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起火,车主向燃放烟花者索赔

360影视 日韩动漫 2025-05-22 17:18 2

摘要:小翔、小茂两兄弟在街道上燃放烟花,不一会,白弦停放在斜对面的小汽车开始燃烧。事后,白弦将小翔、小茂两兄弟及其父母诉至法院索赔损失。车辆是被烟花引燃还是自燃?赔偿责任由谁承担?岑溪市人民法院审理后,对此给出答案。

小翔、小茂两兄弟在街道上燃放烟花,不一会,白弦停放在斜对面的小汽车开始燃烧。事后,白弦将小翔、小茂两兄弟及其父母诉至法院索赔损失。车辆是被烟花引燃还是自燃?赔偿责任由谁承担?岑溪市人民法院审理后,对此给出答案。

小孩燃放烟花 对面小车起火

今年2月8日21时左右,10岁的小翔和他5岁的弟弟小茂在岑溪市岑城镇家门口的街道上燃放烟花。不久,白弦停放在斜对面的小汽车车头开始燃烧。

白弦的儿子发现后向派出所报案。民警赶到现场,调阅监控视频,并分别对白弦和小翔、小茂及其父母进行询问。

2月9日、2月14日,民警先后两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小翔的父母承认孩子燃放烟花是事实,但不承认是孩子的行为导致白弦小汽车燃烧。小翔的父母还说,他们不想惹麻烦事,同意适当赔偿,但白弦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

白弦向评估机构申请对其小汽车损失费用进行鉴定。

2月15日,评估机构作出价格评估结论书:车辆受损价格为47394元,评估费为2870元。

同日,岑溪市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基本情况:2022年2月8日21时12分,岑溪市某街小汽车发生火灾,烧毁了白弦的小汽车车头驾驶座前方底部设备,过火面积约1平方米,无人员伤亡。经现场勘查,起火原因是小孩燃放的烟花飞进小汽车驾驶座前方的底部位置导致起火。

庭审现场 双方各执一词

2月28日,白弦将小翔、小茂及其父母诉至岑溪市法院,要求他们赔偿其财产损失50864元。

白弦认为,经评估机构鉴定,其车辆受损价格为47394元,评估费2870元;车辆着火后,使用5个灭火器灭火,支出600元;其财产损失合计50864元。小翔、小茂燃放烟花的行为导致其车辆毁损,依法应当赔偿其财产损失。小翔、小茂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应就两小孩实施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小翔、小茂的父母辩称,白弦向法院提交的治安调解书、价格评估结论书以及发票只能证明存在调解事实,不能充分证明是小翔、小茂燃放烟花烧毁涉案车辆。价格评估是白弦单方面委托的,没有经过法院委托,他们不予认可,要求重新鉴定。使用灭火器支出只有发票,证据不充分。白弦开庭时提交的询问笔录、视频、火灾事故认定书,已经超过举证期限。此外,消防部门没有按照程序送达火灾事故认定书,剥夺他们对认定书提起异议的权利,他们对火灾事故认定书不认可。

4月21日,白弦申请对车辆损失费用重新进行司法鉴定。5月24日,小翔、小茂的父母自愿放弃重新鉴定,司法鉴定程序终结。

法院判决 家长应予赔偿

岑溪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岑溪市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是小孩燃放的烟花飞进涉案车辆驾驶座前方底部位置导致起火。火灾事故认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未经法定程序撤销之前合法有效,结合公安机关对涉事双方所做的询问笔录及调取监控视频等证据分析,法院认定本案的侵权人为小翔、小茂。

岑溪市法院指出,我国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小翔、小茂共同实施侵害涉案车辆的行为时尚未成年,没有固定收入和财产,他们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白弦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对于白弦主张的损失是否恰当,岑溪市法院认为,白弦提交了价格评估结论书,评估车辆受损价格为47394元,评估费为2870元。小翔、小茂的父母自愿放弃重新鉴定的权利,而终结本案司法鉴定程序。白弦所委托的评估机构具有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登记证书、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职业资格证书,程序合法,该结论书载明的白弦实际财产损失评估意见比较客观、科学、公证、合理,法院予以采信。小翔、小茂的父母应当赔偿涉案车辆损失50264元给白弦。关于白弦主张灭火器损失600元,因其提交的发票是岑溪市某字画销售店出具的,且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是用于灭火,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岑溪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小翔、小茂的父母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白弦财产损失50264元;驳回白弦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来源:天津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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