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4年泰安高丙芳案在司法界被炒得沸沸扬扬,尤其律师界更是摩拳擦掌,同仇敌忾,辩护律师施展各种辩护手续,用尽洪荒之力,为高作无罪辩护。终于2024年12月19日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书,以高丙芳律师涉嫌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其他两名同案犯
我看泰安高丙芳案
2024年泰安高丙芳案在司法界被炒得沸沸扬扬,尤其律师界更是摩拳擦掌,同仇敌忾,辩护律师施展各种辩护手续,用尽洪荒之力,为高作无罪辩护。终于2024年12月19日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书,以高丙芳律师涉嫌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其他两名同案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一审判决,就这样在公众的热议与非议中作出了。
自然对于高丙芳律师本人,对作为北京律师和大楚刑辩两个可谓全国知名大律师的张新年、刘录是不会认同这个判决结果的。因为,高丙芳并不构成虚假罪。
这不仅是高丙芳本人的自辩;也是律师的履职之辩。
那,高丙芳律师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我看到关于网上各种自媒体发布的信息时,直感是不会构成虚假诉讼罪。这源于我本人也是执业多年的律师根据对该犯罪构成的理解及基于高丙芳律师本人的人品作出的基本判断。
2025年2月18日看到高丙芳的辩护人之一刘录律师发公众号公开了一审判决及高丙芳本人写的上诉状,及相关证据,审视全案,产生如下看法,请同仁指正。
一、案发
本案并没显示有受害人报案。2021年7月,山东省某检察院以“案件系当事人为实现非法目的,捏造事实而提起的虚假诉讼”提起对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的三件案件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中的用词。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三案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2022年3月31日,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以“发现虚假诉讼犯罪线索”要求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立案侦查,该局于同年4月7日决定立案。根据检方提交证据显示: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工作发现而逐级要求立案查处,好像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开始也不愿立案查处,后在检察院的指令下,才予以立案。
从一审判决内容看高丙芳律师构成虚假诉讼罪似有证据支撑。罗列的相关证据,阐述了证据闭环,但是否达到了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我觉得未必,因此我对该案的基本观点是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因该案是带帽下来的,因此办不成“罪”,办不好,都不好交代。同时,因山东省检察院都认为构成犯罪,自然下边各级检察院、法院办起来底气很足。如果真是错案,有可能是铁的错案。
二、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案件事实
1、本案起因是:2017年1月,泰安泰山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泰山城建公司)作为建设方将泰安市岱岳区英雄山小学东校区第二标段工程发包给泰安市粥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粥店公司)。同年4月,粥店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赵衍伍,赵衍伍将该工程主体清工分包给被告人米培印,米培印随后将该工程木工劳务分包给被告人陈士昌,将钢筋工劳务分包给程合渭,将混凝土浇筑劳务分包给张义志,该三人分别组织工人进行施工,米培印组织工人就主结构及二次结构的混凝土及砌块进行了施工,2017年12月初,案涉工程竣工。泰山城建公司向粥店公司支付工程款1420万元,粥店公司向赵衍伍支付工程款1255万元,赵衍伍向米培印支付280万元。2017年年底之前,米培印支付陈士昌、程合渭、张义志工程款,陈士昌、程合渭、张义志分别付清了在案涉工程提供劳务的农民工工资。
