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5年5月12日-14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主办“2025年食品安全标准宣贯培训班”,食品伙伴网将培训中标签相关的重点内容进行整理,本期针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的部分内容进行整理,供大家参考。……(世界
核心提示:2025年5月12日-14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主办“2025年食品安全标准宣贯培训班”,食品伙伴网将培训中标签相关的重点内容进行整理,本期针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的部分内容进行整理,供大家参考。……(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2025年5月12日-14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主办“2025年食品安全标准宣贯培训班”,食品伙伴网将培训中标签相关的重点内容进行整理,本期针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的部分内容进行整理,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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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菌种的标示
4.3.6 生产过程中直接添加的菌种,未经灭活或去除工艺的,应当标示所添加菌种的具体名称,可同时标示相应菌株号及菌种含量。上述菌种在食品中起发酵作用的,也可归类标示为“发酵菌种”或“微生物发酵剂”。上述菌种经过灭活或采取过滤等方式去除的可不标示,如标示,应在食品属性名称或配料表的临近位置明示产品的杀菌工艺,或标示“经灭活”“非活菌型”“杀菌型”“灭菌型”等能充分说明菌种已无活性的词语。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
(1)生产过程中直接添加且未经灭活或去除的,应标示菌种的具体名称,可标示菌株号及菌种含量。
直接添加的菌种意味着自然接种的菌种不属于该情形;“应标示菌种的具体名称”必须按照可食用菌种的名单或公告中的名称进行标示;对于大部分食品类别来说,菌株号及菌种含量不是必须标示的,但是如果强制性食安标准,比如说饮料标准当中明确规定应同时标示菌株号及菌种含量的时候,按照相应产品标准执行。
(2)在食品中起发酵作用的,可归类标示为“发酵菌种”或“微生物发酵剂”。
添加的菌种是起到发酵作用的,可以标示各自的具体名称,也可以归类标示。
(3)经过灭活或采取过滤等方式去除的,可不标示;如标示,应在食品属性名称或配料表的临近位置明示产品的杀菌工艺,或标示“经灭活”“非活菌型”“杀菌型”“灭菌型”等词语说明菌种已无活性。
明示产品的杀菌工艺,避免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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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标示问答
4.7.1 应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标示形式见A.2。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明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保质期6个月及以上的,可仅标示保质期和保质期到期日。日期标示应清晰醒目、易于辨认,不应与包装物、容器分离,不得加贴、补印、修改。
解读:
(1)标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到期日,还需要标保质期么?
答:不需要。
(2)进口食品可以不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日期么?
答:不可以。
(3)符合只标示保质期和保质期到期日的条件时,两个需要印在相邻位置么?
答:不需要,但引导词必须清楚。
(4)超过保质期,没到消费保存期的食品,还能销售和使用么?
答:不可以,消费保存期只和消费者有关。
(5)日期标示可以单独加贴么?
答:不可以。(可与整张标签共同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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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的使用
4.4.1.2 食品标签上用于说明口味、风味、配料来源、食用方法或用途等的图案不属于特别强调。仅使用食品用香精、香料调配出某种配料或食物风味的,仅可使用相关配料或食物真实照片以外的图案,且应在图案临近位置醒目标示“图案仅供口味参考”等字样。
解读:
食品标签上用于说明质地、风味、滋味、气味、配料来源、食用方法或用途等的图案不属于特别强调,无需定量标示。只有使用真实的配料和成分的时候,才能使用真实的照片,举例:画一个真实的榴莲,在产品中真实含有的时候才合规,如果使用榴莲香精,画一个真实榴莲就不合规。
仅使用食品用香精、香料调配出某种配料或食物风味的,应使用相关配料或食物真实照片以外的图案,且应在图案临近位置醒目标示“图案仅供口味参考”等字样。
当通过AI等技术手段生成的图案无法与配料或食物真实照片进行区分时,按照真实照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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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致敏物质标示和豁免
4.12.1 以下食品配料可能导致敏感人群产生过敏反应,如用作配料,应在配料表中加以提示,或在配料表临近位置标示提示信息,标示形式见附录D。
a) 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
b) 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虾、龙虾、蟹等)。
c) 鱼类及其制品。
d) 蛋类及其制品。
e) 花生及其制品。
f) 大豆及其制品。
g) 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
h) 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
上述配料以外的其他可能的致敏物质可自愿标示提示信息。
4.12.2 生产加工过程中可能带入致敏物质时,如共用生产车间、生产线时,鼓励标示致敏物质的提示信息,标示形式见附录D。
解读:
八大类致敏物质如用作配料,应在配料表中加以提示,或在配料表临近位置标示提示信息。
八大类直接作为配料使用时,就必须强制标示。
标示形式一:配料表中以加粗、下划线等强调形式;
标示形式二:配料表临近位置标示提示信息。
消费者明确看到致敏物质,风险提示的目的就达到了。所以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投料,决定标示品种。
其他可能的致敏物质可自愿标示提示信息,生产加工过程中可能带入致敏物质时,如共用生产车间、共用生产线时,鼓励标示致敏物质的提示信息。
八大类致敏物质之外的过敏物质,不强制标示。生产加工过程中可能带入致敏物的标示,是一种预防性的致敏物质提示,将致敏物质风险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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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质量等级
4.11 产品质量(品质)等级 食品所执行的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否则不得标示质量(品质)等级。
解读:
没有必要通过企标制定质量等级,除非有明确分类,否则主观性太大。产品分类和产品类别等不属于标准中强制标示的质量等级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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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声称
7 食品声称 食品声称应能真实、准确地描述食品、食品配料或成分的特征、特性与特点。我国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国务院相关部门有明确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解读:
标准中食品声称的相关内容体现了未来管理的趋势,今年立项了《食品声称通用标准》,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国家卫健委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统筹完善食品健康声称,指明了未来的工作方向。作为生产企业应在未来着重从配料和工艺上进行食品声称,这也是未来的管理导向。
上述内容仅供交流学习,具体条款解释以最终官方释义为准。GB 28050、GB 13432和《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相关内容敬请期待。
日期:2025-05-22
来源:食品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