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去年5月,谭某在微信群发布一则维权信息。陈某觉得,该信息内容不实,且未经其审核就发布。为了发泄不满情绪,陈某在多个维权微信群造谣称:“谭某夫妇因车祸去世,请各位好心人转发,通知其家人与火葬场联系。”
【故事】
当下,大家都加入了不少微信群。因在微信群发言尺度不当引发的纠纷,并不少见。
近日,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为“群聊边界”划出法律“红线”。
因为卷入一起诈骗案,同为参与者的陈某和谭某结识,相约一起维权。陈某组建多个微信群,谭某为群成员。
去年5月,谭某在微信群发布一则维权信息。陈某觉得,该信息内容不实,且未经其审核就发布。为了发泄不满情绪,陈某在多个维权微信群造谣称:“谭某夫妇因车祸去世,请各位好心人转发,通知其家人与火葬场联系。”
看到自己“被死亡”假消息后,谭某微信私聊陈某别再造谣,陈某既没有澄清,也没有补救措施。并且,群成员看到假消息后,纷纷在群内表达慰问,还有人准备前去悼念。
谭某一气之下,诉至法院维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在微信群公开发布谭某夫妻遭遇车祸去世等虚假信息,其主观过错明显,引发他人对谭某的猜测和误解,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给谭某及其家庭造成了精神上的困扰,其行为比较恶劣,已构成名誉权侵权。法院依法判决陈某在其发布不实消息的群内向谭某公开赔礼道歉,并酌定陈某向谭某支付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说“法”】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 刘庆
微信群不是法外之地,言论自由需以规矩为界。
由不特定社会成员共同参与的微信群组,其本质上属于网络公共空间范畴,这类社交平台绝非不受法律约束的言论“真空地带”,而是受法律严格规制的公共场所。谣言传播速度快、修复成本高。即便造谣者事后删除消息,但截图扩散的负面影响仍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4条第一款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本案中,陈某作为微信群组的管理者,本应对群组信息负有管理责任,但却在微信群组中恶意散布不实信息,对他人社会评价造成负面影响,实质上构成了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这一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严重违背了中华民族“与人为善”的传统美德和现代社会公序良俗的基本要求。
发言需谨慎,玩笑有边界。微信群内,若收到他人谣言,切勿自行对骂,即刻保留证据,理性依法维权。
来源:湖南日报一点号1