因赵衍伍拖欠被告人米培印工程款,米培印于2018年7月12日向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衍伍支付剩余工程款,并诉请粥店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018年12月4日,该院判决赵衍伍向米培印支付工程款4320011元,驳回其对粥店公司的诉讼请求。米培印上诉后,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民事纠纷正是后续纠纷的导火索,粥店公司的连带责任是否应当承担?)赵衍伍因涉嫌犯罪,不能支付米培印工程款,为米培印多次带领陈士昌等人到泰安市旅游经济开发区信访办信访,以拖欠工人工资的名义要求以案涉工程质保金支付工程款。信访办工作人员张建东介绍高丙芳律师帮助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米培印与陈士昌到高丙芳的律所见面后,告知其起诉赵衍伍的一、二审判决情况及已支付陈士昌、程合渭、张义志工程款,工人工资已付清的事实。委托高丙芳为其代理案件索要赵衍伍所欠工程款。
高丙芳、米培印、陈士昌合谋以75名受雇陈士昌农民工名义起诉陈士昌要求支付劳务费2650186元,粥店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申请冻结粥店公司银行存款2650186元,法院裁定冻结相等数额银行存款。同时高丙芳与米培印、陈士昌以42名受雇于程合渭农民工名义起诉程合渭要求该支付劳务费1270620.30元,粥店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申请冻结粥店公司银行起诉数额相同 的存款,法院裁定冻结。上述两案均因粥店公司不同意合并审理,也不符合必要共同的条件,被法院驳回起诉。2019年10月,高丙芳、米培印、陈士昌合谋以75名受雇于陈士昌农民工名义分别起诉陈士昌、粥店公司索要劳务费,75件案件诉讼标的额2650186元。开庭后,粥店公司提起张义斌并未在案涉工程提供劳务,高丙芳代理撤回起诉。2019年12月,岱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陈士昌支付74名原告劳务费共计2614586元,粥店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粥店公司对其中三案提起上诉,高丙芳安排同所律师参加二审开庭,经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批案件中粥店公司如何抗辩的,其上诉是否应当支持,也是整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及高丙芳案应当查明的事实)
2021年4月5日,2023年5月23日,泰安市岱 岳区人民检察院先后对一审生效的71案向岱岳区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该院经再审,判决撤销71件一审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2021年7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以案件系当事人为实现非法目的,捏造事实而提起的虚假诉讼”为理由,对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的3件案件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2022年5月2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判决撤销三案的一、二审民事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上74案均因检察院提起抗诉而撤销。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工作发现,虚假诉讼罪立等可取。
三、该案是否查清了全部案件事实?
1、涉案工程总价款是多少?泰山城建支付多少?支付粥店公司多少?支付赵衍伍多少?
从一审判决看,并没有提及工程总价款只是称泰山城建向粥占公司支付1420万元,粥店公司向赵衍伍支付1255万元,赵衍伍向米培印支付280万元。问题来了:涉案工程总价款是多少?应向粥店公司支付多少?是否全额支付?赵衍伍向米培印支付的280万元是支付培印本人施工的部分还是支付陈士昌、程合渭、张义志施工班组的?显然,米培印优先于年底将工程款用于支付给该三人所雇用农民工工资,是其履行自身法定义务 的具体表现。米培印在支付下手施工人劳务费或者工程款后,其自己施工部分的工程款或利润如未全部支付,则可依法向合同义务人索要,这是米培印拥有的法定或约定权利。
2、同时,赵衍伍取走的这1255万元款项流向哪里?其并非实际施工方,却截留了近1000万元的工程款。他是该案引发的关键人物,是始作俑者,但是一审判决对他却基本上未予提及,且也没有他的任何证言。
3、从一审判决表面来看,米培印是妥妥的受害人。其带领农民工完成施工,却没得到全部工程款,向赵衍伍主张权利,却判决粥店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赵行伍执行不能,导致米培印索款无着,多次带农民工信访。
4、赵衍伍不能向米培印支付工程款导致米培印在支付了农民工劳务费后自己的工程款向赵衍伍索要无着,执行无望,信访不能,才找到高丙芳寻求法律救济。
