两步申报”的主要内容、法定时限、申报方式及申报日期。另一方面,增加逾期向海关完整申报的,海关依法征收滞报金的规定,并明确滞报金计征时限,即交通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为2025年5月1日及以后且未按期完整申报的,海关依法征收滞报金。
广州海关业务专家宣讲“主动披露”政策(韩建全 摄)
广州海关所属广州白云机场海关副科长 刘丹:
大家好,我是来自广州海关的刘丹,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关于主动披露的政策解读。本次解读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包括修订背景、公告对比和注意事项。
首先我们进入第一个部分,主动披露的解读。
今年1—4月,广州海关办结主动披露作业151宗,单4月环比增长了41.7%,越来越多的企业享受到了这一政策红利,那么什么是主动披露呢?海关主动披露是一项容错机制。进出口企业、单位自查发现其进出口活动存在少缴、漏缴税款或者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情况,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并接受海关处理,海关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作为一项惠企政策,主动披露为外贸企业提供了自查自纠、守法便利通道,允许主动纠错,鼓励自愿合规。
海关总署2022年发布了《海关总署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54号),规定了涉税违规行为免罚的两种情形以及滞纳金减免等情况。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海关总署在2022年第54号公告的基础上,发布了《海关总署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27号),同时明确54号公告同步废止。新的公告进一步放宽了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明确具体处置要求,充分体现“守法便利”“宽严相济”和“罚教结合”的海关执法理念,它主要有5大点内容:
第一个大点是主动披露后可以不予处罚的8种情形,明确将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行为纳入主动披露免罚的适用范围,新增了涉及检验、影响海关统计、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加工贸易及部分轻微程序性违规等可以适用主动披露免罚的情形,由2022年54号公告的1类行为大幅扩展至7类行为,基本覆盖了企业常见违规类型,提升幅度为历次主动披露政策修订之最。
第二大点是涉税违规行为经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的,企业可申请减免税款滞纳金。
第三大点是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0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第四大点是同一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定义及适用条件。同一,指性质相同且违反同一法律条文款项,若在12个月内第二次实施同一违规行为则不适用主动披露。
第五大点是明确了企业申请主动披露可向报关地、实际进出口地或者注册地海关进行书面报告,2023年第127号公告适用主体为进出口企业、单位。
2024年7月22日,海关总署发布了《海关总署关于处理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87号),在原有政策的基础上,针对高级认证企业延长适用主动披露时限,享惠力度更大,对于高级认证企业涉税违规行为及影响出口退税行为申请主动披露的时限方面适用2024年第87号公告,其他事项仍然适用2023年第127号公告。
2024年第87号公告的出台,体现了海关打造企业诚信守法的营商环境,切实为企业办实事、做好事的决心,欢迎广大企业积极申请海关高级认证,享受更多的海关便利措施。
下面,让我们对2023年第127号公告(下称“127号公告”)和2024年第87号公告(下称“87号公告”)进行对比解读:
一是适用对象不同。87号公告主要是面对高级认证企业。高级认证企业是中国海关AEO企业,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制度是世界海关组织《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中的核心制度,旨在通过海关与海关、海关与商界以及海关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合作,将海关监管风险最小化,从而促进全球供应链安全与贸易便利化,实现关企互利共赢、贸易畅通。
该制度是由海关对企业的信用状况、守法程度和安全水平进行认证,通过认证的企业可获得海关给予的优惠便利措施。AEO企业作为海关最高信用等级企业,可以享受优先办理、减少监管频次、优化服务等一系列优惠管理措施,有效降低企业国际贸易成本,提升国际竞争力。
二是适用主体不同。127号公告面向所有进出口企业、单位;87号公告针对高级认证企业。
三是适用时限不同。海关时刻关注企业反响和政策实施效果,鉴于高级认证企业经营规模、部门协调、单证梳理等实际因素,企业开展大范围、全面的自查通常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涉税违规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行为适用时限逐步放宽,特别是给予高级认证企业更为充分的自查时间。87号公告将高级认证企业自涉税违规行为“六个月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时限要求放宽至“一年以内”,为高级认证企业充分运用政策积极自查预留出更充足的窗口期。
四是涉税违规相关要求有差异。87号公告提及:一、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二、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一年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127号公告提及:一、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二、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六个月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方面。
五是对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违规行为相关要求有不同。87号公告提及:一、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二、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一年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且可能多退税款占应退税款的30%以下,或者可能多退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127号公告提及:一、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2、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六个月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且可能多退税款占应退税款的30%以下,或者可能多退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最后,给大家说一下向海关申请主动披露的方式,有线上和线下两种申请方式。第一种是通过线下申请:在递交主动披露申请时,可自主选择向报关地、实际进出口地或注册地海关现场递交申请。第二种是通过海关总署门户网站、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两个途径进行线上提交申请。
以上就是我今天为大家带来的关于企业主动披露的政策解读,谢谢大家。
参会企业现场提问(韩建全 摄)
企业提问: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涉检违规行为,87号公告有无新规可以适用?
刘丹:87号公告对涉检违规行为主动披露没有新的规定,仍按127号公告执行。127号公告与87号公告不一致的,以87号公告为准。
企业提问:主动披露需提交哪些核心材料?
刘丹:企业向海关主动披露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主动披露报告表(海关总署模板)(含企业信息、违规事实、披露原因等)、企业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企业情况说明,违规行为对应的证据材料(报关单、合同、发票等),材料可通过“互联网+海关”线上提交或线下递交。
网友提问: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是否包含网上提交主动披露申请?
刘丹:包含。为实现“让企业少跑腿”,现有3种方式可以提交主动披露申请:一是向海关现场提交纸质申请资料;二是通过“互联网+海关”平台提交,提交路径:互联网+海关-企业管理和稽查-企业稽核查(主动披露);三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提交,提交路径为:全部应用→口岸执法申报→企业管理→企业稽核查(主动披露)。
网友提问:企业主动自查发现错误,提前跟海关说,能不能从轻处理?具体怎么操作?
刘丹:企业主动披露自身违规行为,且尚未被海关发现的,符合条件可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企业可以查看海关总署2023年第127号公告,其中列明了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企业需填写《主动披露报告表》,并随附账簿、单证等材料,向报关地、实际进出口地或注册地海关报告,说明问题详情、原因及整改措施。海关会根据实际情况评估处理,鼓励企业诚信经营、主动纠错。
直播预告:“海关政策直通车”第二期来啦!
5月22日上午9:30,“海关发布”将直播海关政策宣讲会,聚焦RCEP等自贸协定关税减让、享惠实务以及享惠难点、堵点问题,提供优惠政策推介、享惠技术指导,为外贸企业送上“真金白银”享惠妙招。进入直播间后,还可以在评论区直接与海关业务专家在线互动,解决疑难问题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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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广州海关
监制/ 陶永
审校/ 包滢晖、康悦
编辑/ 代俊
美术编辑/ 卫昊
来源:海关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