四、高丙芳律师是否合谋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一审判决看,高丙芳显然构成与米培印、陈士昌合谋通过提起诉讼向粥店公司索要工程款的行为。其错误在于,其不应该在米培印已经支付给农民工劳务费的情况下,再以农民工名义向陈士昌、程合渭提起民事诉讼,以达到让粥店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目的。其提起的75个民事诉讼,除一个在粥店公司提出主体不适格后撤回起诉后,其余74个民事诉讼,均得到一审法院支持,达到诉讼目的。粥店公司选择3个上诉,该3个案件又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但该74个案件后又因涉嫌虚假诉讼被检察机关通过提起抗诉而全部被撤销。客观上,严重妨碍了司法秩序,但不应当认定构成犯罪。因为其提起诉讼的基本事实并非“捏造”,而是基于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没有得到最终维护而实施的法律救济措施。因此,并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五、该案认定上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1、高丙芳提起民事诉讼的目的来看。尽管其自己认为一直不知道米培印已经全部支付了农民工劳务费,但米培印、陈士昌已经证实一开始与高丙芳见面就告诉她这个事实。因此,对该情节,应当认定高丙芳是清楚的。但高丙芳是基于张建东引荐给米培印解决索要工程款信访事项的,也就是说,她是在为政府部门化解信访纠纷做努力,并且其主观上是想通过一个合法的路径解决信访纠纷,这个合法路径应当是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以此观之,高丙芳主观上并无妨碍司法秩序的故意,而虚假诉讼罪主观要件应当是故意才能构成。
2、高丙芳客观上实施的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不能认定是“捏造事实”。不管其是否从米培印或其他人口头知悉已经支付72名农民工劳务费。72名农民工为涉案工程提供劳务是真实的。赵衍伍欠米培印等工程款或劳务费也是真实的。至于泰山城建公司是否尚欠粥店公司工程款,粥店公司是否尚欠赵衍伍工程款一审判决并未查明。但不论如何,高丙芳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米培印、陈士昌信访纠纷。该方式是否妥当,是否能够实现信访当事人信访目的,另当别论。但确定无疑的是,案涉工程施工主体欠米培印等人的工程款或劳务费是确定无疑。因为米培印所承建的工程涉及的施工主体众多,法律关系复杂,目前司法实践对诸多问题还存在不同认识与理解,尤其在法院已经判决粥店公司对米培印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下,赵衍伍的执行不能,严重损害米培印的合法利益。泰山城建、粥店公司、赵衍伍的违法分包或不当履行或执行法院的执行不力,均成为侵害米培印合法权益的客观因素。高丙芳是在为弱者提供帮助,其提起的民事诉讼并无捏造事实,其对案件的分析或基本错误的认识而实施的错误的代理行为或基于对法律关系的认知不清而代理 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不能认定为其与当事人合谋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3、一审判决未查明米培印施工的工程量总额。根据案情,米培印应得的工程款或劳务费应当包括1)他本人施工部分;2)陈士昌带领农民工施工部分;3)程合渭带领农民工施工部分;4)张义和带领农民工施工部分。查明这四部分工程款或劳务费总额,再看法院已经判决赵衍伍应当支付米培印的工程款数,是否一致,若一致,则米培印再以任何理由向粥店公司主张权利均无事实根据。若生效判决认定的赵衍伍向米培印支付的432万余元工程款不足以支付米培印上述四部分工程款或劳务费,则米培印仍可就赵衍伍欠付的工程款或劳务费向其主张权利,主张权利的方式是否妥当另当别论。
4、米培印完成施工,粥店公司欠了工程款,自己却落个判了缓刑的结果,这个案件传播开来,社会效果不会很好。无论如何,米培印已经成为工程项目的受害者,司法的利剑又刺向这些基层弱者,这确实让人觉得司法的不人道。但同时,不排除米培印在侦查阶段以自由换有罪口供的可能。
因此,考虑高丙芳提起的这些诉讼是为了解决政府信访问题而实施,客观上也确实起到了暂时化解信访的作用,其主观上还是想让米培印最终得到应当得到的工程款,最终是想让粥店公司承担应当承担的责任,即便代理方向不对,也不可能构成犯罪。何况,造成法院错案的原因也不仅仅是因高丙芳代理提起了民事诉讼,从实体处理上来说,粥店公司明知自己已经支付农民工工资为啥不作积极抗辩?或者是否存在那74个案件没有查明事实的情况?是否存在高丙芳代法院受过?完全有此可能!当下,法院一旦出现错案使承办法官受到错案追究的情况,即委过于代理律师的情况并不鲜见,因此高丙芳案要想好的结果,应当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为切入点,解铃还须系铃人,改变他们的认知,让他们纠正已经发生的错误。尽管难,也要做。
高丙芳律师,应当无罪!这是关乎整个律师行业执业生态的典型案例。全体执业律师及律师协会应当引起高度重视,给以强烈呼吁与支持,否则,没准哪天我们自己就会中枪!
来源:一个人很精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